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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內政部戶政解釋函令查詢系統(另開新視窗)

2680筆資料,第 67/90頁,

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1981. 驗證 2005/6/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147713號2005/5/31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40060203號2005/5/19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胡志字第890號 有關國人持外(柬)國文件在我國境內使用,均須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乙案。 內政部函【主旨】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函為凡國人持外(柬)國文件在我國境內使用,均須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方符程序,若有民眾未能符合規定,尚請要求渠等逕向我國駐外單位補辦,檢附該辦事處上開94年5月19日胡志字第890號函乙份。
1982. 遷徙 2005/5/3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144023號2005/5/2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08105號 有關○○戶政事務所建議修正遷入單獨立戶提證規定第5點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戶籍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由他戶籍管轄區域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例:「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有關遷入單獨立戶之規定,除考量房屋所有權人之權益外,亦需顧及當事人權益,當事人如有居住之事實,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說明三】來函建議將遷入單獨立戶提證規定第5點修正為:「提憑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或管理人同意當事人為設籍登記之同意書辦理」一節,按民眾無法取得單獨立戶之相關證明文件,始依遷入單獨立戶提證第5點規定,查實後辦理遷入單獨立戶,爰本案仍請依現行規定辦理。
1983. 原住民 2005/5/3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144022號2005/5/2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08042號 函轉臺東縣政府請示內政部有關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民族別登記疑義案。 【說明二】有關催告原住民限期辦理子女之出生登記時,如發現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未登記民族別者,應同時催告辦理民族別註記。如逾催告期限仍未辦理者,應依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規定予以逕為出生登記,其子女之民族別可暫不登記。
1984. 姓名更改 2005/5/2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135166號2005/5/18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40060194號2005/5/16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40018426號 有關台南縣政府請示○○○先生申請改從母姓,其父○○○於民國二十六年創立新戶是否為招婿婚姻之解消一案。 法務部函【說明二】本部意見如下:(一)依「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1編第2章第6節第2款「招婿婚姻」內容所述(中華民國93年5月法務部編印;第117頁至124頁參照),招婿婚姻,指男進女家之婚姻,亦即夫就女家與妻同居,乃臺灣以往通行之習慣,並不違反公序良俗,故在臺灣日據時期亦予承認。招婿婚姻成立之實質要件之一為須約定在妻家年限(即年限招婿),而形式要件之一為須立婚書(亦稱招婚字),註明出舍年限,招婿對招家應得之權利或應負之義務,及將來所生子女(尤其男子)之歸屬等事項。另招婿婚姻,因招婿與妻家協議析家或出舍而解消。所謂「出舍」,指招婿帶妻離開招家,返回本生家或另設一戶獨立生活,其原因有三:(一)於招婚字訂明出舍日期,或原因;(二)招進後,依雙方議定出舍日期或原因;(三)為招家逐出離戶而不得已脫離招家。遇此,其與招家之家屬關係隨即消滅。(二)本件○○○於民國26年6月20日創立新戶,宜否解為招婿婚姻之解消,應視其是否符前述「出舍」之要件而定。因來函所附資料不甚明確,無從判斷,請本於職權調查後,依上所述審酌認定之。
1985. 國民身分證 2005/5/2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131774號2005/5/1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9191號 有關掛失(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作業流程中,傳真「掛失(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紀錄表」至內政部戶政司部分,自本(94)年5月23日起,請改以電腦登錄,毋須再傳真通報。 【說明二】本案請於「內部作業e化系統」中點選「國民身分證掛失系統」項目,並以內部作業e化系統之帳號及密碼登入,登錄掛失(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之當事人統號資料即可,檢附修正之「掛失(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紀錄表」乙份。
