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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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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61. 同性之結婚 內政部112.7.20台內戶字第1120243281號 有關國人與未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人士、港、澳地區人民,於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施行後,在國外同性結婚之生效日期1案。 內政部函【說明三】國人與未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人士、港、澳地區人民,在施行法施行後,至本部112年1月19日前揭函前之期間,於國外辦理同性結婚,如其婚姻成立之實質要件符合施行法,而其婚姻之方式依舉行地法者,婚姻即有效成立,其結婚生效日期以結婚證明文件所載登記。 pdf
62. 同性之結婚 內政部112.7.20台內戶字第1120243283號 有關增列安道爾為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及墨西哥全國各州同性婚姻均已合法化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一)安道爾於西元2022年7月21日通過有關個人及家庭之法律,承認同性及異性婚姻之權利、義務均受法律相同保障,嗣於西元2023年2月17日生效。(二)墨西哥之格雷羅州(Guerrero)於西元2022年10月25日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同年12月31日生效,為墨西哥最後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州。 pdf
63. 國籍歸化 內政部112.7.7台內戶字第1120242941號 有關新加坡籍未婚且未滿18歲人申請歸化,得由法定代理人簽署切結書,取代新加坡政府核發之婚姻狀況證明1案。 內政部函【說明三】受理新加坡籍未婚且未滿18歲人歸化申請案時,得由法定代理人簽署切結書,證明其子女尚未結婚,取代新加坡政府核發之婚姻狀況證明,未來如發現當事人於歸化前已結婚,依國籍法第19條規定,撤銷其歸化許可。 pdf
64. 其他法令 內政部112.7.7台內戶字第1120251900號 有關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業奉總統112年6月28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4170號函公布。 詳見法規資料庫 pdf
65. 國籍歸化 內政部112.7.7台內戶字第11200333862號 有關出生而取得玻利維亞國籍者歸化我國國籍後,可依國籍法第9條第4項第3款規定免提喪失原有國籍證明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五】有關玻利維亞人士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如當事人護照所載出生地為玻利維亞,屬出生取得玻國國籍者,則可依國籍法規定免提喪失玻利維亞國籍證明文件。倘當事人非屬出生地為玻利維亞之情形(上開在海外出生之玻國人士子女),則須由當事人提具玻利維亞開立相關證明文件並經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驗,佐證其係屬經出生方式取得玻利維亞國籍者,始得於歸化後免提喪失玻利維亞國籍證明。 pdf
66. 同性之結婚 內政部112.6.21台內戶字第1120123390號 有關國人與義大利籍同性伴侶申請在臺結婚登記疑義1案。 內政部函【說明三】義大利民事結合關係成立之必要條件之一,須以當事人無其他婚姻或同性伴侶民事結合關係為前提。另經洽詢羅馬市之「婚姻及民事結合辦公室」獲復,倘同性民事結合關係之文件效期失效,當事人得向原核發文件之鄉鎮市戶政單位重新申請,以證明仍存在同性民事結合關係。爰國人徐先生之義籍同性伴侶應向原核發之鄉鎮市戶政機關重新申請相關文件,以證明其現無其他婚姻或民事結合關係。【說明四】本案國人徐先生與義籍同性伴侶108年7月17日在義國成立同性民事結合關係,並領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義國於108年7月25日簽署之同性民事結合證明文件及中譯本,渠等得否以上揭證明文件,作為其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在臺辦理結婚登記1節,參酌駐義大利代表處上揭函意旨,在義國成立民事結合關係之雙方當事人,須無其他婚姻或同性伴侶民事結合關係,爰徐先生如可提出渠等現仍屬同性民事結合關係之證明文件,得以該文件作為婚姻狀況證明,在臺申請結婚登記。另如其提出之證明文件效期業已失效,請其依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5點第2款第3目規定及駐義大利代表處上揭函意旨辦理。 pdf
67. 選舉事項 內政部112.6.13台內民字第11201221011號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業奉總統分別以112年6月9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131號令及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141號令公布。 詳見附件對照表 pdf
