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彙編
共 2697筆資料,第 2/90頁, 筆
序號 | 法令類別 | 收文日期 | 機關字號 | 法令摘要 | 法令內容 | 附件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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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戶籍謄本 | 內政部113.3.15台內戶字第1130241107號 | 有關土地共有人為執行土地法第34條之1相關規定,申請閱覽或交付他共有人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三】查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第1項)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第2項)⋯⋯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第4項)」次查113年1月1日修正生效之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下稱執行要點)第8點規定修正為:「本法條第2項所定事先、書面通知與公告,其方式及內容,依下列規定:(一)部分共有人依本法條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前,應先行通知他共有人。(二)書面通知應以雙掛號之通知書或郵局存證信函,送達他共有人之戶籍地址;⋯⋯但他共有人已遷出國外或無戶籍者,依第四款第二目或第三目規定辦理。(三)他共有人之戶籍地址無法送達、有戶籍法第50條戶籍暫遷至戶政事務所情形或部分共有人已確知他共有人未居住於戶籍地而能依實際住居所送達者,應就其實際住居所通知,⋯⋯(四)不能以書面通知而以公告代替者,以下列情形為限:1.他共有人住所不明或依前二款規定通知無法送達。2.他共有人戶籍資料載有遷出國外或喪失國籍之記事,部分共有人就除戶地址通知無法送達且已依前款規定辦理。3.他共有人於臺灣地區無戶籍,部分共有人就土地或建物登記簿地址通知無法送達且已依前款規定辦理。⋯⋯(七)他共有人已死亡者,應以其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通知或公告之對象。⋯⋯」前開執行要點第8點增訂送達戶籍地址之規定,係考量土地共有人應履行其通知之義務,否則將影響他共有人之權益,爰請轉知貴屬戶政事務所,受理類此案件時,除依說明二辦理外,應併考量前開執行要點第8點之規定,核發(或閱覽)具有利害關係之戶籍謄本(或戶籍資料)。 | ||
32. | 同性之結婚 | 內政部113.1.12台內戶字第1130001455號 | 有關增列愛沙尼亞為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愛沙尼亞婚姻平權法自113年1月1日正式生效,該法案生效後,2位成年人在雙方同意下,不論性別均可申請登記結婚。 | ||
33. | 國籍歸化 | 內政部113.1.5台內戶字第1130240108號 | 有關亞美尼亞未婚未成年人申請歸化,年滿16歲者仍須檢附婚姻狀況證明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三】根據亞美尼亞「家庭法」規定,該國法定結婚年齡確為男18歲、女17歲,另該處電洽亞美尼亞駐俄羅斯大使館領務組獲告,該國公民在少數情況下經雙方父母同意後,可於16歲結婚,因此不提供未滿16歲者申請家庭狀況證明,惟此節未有明文規定,爰亞美尼亞籍年滿16歲者,申請歸化時仍須檢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辦理。 | ||
34. | 原住民 | 原住民族委員會113.2.2原民綜字第1130003965號 | 依據112年1月3日公布施行前原住民身分法(下稱本法)第7條第3項規定改姓或從具傳統名字取得身分,嗣後變更姓名而喪失身分者,仍得依本法施行後相關規定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一案。 | 原住民族委員會函【說明四】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乃基於法安定性及信賴保護原則所生,用以拘束法律適用及立法行為之法治國家基本原則,其意義乃指新訂生效之法規,對於法規生效前「已發生事件」,除溯及既往之結果如係對受規範人有利,且對法安定性並無重大影響外,原則上不得適用(法務部105年2月1日法律字第 10503502670 號函參照)。查本法現行規定與修正前之規定,二者規範主體及取得方式不同,並分別賦予有不同之法律效果。再者,修正前條文業經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宣告違憲失效在案,故當事人依修正前本法第7條規定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嗣又於本法修正後生效前(113年1月5日前),姓名變更而喪失原住民身分,仍得依現行規定,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或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以申請原住民身分,以符憲法保障之意旨。【說明五】另有關所提是否適用修正後本法第5條第2項,查該項適用之當事人為成年後申請放棄原住民身分者,為依本人意願自願喪失原住民身分,與因變更姓名而未符合取得原住民身分要件,應依法喪失之情事有別。 | ||