1986. 遷徙 2005/5/1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129088號2005/5/1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07457號 有關建議民眾提憑稽徵期間之房屋稅單,申請單獨立戶遷入登記,不以繳納完畢為限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依本部90年9月11日台1(90)內戶字第9008015號令及91年3月4日台內戶字第0910002776號令規定,持最近一期之房屋稅單辦理遷入單獨成立一戶,該最近一期之認定,查房屋稅課徵,係於每年5月份開徵,開徵後1個月期限內應完成繳納手續。故本(94)年5月31日前申請遷入者,提憑93年完稅稅單或94年5月已完稅之稅單辦理,94年6月1日以後至95年5月31日申請者,提憑94年完稅稅單,爾後以此類推。
1987. 結婚 2005/5/1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121442號2005/5/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06932號2005/4/26外交部部授領三字第09401048870號 有關彰化縣政府建議國人與東南亞地區女子結婚,各該原屬國於結婚證明文件載明當事人結婚次數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外交部94年4月26日部授領三字第09401048870號函略以,由於各國有效之結婚證書內容係依各該國當地有效法令為之,且各國結婚證書內容登載事項,事屬各國法律管轄權限,他國難以涉入;另部分國家亦訂有保護人民隱私之法律規定,且當事人亦可能出於個人隱私保護立場,不同意加註其個人相關資料於文件上,..上揭建議,各國政府恐未必回應。是以,本建議案僅留供參考。【說明三】另有關國人與東南亞地區女子結婚,其子女出生於父母結婚之前或推算其生母之受胎期間未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如當事人結婚證明文件內容載有其結婚次數為第1次,可否免提生母單身證明辦理子女出生登記乙節,可由戶政事務所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之規定自行審認後,參照本部93年7月26日台內戶字第09300067413號函附提案二之決議辦理。
1988. 國籍歸化 2005/5/1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121444號2005/5/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07297號 有關越南籍配偶○○○女士持憑業經補註出生年月日之護照及載明出生年月日之報生紙等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案○○○女士之出生月日既經越南政府於其護照及報生紙等相關證明文件補註或載明為○○○○年○月○日在案,其外僑居留證及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等相關文件自宜予更正為一致,俾利辨識人別。【說明三】另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1項第2項規定略以:「依本細則規定應繳附之文件為外文者,須附中文譯本。前項所定文件係在外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是以,本案○○○女士所持駐台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翻譯為中文之報生紙,應由外交部辦理驗證事宜。
1989. 記事例 2005/5/1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122338號2005/5/6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40726602號 修正增列「戶籍登記記事列」電腦代碼171025之記事例。 【說明二】配合內政部94年1月28日台內戶字第09400762762號函規定增列戶籍登記記事例:171025「配偶○○○原大陸地區人民民國X年X月X日身分變更為X國人○○○(中文姓名)○○○(英文姓名)(X年X月X日出生)民國X年X月X日申登(戶所代碼)。」
1990. 認領 2005/5/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120014號2005/5/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4977號 有關黃○○○持憑臺灣○○地方法院函及臺灣○○地方法院判決葉○○停止親權確定證明書,申請將「葉○○」改從父姓為「黃○○」乙案。 內政部【說明二】按本部92年5月13日台內戶字第0920064065號函略以,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其辦理認領及從姓登記,原則上被認領人從母姓,無須檢附證明文件,被認領人從父姓者,如父母之一方無法為意思表示時,由另一方決定,應檢附無法為意思表示之證明文件及書面決定書。本案葉○○之生父黃○○於90年○月○○日死亡,由其祖母黃○○○女士於92年○○月○日依DNA親子血緣關係諮詢報告單辦理認領登記,並從母姓,而其生母於94年○月○○日受停止親權之宣告,改由其祖母黃○○○女士監護,黃○○○女士現申請葉○○改從父姓,參照本部92年5月13日前開函釋之意旨,應檢附生父無法為意思表示之證明文件及母之書面決定書辦理,本部92年6月19日台內戶字第0920005595號函釋說明三後段部分予以補充規定。本案黃○○○女士得提憑葉○○之生父黃○○之死亡證明及生母葉○○之書面決定書,申請變更葉○○之姓氏。
1991. 其他法令 2005/4/2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108646號2005/4/15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40115065號 檢送「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7條、第27條及第36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4年4月15日以台內警字第0940115060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修正令影本。 檢送「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7條、第27條及第36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4年4月15日以台內警字第0940115060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修正令影本。