68. 國籍歸化 內政部112.6.9台內戶字第1120242546號 有關出生於巴拿馬之巴拿馬國人歸化我國國籍後,可依國籍法第9條第4項第3款規定免提喪失原有國籍證明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五】有關巴拿馬人士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如當事人護照所載出生地為巴拿馬,屬出生取得巴國國籍者,則可依上開國籍法規定免提喪失巴拿馬國籍證明文件。倘當事人非屬出生地為巴拿馬之情形,則須由當事人提具巴拿馬開立相關證明文件並經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驗,佐證其係屬經出生方式取得巴拿馬國籍者,始得於歸化後免提喪失巴拿馬國籍證明。 pdf
69. 監護 內政部112.5.11台內戶字第1120241694號 有關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死亡登記或監護登記,倘於當事人戶籍資料知其為監護人時,以公文協助通知原受監護宣告成年人戶籍地社政主管機關代行監護職務,並副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1案。 內政部函【說明三】為避免發生監護人缺位情事,致影響受監護宣告者權益,受理死亡登記或監護登記之戶政事務所,倘於當事人戶籍資料知其為監護人者,且其監護對象並無其他監護人時,另以公文通知原受監護成年人戶籍地之社政主管機關代行監護職務,提供相關資料(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戶籍地址),以利地方社政主管機關及時知悉並介入,並同時副知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pdf
70. 同性之結婚 內政部112.5.4台內戶字第1120242077號 有關國人與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人士在臺辦理同性結婚登記之結婚面談及婚姻狀況證明文件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外交部以112年3月24日前揭函知駐外館處相關配套措施如下:(一)外交部已於112年3月17日修訂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考量特定國家均非承認同性婚姻國家,無法依現制完成原屬國結婚程序再向駐外館處申請依親簽證及結婚證書驗證,爰於該要點第3點申請依親面談應備文件第8款有關申請人應檢附外國人本國結婚證書部分,增列但書「但因性別關係無法取得結婚證書者,得免附。」以為駐外館處受理特定國家人士與同性國人依親面談免予審查結婚證書之依據。(二)駐外館處受理面談申請案無虞後,由駐外館處核發面談結果通知函(併附外籍結婚對象原屬國之婚姻狀況證明且為騎縫,惟該證明文件不予驗證;通知函範本如外交部112年3月24日前揭函案附「○○○代表(辦事)處函」),以取代海外結婚證書,由申請人持憑通知函正本,至我國戶政機關辦理同性結婚登記。倘駐外館處面談後認有疑慮,經本部移民署訪查無虞且經駐外館處綜合審查通過面談後,再核發面談結果通知函予申請人。【說明三】按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5點第2款第4目規定,國人與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人士結婚須先於外籍配偶之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後,備齊結婚證明文件向駐外館處申請面談,再持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惟該特定國家人士為同性伴侶者,依其原屬國法制,無法在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爰依作業規定第5點第2款第4目但書規定,因屬非可歸責當事人事由,得免提結婚證明文件。【說明四】又按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證明文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探其宗旨,係為確認證明文件係當事人原屬國權責機關所核發,並考量各國文書使用文字不同,為利戶政機關審認,爰規定併須提憑外文文件之中文譯本。惟經外交部考量依現行結婚面談機制,未承認同性婚姻之特定國家人士無法申請駐外館處驗證其婚姻狀況證明文件,爰提配套作法,經駐外館處查驗是類外籍人士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確經原屬國權責機關驗證並審認其為單身,經面談無虞後,核發面談結果通知函(文中並載明當事人之國籍、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護照等登記所需個資、中文譯文)。此配套作法認符合上開戶籍法施行細則有關文書驗證併提憑中文譯本規定之宗旨,爰當事人可持該通知函及併附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同性結婚登記。如戶政事務所對通知函及其附件所載當事人基本資料認有疑義,得依職權調查,洽請駐外館處協助釐明。 jpg pdf
71. 其他法令 內政部112.5.1台內戶字第1120251163號 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91條,業經行政院定自112年4月28日施行1案。 詳見法規資料庫 pdf
72. 原住民 原住民族委員會112.4.12原民綜字第1120014851號 有關貴轄林○哲君就「取得原住民身分」陳情一事。 原住民族委員會函【說明二】按原住民身分法(下稱本法)第7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子女之變更從姓或取得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上開所謂「一次」之限制,係指當事人凡是依本法第4條第2項、第6條第2項、第3項規定,申請「改從具原住民父母之姓」或「取用原住民族傳統名字」而取得身分,以前揭任一方式取得身分而言。 pdf