35. | 國籍歸化 | 內政部113.1.31台內戶字第1130103764號 | 有關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經許可歸化後,申請居留免附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推薦理由書。 | 內政部函【說明三】因應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於112年6月28日修正公布及簡政措施,該署「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延期居留及變更居留原因送件須知」已配合修正,簡化是類申請案之相關證明文件,僅須檢附歸化國籍許可證書、歸化國籍一覽表及本部歸化國籍許可函等即可,如遇申請人未能檢附歸化國籍一覽表者,可透過檔管資料庫查證替代。 | ||
36. | 初設戶籍 | 內政部113.1.30台內戶字第1130250267號 | 有關在臺設有戶籍國民或無戶籍國民在國內出生之子女未辦理出生登記,出境後再入境申請設籍;以及國人與無國籍、外籍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女子在臺所生非婚生子女以非國人身分出境,嗣後經準正或認領後以國人身分申請入境設籍之辦理程序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旨揭情形,按本部105年5月24日台內戶字第1050415817號函規定,係由本部移民署核發「核准定居」函文予當事人,並副知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復按本部移民署113年1月26日上揭函略以,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下稱移民法)第10條第1項第4款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下稱無戶籍國民)在國內出生,未辦理出生登記,出國後持我國或外國護照入國,出生時其父或母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下稱在臺有戶籍國民),得向該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是類無戶籍國民出生時其父或母為 在臺設有戶籍國民,經許可定居者,按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第27條規定,由該署核發臺灣地區定居證,持憑至預定申報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惟因無戶籍國民在國內出生之子女未在本次移民法修正範疇,爰前開類型之無戶籍國民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仍維持依本部105年5月24日上揭函程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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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原住民 | 內政部113.1.25台內戶字第1130240553號 | 有關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結婚,約定變更為相同山地或平地原住民身分之記事例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三】夫妻得依該規定約定變更為相同之身分別,惟不涉及民族別,記事應避免使用身分別從屬何人之文字。爰經依前開規定及參酌原民會意見,前開記事例說明如下:(一)子女從其父或母之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者,仍依前開記事例辦理。(二)當事人因婚約定為相同之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者,因不涉及民族別,爰記事例修正為「原登記平(山)地原住民身分民國×××年××月××日變更」,於戶政資訊系統記事例版本更新前,請以職權更正方式修正。 | ||
38. | 國籍歸化 | 內政部113.1.12台內戶字第1130001484號 | 有關原剛果民主共和國國人經許可歸化我國國籍,免提送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文件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剛果人民若取得他國國籍,則原剛果國籍自動喪失,且該國並無類此喪失國籍證明文件。是以,有關原剛果民主共和國國人經許可歸化我國國籍,免提送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 ||
39. | 原住民 | 內政部113.1.5台內戶字第1130240110號 | 有關原住民身分法全文修正之戶籍登記因應作為案。 |
內政部函【說明一】查總統113年1月3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115331號令公布修正原住民身分法(下稱本法,並請至總統府網站之「總統府公報」查詢及下載),重點摘要如下: (一)原住民身分之「取得」:本法第2條(未修正)、第3條第1項第1款(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第2款(增訂漢人姓名並列原住民族文字)、第3款(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第4條第1項(收養)、第2項(本法施行前之收養)及第7條(符合原住民身分取得要件而於申請前死亡者,其子女可取得原住民身分)。 (二)原住民身分之「喪失」:本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因變更姓名致未符合原住民身分取得要件)、第2款(終止收養關係)、第3款(自願放棄)及第4款(依本法110年1月27日修正施行前之第4條第3項取得原住民身分,未於112年12月18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算2年內,符合原住民身分取得要件者,將喪失原住民身分)。 (三)原住民身分之「變更」:本法第8條(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結婚,得約定變更為相同之山地或平地原住民身分,及其子女之身分從屬)。 (四)原住民身分之「回復」:本法第5條第2項(當事人自願放棄原住民身分後,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之要件及次數)。 (五)原住民身分之「更正」及「撤銷」:本法第11條(登記錯誤應為更正登記;誤為登記應為撤銷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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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同性之結婚 | 內政部112.12.28台內戶字第1120149015號 | 有關特定國家人士與我同性國人已於第三國辦竣結婚登記得否免予辦理依親面談,及該第三地結婚文件是否驗證或得併附於面談結果通知函1案。 | 內政部函【說明四】倘戶政機關辦理特定國家人士與我國人同性結婚登記時,有參考其第三國結婚文件之需,請戶政機關依權責決定得否據以辦理,並視情另函請外交部轉轄區所屬駐外館處確認文件形式效力方式辦理。又外交部112年12月25日前揭函提及,如當事人係異性婚姻者,並請戶政機關於函中敘明個案業通過指定館處境外面談及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文件影本,以供駐外館處查證參考1節,請戶政機關受理國人與特定國家人士同性或異性結婚,倘當事人另提憑渠等於第三國結婚文件,向戶政機關申請依該文件之結婚生效日期辦理登記者,依外交部意見辦理。 | ||
41. | 國籍歸化 | 內政部112.12.14台內戶字第1120245299號 | 有關外籍人士申請歸化時,如國人配偶結婚記事未記載外籍配偶英文姓名及出生日期者,無須辦理記事補填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三】實務上,遇有外籍人士與國人結婚,結婚記事未依前開規定記載外籍配偶英文姓名及出生日期,得提憑原留存結婚證明文件作為佐證,無庸要求其補填英文姓名及出生日期記事。 | ||
42. | 國籍歸化 | 內政部112.12.14台內戶字第1120057957號 | 有關蒙古國國人申請喪失該國國籍無年齡限制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三】經駐蒙古代表處112年12月8日上揭函復略以,蒙古國公民申請喪失國籍者,應持擬歸化國核發之同意歸化文件,以書面方式向其居住地之地方政府申請初審,通過後轉該國移民總署複審,陳報蒙古國總統核定,並未限制申辦年齡,倘申請人年齡尚未滿16歲須另提交經公證之父母書面同意書影本。是以,有關原蒙古國人歸化我國國籍應依上揭國籍法第9條規定,於許可歸化之日起,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 pdf pdf | |
43. | 國籍歸化 | 內政部112.12.14台內戶字第1120245183號 | 有關戶政事務所不宜比照核發戶籍謄本規定核發「內政部許可歸化中華民國國籍一覽表」1案。 | 內政部函【說明四】歸化國籍一覽表並非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且無核發之依據,其性質應屬行政機關辦理公務之內部參考資料,與戶籍資料之性質不同,爰不宜比照核發戶籍謄本規定辦理核發事宜。當事人如須證明已歸化而具有我國國籍,依上揭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3項規定,其於歸化後所取得之歸化國籍許可證書或國籍證明書,或設籍後之戶籍資料、國民身分證,均可證明具有我國國籍。 | ||
44. | 其他法令 | 內政部112.12.13台內戶字第1120245271號 | 有關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戶政事務所受理「保護家庭暴力/跟蹤騷擾案件資料註記」配合調整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戶政資訊系統有關「保護家庭暴力/跟蹤騷擾案件資料註記」功能,業於112年12月8日版本更新調整標題文字,將現行「相對人」調整為「相對人/特定家庭成員」,其餘功能預計於113年3月版本更新,版本更新前如受理註記作業時,請依下列作法辦理,並於功能上線後,以職權更正方式調整註記內容:(一)戶政人員受理同一案件時,如遇有相對人及特定家庭成員,請先辦理「相對人」部分,以人工將申請書上「相對人/特定家庭成員」標題之「/特定家庭成員」文字劃刪,由申請人確認註記相對人後簽名存檔,再辦理「特定家庭成員」部分,同上開作法將申請書上「相對人/特定家庭成員」標題之「相對人/」文字劃刪,申請人確認後存檔。(二)另為因應修法後註記樣態範圍增加,請於申請書上增加「註記事由」欄位,區分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8條之2第○款」及「跟蹤騷擾防治法第12條」等,俟版本更新後,以職權更正方式,增加註記事項。【說明三】......戶政事務所受理上開註記時,針對應註記內容如有疑義,請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主管機關洽詢。 | ||