1992. 離婚 2005/4/2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106117號2005/4/2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05633號 有關彰化縣政府研提辦理離婚登記應檢附離婚判決書暨確定證明書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司法院秘書長94年4月6日秘台廳家二字第0940006480號函略以:「各法院依本院93年9月24日院台廳家二字第0930016823號函將確定之離婚判決書註明確定日期送達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乙節....僅為健全戶籍登記所建立通報機制之使用,尚非可視同判決確定證明書,憑以辦理離婚登記。」準此,戶政事務所於接獲法院通報後,如經查當事人未於法定申報期限內申辦離婚登記,應催告提憑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另於法院通報公證結婚、定監護權及收養等事件之裁判時,亦同。
1993. 國籍取得 2005/4/2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106136號2005/4/1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72847號 有關身分事由註記為海外僑民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得否作為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乙案。 【說明二】依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94年4月6日境仁湘字第09410016890號函查復略以,本案○○○○先生係於84年持「藏族僑胞身分證明」來臺就讀,嗣後並於93年應聘來臺工作,均係以在臺無戶籍國民身分申請來臺居留,其所持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應可認定為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是以,爾後類此申請人如持有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所核發身分事由註記為「海外僑民」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者,參照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第9款規定,得認定為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
1994. 國籍歸化 2005/4/2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103393號2005/4/1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05821號 有關○○○先生之大陸地區配偶○○○女士申請變更身分為南非共和國國民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外交部94年4月7日外條二字第09404195450號函說明二查復:「二、本案經駐南非代表處本年4月1日第ZAF523號電查報略以:關於○○○女士是否在南非居留5年事,經洽斐高等法院書記官(Judge's_Associate)M告稱,(一)依據1995年南非公民權法案(South_African_Citizenship_Act,1995)有關歸化之規定,申請歸化之外國當事人必須先取得南非永久居留權(permanent_residence),然後在南非住滿5年,其中最後1年須連續在南非居住,方可獲准歸化為公民。換言之,由於申獲永久居留權須費時3年,故當事人整個歸化過程前後須歷時8年。(二)至於所稱居住5年,前4年並未規定須連續居住,惟倘當事人有事須離境3個月,則最後在審核發給公民權證書時,將要求當事人在南非再多居住3個月,亦即需在南非居住5年3個月。(三)南非政府不核發該國國民居住於該國之年限證明等語。」【說明三】本案既經查明南非政府不核發該國國民居住於該國之年限證明,且獲准歸化南非共和國國民,依該國公民權法規定,亦須居住至少8年以上,故○○○女士辦理身分變更事宜,得免提出南非政府核發之居住年限證明,至其取得南非共和國國籍之日期,則以案附之南非共和國公民權證書核發日期(1999年5月31日)為準。
1995. 出入境 2005/4/1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097839號2005/4/12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40726565號 有關修正戶役政資訊系統報表代號RLRP7420通知書內容,詳如內政部原函及附件。 內政部函【說明二】為避免民眾因證件不全往返奔波造成誤解,修正戶役政資訊系統報表代號RLRP7420通知書內容,增列註;(一)遷入單獨立戶者,應另攜帶房屋所有權等相關證明文件。(二)當事人如為未成年人,應由戶長或父母雙方共同為之,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辦理;如由父母之一方申請者,另一方應出具委託書及同意書。(三)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附委託書及受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1996. 出入境 2005/4/1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098773號2005/4/1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401263674號 檢送「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第1條、第3條及第6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4年4月1日以台內警字第0940126367號令修正發布。 檢送「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第1條、第3條及第6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4年4月1日以台內警字第0940126367號令修正發布。
