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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內政部戶政解釋函令查詢系統(另開新視窗)

131筆資料,第 5/5頁,

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121. 原住民 2004/9/1台中縣政府府民原字第0930228063號2004/8/16內政部台內戶民字第0930009310號 有關原住民傳統姓名之羅馬併音有無大小寫限制函文乙份。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93年5月27日上開函「確認原住民傳統姓名書寫規範」會議決議:「‧‧除卑南族外,其他族群之傳統姓名之字首或全部得以大寫書寫。」至卑南族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之書寫,以當事人申報者為準。
122. 原住民 2004/7/2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0930195464號2004/7/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7413號 ○君(民國○○年○月○○日出生,係非婚生子女,生父未認領〉生母為原住民,民國88年2月6日被原住民夫妻收養,生母、養父母分別設籍三地且未註記民族別,今○君欲申請民族別註記。 【93年度戶政業務研討會討論提案處理情形彙總表】【提案內容】○君(民國○○年○月○○日出生,係非婚生子女,生父未認領〉生母為原住民,民國88年2月6日被原住民夫妻收養,生母、養父母分別設籍三地且未註記民族別,今○君欲申請民族別註記。 【研處意見】依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非婚生子女之民族別從生母之民族別,惟因收養取得原住民身分之情形,則依上開辦法第7條之規定,從養父母之民族別,查○君非因收養而取得原住民身分,則其民族別應依生母之民族別決定之,若無法確定其生母之民族別,則待確定後再行註記。【決議】照研處意見通過。
123. 原住民 台中縣政府內政部2004/1/27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企字第0930002416號 行政院業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核定太魯閣族為台灣原住民族之一族,茲請轉知所轄或所屬相關機關,協助太魯閣族人依法辦理族別註記事宜。 行政院業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核定太魯閣族為台灣原住民族之一族,茲請轉知所轄或所屬相關機關,協助太魯閣族人依法辦理族別註記事宜。
124. 原住民 2003/9/10台中縣政府府民原字第0920241691號2003/9/3內政部原民企字第0920026859號 有關貴轄居民張○○女士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一案。 【說明二】查原住民身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除本法令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1、山地原住民:台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張○○女士之父張○○、母張○○及其本人,雖其光復前戶口調查簿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鄉),惟其種族欄並未記載其屬於原住民,是以不符本法上開規定,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
125. 原住民 2003/4/11台中縣政府91444內政部2003/4/3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111631 原住民身分法施行前自請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者,當事人可依本法第八條申請回復其原住民身分,請轉知所轄鄉(鎮、市)公所及戶政事務所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 【說明一】:依據92年2月25日本會法規委員會結論。 【說明二】:本會90年4月9日台(90)原民企字第9004582號(函如附件)釋示:「依據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之規定,本法施行前倘申請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時,已年滿二十歲,不能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但未滿二十歲者,可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有關上開釋示,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126. 原住民 2003/1/2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1933000號 有關認定噶瑪蘭族為原住民族之一族乙案。 有關認定噶瑪蘭族為原住民族之一族乙案,業奉行政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核定,惠請貴所配合將噶瑪蘭族列入註記民族別登記。
127. 原住民 2002/9/3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6704100號 檢送內政部研商「原住民民族別登記作業規定」會議紀錄一份,請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二】:內政部九十一年九月九日研商「原住民民族別登記作業規定」會議決議將九十年二月二十日台(九十)內戶字第九○六四三二八號函頒「戶政事務所辦理原住民身分認定及登記作業注意事項」之「原住民身分認定及登記申請書」修改為「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申請書」,並刪除該申請書「法令依據」欄位;該修正預定本(九十一)年十二月版本更新,惟未版本更新前,請貴所同仁受理民眾申請案件時,以人工方式修改。