73. 姓名更改 內政部112.3.15台內戶字第1120108416號 有關林先生出生時從父姓,成年後改從母姓,嗣經婚生否認之訴更正父姓名,得否再依民法第1059條第3項規定變更從父姓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旨案林先生之母林女士與黃先生於74年結婚,於88年離婚。林先生推定為黃先生之婚生子女,未成年時從父之「黃」姓,成年後變更從母之「林」姓。其後,林女士與李先生(林先生之生父)於111年結婚。嗣經否認之訴,更正父為李先生。有關林先生得否再依民法第1059條第3項規定,變更從「李」姓,經前揭法務部112年3月7日函復如下:......(三)關於子女姓氏之取得,乃基於血統關係而來,其具有血緣性,子女之從姓係子女與父母最基本之關係。姓氏係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除有關個人之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外,尚具有家族制度之表徵,且亦涉及國情考量及父母之選擇權(法務部104年9月16日法律字第10403511870號函參照)。是民法第1059條第3項成年子女之變更姓氏,係當事人依其自我認同而選擇變更姓氏,是以,子女於成年時變更父姓或母姓後,原法律上之父,經法院判決否認原婚生推定,復因生父與生母結婚而視為婚生子女,則該次姓氏變更應不列入民法第1059條第4項次數之計算。 pdf
74. 國籍歸化 內政部112.2.4台內戶字第1120103470號 有關埃及籍之未婚且未滿18歲人申請歸化,得免提婚姻狀況證明1案。 內政部函【說明三】經駐約旦代表處上揭函查復略以,因埃及法律規定18歲以下之男女不得結婚,故埃及政府不發給未成年人婚姻狀況證明。爰埃及籍之未婚且未滿18歲人申請歸化,得免提婚姻狀況證明。 pdf
75. 同性之結婚 內政部112.1.19台內戶字第1120240466號 有關跨國同性婚姻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相關疑義,業經行政院會商司法院決議意見如說明。 有關跨國同性婚姻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稱涉民法)相關說明如下:
(一)國人與未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人士同性結婚,自當適用涉民法第8條規定,例外不再適用該當事人不承認同性婚姻之本國法規定,該當事人間之私法上同婚關係,應認可在我國成立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關係,並得依同法第4條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二)國人與港、澳地區人民同性結婚,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8條前段規定,類推適用涉民法,應為相同之解釋。
(三)至有關兩岸同性伴侶結婚,因尚涉及入境事由、面談機制及登記程序等整體行政管理措施,仍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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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國民身分證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1.12.13中市民戶字第1110035495號/內政部111.12.9台內戶字第1110244715號 有關法定代理人無法親自為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得委託對象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未滿14歲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法定代理人或由法定代理人委託「當事人」直系血親尊親屬代為請領。爰此,如單方取得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父或母,亦可委託「當事人」直系血親尊親屬,即包括未取得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一方及當事人祖父母代為請領。 pdf
77. 原住民 原住民族委員會111.11.15原民綜字第1110058670號 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有關民眾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疑義說明。 按原住民身分法(下稱本法)第2條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一、山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前揭規定所稱「山地行政區域」 為臺灣光復後政府參據日治時期「蕃地」所劃設之30個「山地鄉」而言。 pdf
78. 監護 內政部111.11.14台內戶字第1110244580號 有關經法院調(和)解成立或裁判確定之離婚案件,法院同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 法院調(和)解成立或裁判確定之離婚案件,法院同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如離婚登記之申請人非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適格申請人時,由受理離婚登記之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後,一併通知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適格申請人,並副知未成年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後續催告、逕為登記事宜,戶政事務所辦妥逕為登記事宜後應依法通知社政機關。 pdf