1997. 更正 2005/4/1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092473號2005/4/6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40060128號2005/3/28法務部法律字第0940010401號 函轉南投縣政府請示內政部有關許○○先生申請更正回復本姓一案。 法務部函【說明二】本部意見如下:(一)依「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2編第6目「選定戶主繼承人」內容所述(中華民國93年5月法務部編印;第455頁至第467頁參照),戶主繼承人之選定有二種情形,一無法定之推定戶主繼承人,而戶主死亡者;一為無法定之代位繼承人,而法定戶主繼承人死亡者(俗稱「倒房」)。前述第一種情形之選定,自戶主因死亡喪失戶主權之時起為之,而以承繼被繼承人所有之戶主權為目的。被選定人承認選定而為戶主繼承人時,應依戶口規則第18條及第22條規定向戶口官廳申請為繼承之登錄,且被繼承人所有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均應按其應繼分與戶主權不可分的歸其繼承。論其性質,屬習慣上之立嗣或立繼(即所謂「死後養子」或「追立繼嗣」)。至於第二種情形之選定,乃被繼承人尚未喪失戶主權之前,其法定推定繼承人即先死亡,且無其繼承人,故由親屬會預先選定承襲該法定推定繼承人地位之繼承,係屬代位繼承人之選定。被選定人經選定後,僅承繼死者為法定推定戶主繼承人之地位,而非以死者家族資格為繼承。故選定結果,被繼承人與被選定人之間,並不發生親子關係。此與前者所述情形,實不相同。簡言之,首揭調查報告似無將二者均視為「死後養子」之意旨。故關於貴部本件來函說明二所述「上開報告內容互異」乙節,恐係誤解。(二)至於本件許○○被選定為戶主,與原戶主林○間是否符合「死後收養」之要件,則應視許○○被選定為戶主究係前述(一)之第一種或第二種情形之選定而定,如為第一種情形之選定,始符合「死後收養」之要件,因來函所附資料無從判斷,請本於職權調查後,依上所述審認定之。
1998. 驗證 2005/4/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085619號2005/3/3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04900號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請示有關戶政單位函請外館協助驗證外籍人士身分證明文件一案。 內政部【說明二】有關戶政事務所受理各項戶籍登記事項,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提出證明文件正本。又同條第3項規定:「在國外作成之文書,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同條第4項規定:「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另按行政程序法第37條規定,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說明三】依上開規定,有關戶政機關受理各項戶籍登記案件時,如需繳交經相關機關(單位)驗證之外國(大陸地區)文書,應參照本部94年3月7日台內戶字第0940004042號函意旨,請當事人依規定自行舉證,或請當事人依本部93年12月16日台內戶字第0930014238號函規定「倘當事人不克返國辦理,亦可就近在台辦理授權書(需送請國內公證人認證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複驗),授權其在該國之親友代為申辦相關證件及向我駐外館處申辦驗證事宜。」辦理。如遇特殊個案,且當事人確實無法提具相關證明文件時(例如:該國政府主管機關出具依該國規定無法或不予核發該類證明之文件),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宜先行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之規定調查事實及證據後協助當事人辦理。另因實務上各國國情與制度迥異,如經查證後受理戶籍登記確有疑義,再將該類個案就案情疑義及困難之處詳加述明,並檢附相關資料報部研處。
1999. 印鑑 2005/3/2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078147號2005/3/23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40726554號 為配合行政院「公文橫式書寫推動方案」,檢送調整印鑑登記辦法相關附表格式二、四至七、十及十一等各乙份。 為配合行政院「公文橫式書寫推動方案」,檢送調整印鑑登記辦法相關附表格式二、四至七、十及十一等各乙份。
2000. 出入境 2005/3/2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076666號2005/3/2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04704號 有關兼具我國國籍在臺有戶籍而持外國護照入國者申請延長停留應先辦理戶籍遷出登記始得予以延期,請戶政事務所配合辦理疑義一案。 內政部【說明二】按本部94年3月7日台內戶字第0940060524號函規定旨揭當事人出境未滿2年者,其辦理遷出登記,提憑當事人貼有簽證及蓋有入境章戳之外國護照,僅係證明當事人係為申請外國護照延長停留之參考,非申請出境遷出登記之必要證明文件。【說明三】上開出境遷出登記,仍應查明當事人持我國護照之出境日期,依戶籍法等現行相關規定辦理,出境遷出記事登載:「民國x年x月x日出境民國x年x月x日遷出登記。」(記事例132004)。