128. 原住民 2002/7/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6735300號 「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發布施行後,有關原住民登記民族別之作業方式如說明,請配合辦理。 【說明二】:「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業經行政院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以院臺疆字第○九一○○二六一六二號令發布施行,有關原住民依該辦法規定,辦理民族別登記之相關作業方式如下: <一>原住民之民族別,依「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之規定認定,並以當事人申報為準。 <二>初次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者,應於辦理原住民身分認定及登記作業同時,登記民族別。 <三>已取得原住民身分,僅申請登記民族別者,仍執行原住民身分認定及登記作業,惟申請事項不勾選,僅登記其民族別。然因現行作業中之申請事項選項為必輸入欄位,故於本(九十一)年九月底版本更新之前,僅申請登記民族別者,請戶政事務所人員以維護作業新增方式登錄當事人之民族別,並以人工方式填寫「原住民身分認定及登記申請書」。 <四>檢附「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條文及修正後「原住民身分認定及登記申請書」各一份。
129. 原住民 2002/6/2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6003000號 轉發行政院訂定「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 轉發行政院訂定「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
130. 原住民 2001/12/26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90)原民企字第9016430號 有關杜○‧○○之子能否採漢人姓名取得原住民身分乙案,復如說明。 【說明一】、本案事實及疑義如下:袁○○之生父非原住民,母親為原住民,袁君依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採傳統姓名○○‧○○取得原住民身,並與非原住民女子結婚生一子,該子能否從漢人姓名取得原住民身分,遂滋疑義。 【說明二】、本案由於涉及姓名,函請內政部表示意見,該部答復略以:「子女僅能從父或母之姓,無法從祖母姓‧‧‧本案○○‧○○應依上開規定從其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取得原住民身分。」;次查「臺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已回復傳統姓名者,其子女之出生登記如以漢人姓氏命名時,應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依據上開規定,○○‧○○之子如採漢人姓氏命名,需從其父原來的漢人姓氏姓「袁」,惟○○‧○○係採原住民傳統姓名取得原住民身分,亦即,當○○‧○○姓「袁」的時候並無原住民身分,如○○‧○○回復漢人姓名且姓「袁」,依據原住民身分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將喪失原住民身分,足見其子如姓「袁」,依據原住民身分法之立法意旨,應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又依民法規定,其子不能從祖母姓,故本案○○‧○○之子只能採原住民傳統姓名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
131. 原住民 2001/11/5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90)原民企字第9014311號 有關金○○先生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案,復如說明二。 (一)查台灣省政府民國四十八年八月十二日民丁字第八七○三號函:「山地女子嫁與平地人民為妻,其自願拋棄山胞身分者,自應准其所請。」依據上開代電,如山地原住民女子嫁給非原住民男子,未自願拋原住民身分者,仍具有原住民身分(另參考民國四十五年十月三日台灣省政府訂頒之「台灣省平地山胞認定標準」第三點:「平地山胞之身分,不因與山地山胞或平地人(包括入贅)而變更」)。○○○女士四十七年○月○日與非原住民結婚,並未拋棄原住民身分,故仍有原住民身分。(二)次查○○○女士於四十九年○月○○日將其本籍(○○縣○○鎮)變更為夫籍(○○省○縣)時,並未拋棄原住民身分,故籍貫變更後,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三)次查民國五十七年六月一日台灣省政府民丁字第○八六四四號代電:「山地女子與平地男子結婚,其籍貫已變更為夫本籍,應視同拋棄原住民身分。」,貴縣○○鄉戶政事務所遂依據該代電,註銷○○○女士之原住民身分,上開註銷是否允當?查民國六十九年四月八日台灣省政府訂定「台灣省山胞身分認定標準」以前,有關山地原住民身分之認定,係以台灣省政府自民國三十五年起陸續下達之公函為依據,並未訂頒統一之法規,故上開公函有關原住民身分部分,具有法規之性質,應自下達之日起向後生效,不能規範之前已發生之事實,亦不能變動當事人既得之權利。另查原住民身分係重要之基本權利,基於人民對於行政行為之信賴及由之衍生的法安定性原則及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為法治國家之基本要求,亦即,如無法律之特別規定,任何法規均不得溯及既往,故貴縣○○鄉戶政事務所據上開台灣省政府民國五十七年六月一日之代電,回溯適用於代電下達日前之個案,註銷當事人母親之原住民身分,已違反上開原則。故本案○○○女士原住民身分被註銷,屬於原住民身分法第十二條所稱「因錯誤漏未登記原住民身分」之情形,應准予更正,更正後,金○○先生即可依據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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