45. | 同性之結婚 | 內政部112.12.11台內戶字第1120146186號 | 有關結婚雙方當事人均屬未承認同性結婚國家之外籍人士,得否在臺辦理同性結婚登記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三】依前揭(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涉民法規定及本部函意旨,戶政事務所僅受理2位我國國人、2位均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之外籍人士,以及國人與外籍人士(含香港、澳門居民)在臺辦理同性結婚登記。至旨揭外籍人士,渠等婚姻之成立應符合其本國法,爰不受理在臺辦理同性結婚登記。 | ||
46. | 驗證 | 內政部112.12.6台內戶字第1120145790號 | 內政部108年4月2日台內戶字第1080112618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內政部函【說明二】旨揭函略以,有關「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免除外國公文書重複驗證協定」於108 年3月26 日正式生效,自即日起如遇有民眾持憑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開立之相關證明文件辦理戶政業務,該文件倘經尼國外交部驗證後,無須再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程序。【說明三】......旨案經多次洽詢尼國駐瓜地馬拉大使館均未獲回應,使我國對尼國文件在實務上已無官方查證管道;且尼國尚未建置文件證明之「驗發紀錄線上查詢系統」供我方機關查核,並對我國籍人士辦理文件證明要求特別嚴格,現階段等同片面不再接受我方依旨揭協定驗證(即僅經外交部驗證)之文件,爰該協定目前實務上已暫時無法執行。【說明四】考量我國與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之免除外國公文書重複驗證協定實務上暫無法執行,爰本部108年4月2日台內戶字第1080112618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
47. | 原住民 | 原住民族委員會112.11.14原民綜字第1120055274號 | 有關同性婚姻關係共同收養之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疑義一案。 | 原住民族委員會函【說明二】原住民身分法第5條規定「原住民父母」於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所成立之關係準用之。是以,前開關係雙方當事人共同收養之子女,符合原住民身分法第5條所定要件者,得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 | ||
48. | 離婚 | 內政部112.11.10台內戶字第1120142074號 | 有關民眾於離婚訴訟上訴期間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離婚登記,並約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嗣撤回上訴離婚判決確定並同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疑義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三】案涉離婚判決效力及家事事件法之解釋適用,經法務部轉據司法院秘書長112年10月24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120021001號函復略以:「按我國離婚及涉及未成年子女親權之法制,係採夫妻協議優先原則,除非未成年子女親權之協議不利子女;或行使親權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不利未成年子女情事,法院始得經一定之人聲請改定(民法第1049條及第1055條參照)。又兩願離婚若未經登記,則不發生離婚之效力(不成立),此款民法第1050條規定甚明。查本件當事人於離婚及酌定親權事件上訴二審期間,經訴訟外和解達成協議,並據以申請戶政機關登記,應於登記完成時(112年3月)發生效力。至上訴人嗣於112年4月向二審撤回上訴,惟依上說明,我國係採夫妻協議優先原則,上訴人雖撤回上訴,自不影響112年3月當事人婚姻已生解消及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之效力。」本案請依上開函示本於權責核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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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國籍歸化 | 內政部112.10.31台內戶字第1120252974號 | 有關來臺就學之外國人畢業後,居留事由改列「其他」,嗣改列「應聘」,前以「其他」居留期間是否計入合法居留期間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三】按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22條之1規定,來臺就學之外國人畢業後,於居留期限屆滿前,得向本部移民署申請延期。上開辦法第22條之1所稱「延期」,係指於未變更原居留事由前提下延長居留期間。有關來臺就學之外國人畢業後,經本部移民署許可延期居留者,屬原就學居留事由之延長,而非其後變更為其他居留事由(例如應聘)之溯及,該居留事由係屬「就學」居留事由之延長,依上揭細則第5條第2項之規定,爰不得列入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是以,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民眾申請歸化時,如遇有「其他」事由列於「就學」事由之後,應確認「其他」事由是否係依上開辦法22條之1許可,以正確計算其合法居留期間。 | ||