2001. 更正 2005/3/2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075509號2005/3/21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40060087號 函轉彰化縣政府請示內政部有關○○○之父姓名及姓氏更正疑義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部93年11月5日內授中戶字第0930001465號函有關○○○辦理更正其子○○○母姓名登記一案,因台南市政府於請釋本部前,台南市○○區戶政事務所已將○○○之母姓名由「○○○」辦理更正為「○○○」,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本部卒同意受理○○○母姓名更正登記,合先敘明。【說明三】貴府來函有關○○○之生母已由「A」更正為「B」,○○○係由B於其與C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受胎,○○○既為B所生並經法院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並發生母女關係,則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推定○○○係B與C之婚生子女,當事人對上開推定如有爭議,應依同條第2項規定辦理;本案有關○○○之父姓名及姓氏更正應俟否認之訴確定決判後再行憑辦。
2002. 其他法令 2005/3/2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076675號2005/3/22內政部台內字第0940068662號 有關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對大陸地區公證書驗證,新增有權簽發驗證證明之核對人員劉用群、歐陽純麗2位,另該會李南勳自94年3月1日起所簽發之證明,不予使用。 有關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對大陸地區公證驗證,新增有權簽發驗證證明之核對人員劉用群、歐陽純麗2位,另該會李南勳自94年3月1日起所簽發之證明,不予使用。
2003. 國籍歸化 2005/3/2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072805號2005/3/1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044541號 有關越南籍配偶○○○女士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因檢附之出生證明書無法確認出生日期疑義乙案。 【說明二】依我國駐越南代表處94年3月1日越南字第038號函附件略以:「...目前,對於確認上述人士的出生日期,越南法律尚未有相關規定,但為保證當事人的權益,越南司法部已經發函指導各地司法廳進行補充註明當事人之出生月、日。...」,爰請轉知○○○女士依上開規定向越南政府辦理補註出生月日後,再受理其申請準歸化事宜。
2004. 收養 2005/3/1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070504號2005/3/1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4568號 有關臺北市政府建議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收養時,由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定居證所載被收養人之姓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本部戶政司案陳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94年3月9日境孝彤字第0942028228號函略以:「...為達簡政便民服務,建請本局於核發被收養人之定居證時,依其被收養後之姓氏記載一事,本局同意...台北市政府前述之建議。『至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居留或定居申請書』上增列養父母欄一事,礙於版面及使用率等問題,未便增列,惟本局於核發定居證時,將以註記方式登打生父母、養父母之姓名及稱謂於證上。」
2005. 國民身分證 2005/3/1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066458號2005/3/1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04374號 有關貴轄居民呂○○先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遭不法份子林○○「冒用」致權益受損,申請重新配賦乙案。 【說明二】內政部函示如下:(一)依上揭函所附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通報案件紀錄資訊資料,有關林○○先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L○○○○○○○○○,出生日期為○○年○月○○日者,經本部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證,並無相關符合資料。另查該統一編號確係配賦呂○○先生使用,無姓名及統一編號變更、更正等相關資料。(二)本案如經查呂○○先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確遭他人冒用確實屬實,致其名譽及信用受損,得比照本部87年3月2日台(87)內戶字第8702968號函示規定,以特殊理由重新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將重配之統號通報相關機關。
2006. 出入境 2005/3/1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061157號2005/3/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0524號2005/2/15警政署警署外字第0940017604號 有關兼具我國國籍在臺有戶籍而持外國護照入國者申請延長停留應先辦理戶籍遷出登記始得予以延期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兼具我國國籍在臺有戶籍國人,持用外國護照入國者,申請延長停(居)留時之處理方式,依本部戶政司89年4月7日89戶司發字第8900551號書函(副本計達)釋,依戶籍法第20條第2項及第42條規定辦理,出境人口之遷出登記,由戶政事務所逕行辦理者,應俟當事人出境滿2年後,始得為之。當事人出境未滿2年者,戶政事務所得應申請人之申請辦理遷出登記。【說明三】惟依警政署前開函反映,警察機關要求當事人辦理遷出登記並引為延長停留之准駁依據,而仍有部分戶政事務所以當事人出境未滿2年而不准其辦理遷徙登記,徒增警察機關審核之困擾及引發與民眾之衝突。【說明四】本案仍請依本部戶政司上開書函規定辦理,至上揭當事人出境未滿2年者,其辦理遷出登記,應提憑當事人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貼有簽證及蓋有入境章戳之外國護照。