79. 同性之結婚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1.10.26中市民戶字第1110030831號/內政部111.10.25台內戶字第1110140656號 有關增列古巴為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旨案據外交部囑託駐哥倫比亞代表處查復略以,查古巴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2022年第156號法案(Ley 156 de 2022 de Asamblea Nacional del Poder Popular)「家庭法」於111年9月25日公投獲66.87%贊成通過,111年9月26日經古巴國家主席及國家委員會主席簽署,於111年9月27日公告生效,該法賦予同性婚姻、同性家庭收養及非商業代孕合法化 。 pdf
80. 廢止(註銷)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1.10.4中市民戶字第11100286321號/內政部111.9.29台內戶字第11102431502號 有關廢止結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1案,自即日起實施。 內政部函【說明三】、查戶籍法第26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復按本部98年7月3日台內戶字第0980116606號公告略以,經法院裁判確定之姓氏變更宣告、離婚、撤銷離婚、撤銷結婚、輔助宣告、撤銷輔助宣告、死亡宣告、撤銷死亡宣告等戶籍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本案考量當事人係持憑法院裁判書及裁判確定證明書等文件辦理廢止結婚登記,相關事實已屬明確,戶政事務所於事證之查調及文件之審認尚無困難,基於簡政便民,爰比照上揭本部98年7月3日公告,開放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並依戶籍法第26條第1款規定予以公告。 pdf
81. 原住民 原住民族委員會111.9.23原民綜字第1110047043號 有關原住民身分法第8條第2項補救措施申辦末日疑義。 原住民族委員會函【說明三】原住民身分法第8條第2項規定為110年1月27日公布,同年1月29日生效,符合該規定欲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其申辦補救措施末日即為112年1月29日,惟逢星期日屬休息日,爰順延1日至112年1月30日。 pdf
82. 國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1.9.23中市民戶字第1110027907號/內政部111.9.22台內戶字第11102435544號 「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第2條、第3條條文,業經本部於111年9月22日以台內戶字第11102435544號令修正發布。 法令詳見附件。 pdf pdf
83. 遷徙 內政部111.9.16台內戶字第1110252610號 有關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人返國後遺失經查驗過之入國證明書,申請補發入國證明文件以辦理戶籍遷入等事宜1案。 內政部函
【說明二】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洽獲本部移民署同意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人倘於返國後遺失經查驗過之入國證明書,可備妥申請書、證件遺失說明書及規費新臺幣400元,向該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入國登記證」,以為補發之入國證明文件,並持憑申辦護照或戶籍遷入事宜。
【說明三】入國證明書係我駐外館處為協助因故無法使用護照返國之旅外在臺有戶籍國人所核發之臨時性身分證明文件,僅核發1份正本,爰請戶政事務所,如需收繳入國證明書,請於查驗正本無誤後,掃描留存歸檔,正本發還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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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同性之結婚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1.9.7中市民秘字第1110026048號/內政部111.9.2台內戶字第1110133739號 有關增列斯洛維尼亞為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查斯洛維尼亞憲法法院於111年7月8日判決,現行斯洛維尼亞法律規定僅不同性別可以登記結婚及同性伴侶不可領養子女,均違反斯國憲法不得歧視之原則,同性婚姻應比照異性婚姻享有領養子女之相同權利。該決議並從判決當日111年7月8日起即刻生效,同性伴侶自此日起應享有相同權益,不須待修法完成。 pdf