50. | 同性之結婚 | 內政部112.10.12台內戶字第1120137383號 | 有關駐外館處驗證國人於108年5月24日「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公布施行前,在國外成立同性婚姻關係之結婚證明文件時,將調整增刪婚姻生效日期相關註記字樣1案。 | 內政部函【說明四】查戶政事務所辦理國外已生效之結婚登記係以「中華民國文件證明書專用」頁附註之「行為地生效日期」登載結婚生效日期,倘該同性婚姻係於108年5月24日前在國外成立者,因該結婚證明文件視同婚姻狀況證明,駐外館處如仍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及「行為地生效日期」字樣,易造成當事人誤解其結婚生效日係前於國外結婚之日期,為免引致爭議,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建議外交部就各駐外館處驗證旨揭結婚證明文件加註之字樣修正為「本驗證文書係108年5月24日前成立之同性婚姻,僅作為婚姻狀況證明使用,其結婚生效日期以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日為準。」案經外交部上開112年9月28日函復採納上開建議,並將通電駐外館處調整旨述結婚證明文件證明書上附註婚姻生效日期之字樣。【說明五】是以,嗣後駐外館處驗證於國外成立之同性婚姻關係結婚證明文件,將因生效日期係在施行法施行前或後而有不同之加註字樣,請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知照;倘因駐外館處驗證註記有錯漏,可洽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文件證明組協查;另基於保障民眾權益之考量,倘可確認該誤加註字樣之結婚證明文件係符合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5點第2款第3目規定,係在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6個月內,且足資證明結婚雙方當事人現仍存在同性婚姻關係者,可先予辦理渠等同性結婚登記,並向結婚雙方當事人妥予說明渠等之結婚係以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日為生效日,以避免衍生不必要之爭議。 | ||
51. | 門牌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2.10.4中市民戶字第1120026573號 | 修正「臺中市道路命名及門牌整編實施計畫」第五點,並自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生效。 | 見附件 | ||
52. | 門牌 | 臺中市政府112.10.2府授法規字第11202818102號 | 修正臺中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 見附件 | ||
53. | 更正 | 內政部112.9.21台內戶字第1120135442號 | 有關黃○鴻先生申請依法院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裁定,憑辦刪除其女黃○晴之母姓名及維持父姓名登記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旨案因涉民法規定及其適用疑義,經請法務部釋疑,獲復如下:(一)依人工生殖法第2條第3款、第23條第1項及第24條第1項規定,得合法施行人工生殖手術之類型,必須以受術妻能以子宮孕育生產胎兒為前提,因此以代理孕母之人工生殖方式,非人工生殖法所規範類型,自無人工生殖法第23條至第24條規定之適用(該部101年6月8日法律字第10100573820號書函參照)。(二)按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同法第1065條第2項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準此,民法就子女與生母之關係,僅依分娩之事實即發生法律上之母子女關係,並非以有無血緣關係為據,是謂「分娩者為母之原則」(該部109年1月21日法律字第10803516640號函及同年12月31日法律字第10903517980號函參照)。又上開民法第1065條第2項所定「視為婚生子女」,其「視為」係指法律擬制之效果,不得以反證推翻之(該部84年9月18日法律決字第22082號函及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2768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國人黃先生請國人吳女士為代理孕母,以「A卵B生」之方式在臺所生之人工生殖子女,於其他法律無特別規定下,依上開民法第1065條第2項規定,代理孕母吳女士與該子女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縱吳女士與該子女間不具事實上血緣關係,亦不得以反證推翻渠等於法律上之親子關係。 | ||