2007. 驗證 2005/3/1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062231號2005/3/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04042號2005/2/21外交部部授領三字第0940211630號 函轉外交部94年2月21日部授領三字第09402011630號函影本,有關戶政單位函請外館協助驗證外籍人士身分證明文件事。 外交部函【說明三】依據菲國國家統計署規定,菲國人民向該署暨所屬分支單位申請各項身分文件證明,應由本人或相關關係人提出申請,或委由經公證之被授權人代辦;其他機關或外國使領機構若有相關業務考量,需要該署提供或協查個人資料,則應正式備函敘明緣由並檢附有關資料及英文譯本,方得憑以辦理。【說明四】另目前東南亞國籍人士申辦喪失國籍、婚姻或收養關係等與身分變更有關文件之驗證,均需由本人親至我駐外館處面談申辦,惟查國內部分戶政單位於受理民眾提出未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身分證明文件辦理相關事宜時,或基於便民考量,爰先行受理,再將相關文件函請本部核轉或逕函送駐外館處協助查證或驗證該等文件,造成處理困擾。為避免民眾蓄意規避相關面談規定,落實外國文書之審查及證明程序,建請 貴部轉知所屬相關戶政單位,凡國內民眾於各級戶政機關申辦各類事務,倘相關法令已明訂需繳附之國外文書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者,應由當事人或其關係人或被授權人自行先向我駐外館處申辦驗證後再受理,要證機關不宜權先受理後再逕函請駐外館處協助補行驗證。
2008. 國民身分證 2005/3/1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060265號2005/3/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72472號 檢送「九十四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作業程序執行計畫」、「九十四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新證製證須知」...。 檢送「九十四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作業程序執行計畫」、「九十四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新證製證須知」、「九十四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戶政事務所作業流程圖」、「九十四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宣導要點」、「九十四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工作考核獎懲要點」。
2009. 戶口名簿 2005/3/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059694號2005/3/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4474號 有關本縣○○市戶政事務所研提「遷徙登記併提戶口名簿之探討」意見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戶內人口辦理遷徙登記,遷出端戶長為出境人口,無法提供戶口名簿時,仍請依本部88年5月20日台(88)內戶字第8804431號函、88年8月24日台(88)內戶字第8807713號函及88年9月18日台(88)內戶字第8808633號函規定辦理。【說明三】至查詢戶長是否為出境人口,各戶政機關可依本部94年1月25日台內戶字第0940072179號函檢送之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受理公務機關申請入出境電子資料作業規定」,自行向該局申請,透過電子化政府共通作業平台,線上即時查詢取得入出境相關資訊。【說明四】另將修正住址變更登記及遷入登記作業畫面「戶長拒提戶口名簿」欄位為「戶長未提供戶口名簿」,以符實際;至建議增列選項一節,因戶長未提供戶口名簿之理由甚多,如戶長為入監人口、經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查尋人口、遷出未報、出境、拒提、無法聯繫...等,所提增列戶長拒提及出境二項,似無法涵蓋所有事由,又該欄位既將修正為「戶長未提供戶口名簿」,不限於戶長拒提及出境二項,且戶政事務所可自行於申請書上加註戶長未提供戶口名簿之理由。
2010. 門牌 2005/3/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057184號2005/3/2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40726520號 內政部為建置線上地名譯寫系統資料庫更臻完備,請貴所提供自93年1月起有辦理街道名稱異動(變更或新增)資料,以利該資料庫之更新維護。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部為建置完整資料庫以利各界查詢,貴轄內戶政事務所於日後有辦理街道名稱命名、更名或廢止等事宜時,請一併將異動資料逕送本部地政司(方域科)辦理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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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0筆資料,第 67/9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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