54. | 監護 | 內政部112.9.21台內戶字第1120135459號 | 有關貴局函詢未成年父母對其所生之未成年子女,得否依民法第1092條委託監護之規定,將特定事項委由未成年父母之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並由該未成年父母辦理委託監護登記疑義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未成年父母之行政程序行為能力」1節:按民法第1086條第1項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復按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一、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本件未成年子女之母固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惟因該未成年之母依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故依行政程序法上開規定不具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法務部93年5月28日法律字第0930019490號函參照)。從而,本件未成年母親如欲將事實上保護、教養其子女之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間委託其法定代理人行使監護職務,並辦理委託監護登記,承前說明二、(一)、2所述,應先由法院選任之特別代理人同意該委託監護契約後,再由其法定代理人持憑契約文件,代為辦理委託監護登記。 | ||
55. | 戶政規費 | 內政部112.9.12台內戶字第11202438794號 | 「戶政規費收費標準」,業經本部於112年9月12日以台內戶字第1120243879號令修正發布。 | 詳見附件 | ||
56. | 其他法令 | 內政部112.9.12台內戶字第11202438784號 |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2條附件1,業經本部於112年9月12日以台內戶字第1120243878號令修正發布。 | 詳見法規資料庫 | ||
57. | 廢止(註銷) | 內政部112.9.5台內戶字第1120243884號 | 有關建議戶政資訊系統「撤銷結婚登記」之撤銷原因選單刪除「民法990未得法代同意」選項,及廢止結婚登記疑義1案。 | 內政部函【說明四】婚姻關係有民法第988條各款之情形,應為無效,依戶籍法第23條規定應辦理撤銷結婚登記。如係屬民法第989條、第991條、第995條至第997條可得撤銷之事由,向法院聲請撤銷經判決確定,依上開民法第998條規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撤銷前之婚姻仍屬有效,依戶籍法第24條規定應辦理廢止結婚登記。 | ||
58. | 收養 | 內政部112.8.31台內戶字第1120132889號 | 有關夫妻一方死亡後,生存之他方始收養死亡配偶之子女者,為「單獨收養」或「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之疑義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單獨收養包含「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及「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之情形。另查相關司法實務見解,亦認為收養已死亡配偶之子女係屬上開民法第1074條第1款所定之「單獨收養」。......關於夫妻之一方死亡後,生存之他方始收養其子女之情形,司法實務見解多數認為依民法第971條之反面解釋,姻親關係不因配偶一方死亡而消滅,於此情形,被收養人仍屬收養人配偶之子女,而適用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之相關要件(例如民法第1073條第2項、民法第1073條之1)及效力(民法第1077條第2項但書)。準此,有關被收養人與其本身已亡故之父(或母)之權利義務關係,不因被已亡故之父(或母)尚生存之配偶收養而消滅。......被收養人應得變更為其本身已亡故之父(或母)之姓氏。 | ||
59. | 國籍歸化 | 內政部112.8.4台內戶字第1120129243號 | 有關阿根廷籍未婚未成年人申請歸化,仍須檢附婚姻狀況證明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三】阿根廷婚姻狀況證明書係由阿國人口局核發,未限制申辦年齡,申請時需提供當事人有效身分證、近6個月內更新之出生證明、死亡證明或結婚證書等文件,爰阿根廷籍未婚未成年人申請歸化時仍應依上揭國籍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檢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辦理。 | ||
60. | 監護 | 內政部112.7.20台內戶字第1120243183號 | 有關建議開放「國人已於個人記事補填國外出生子女出生記事者,得於離婚登記時,申請於個人記事補填該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記事」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三】子女出生事實事涉確認親子關係及親權存在,且出生資料鮮有異動情事,與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可經父母數次重新協議變更或經法院改定之性質尚屬有別,如經登載於父母之記事,將衍生事後行使負擔者變更亦須辦理補填、原行使負擔者死亡應通知另一方補填等作業,又適格申請人均於國外時,實務上戶政事務所將難以通知及查證個案事實。【說明四】另倘依旨揭建議,於未成年子女初設戶籍前將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載於父母之戶籍資料,則有關該子女委託監護、收養、終止收養、姓名變更等戶籍登記恐須一併登載於父母之戶籍資料,將增加戶政人員工作之負擔。......考量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於父母協議成立時或法院裁判確定時即生效力,不以戶籍登記為生效要件,旨揭建議仍請依現行作業方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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