85. 戶口名簿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1.8.29中市民戶字第1110025354號/內政部111.8.29台內戶字第11102433272號 有關「戶口名簿戶號末位數字為4或數字含有3個4以上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戶號變更登記」一案,自即日起實施。 內政部函【說明四】有關戶口名簿戶號係隨機配賦,為戶政機關戶籍辨識管理之識別代碼,原僅係於受理戶籍登記時使用,考量現行政府機關偶以「健保卡加戶口名簿戶號」作為所得稅申報、勞保(退)資料查詢或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申請之身分驗證方式,使用戶號機會增加,依國內風俗民情,部分民眾確實對數字「4」有不好觀感,且基於現行「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已將特殊情事作為戶號變更事由,及本部98年12月25日台內戶字第0980237508號函提及戶口名簿戶號內含多個「4」可依上開管理辦法之特殊情事,作為變更戶號之理由,爰比照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末位數字為「4」及阿拉伯數字第3碼至第8碼含有3個「4」以上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登記之作法,同意戶口名簿戶號末位數字為4或數字含有3個4以上者,開放異地受理戶號變更登記。 pdf
86. 遷徙 內政部111.7.20台內戶字第1110242986號 有關租屋族申請辦理遷入登記1事。 內政部函【說明二】遷徙是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承租人有居住事實,房東不得拒絕房客辦理遷入戶籍。承租人確實有
居住事實而無法提出單獨立戶或居住證明文件,得經由警勤區員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遷入登記。爰此,如遇有相關情事,請妥向民眾說明,並依戶籍法及本部97年11月7日令等相關規定辦理遷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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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遷徙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1.7.13中市民戶字第1110020178號 有關貴所建議「持有效我國護照入境者,辦理遷入登記時,若未帶護照,得以國人出境滿2年未入境及再入境人口通報作業資料及查詢移民署中外旅客入出境資料,憑辦遷入登記」1案。 民政局函【說明二】考量現行法制及實務作業,出境2年戶籍經遷出者,入境通關時,其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應蓋有入境查驗章戳。又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除證明入境事實外,針對出境逾2年戶籍遷出未曾申辦國民身分證者,尚有作為人別確認之功能。爰此,申辦遷入(恢復戶籍)登記時,仍應檢附當事人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如遇有民眾至戶政事務所申辦遷入登記未攜帶持憑入境之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戶政事務所於確認當事人人別後,得透過「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紀錄」,查明個案確係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受理其遷入登記。 pdf
88. 收養 內政部111.6.30台內戶字第1110125138號 有關本部96年9月21日台內戶字第0960150243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1案。 內政部函【說明四】按法務部111年6月24日上揭函提及,該部96年9月19日上揭函及98年10月6日法律決字第0980033135號函意旨,養子女既得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則有變更姓氏之必要時,亦得於養父姓、養母姓或原來之姓間為變更,係民法第1059條第3項規定修正前之解釋,因99年5月19日修正公布民法第1059條第3項規定,已刪除「經父母之書面同意」要件,與修正前規定不同,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民法第1077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於收養關係存續中,應僅能變更為養父姓或養母姓,始符收養關係之本質。另該部104年12月17日法律字第10403516340號函亦同此解。【說明五】綜上,旨揭函釋係於99年5月19日民法修正公布前之解釋,考量民法修正後相關法律規定已不同,爰本部96年9月21日台內戶字第0960150243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pdf pdf
89. 遷徙 內政部111.6.24台內戶字第1110251814號 有關外交部與本部合作推動簡化入國證明書申辦暨入境審查新作業流程訂於111年7月1日起正式實行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為落實行政院簡政便民、行政革新暨數位治理之政策指示,外交部與本部合作,推動「一證到底」之簡化入國證明書申辦暨入境審查新版作業流程,訂於111年7月1日起正式實行。爾後在臺有戶籍之旅外國人於駐外館處繳納規費申辦入國證明書並持憑返國入境,本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於國境線上查核人別無誤後,並於該入國證明書上加蓋入境查驗章戳放行入境,當事人無需再另行繳納規費申辦入國登記證。國人入境後可憑已加蓋入境查驗章戳之入國證明書申辦護照或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入事宜。旨案於111年7月1日正式實行後,本部移民署仍可依權責核發入國登記證,該證為有效之入國證明文件。另鑒於舊版入國證明書效期為30天,自7月1日至7月30日期間,如有持舊版入國證明書入境之旅外國人,仍請依原作業流程於國境線上另行核發入國登記證,供國人持憑入境、申辦護照或其他戶政事宜。 pdf pdf
90. 國籍 內政部111.6.24台內戶字第1110242549號 內政部「111年國籍法規與實務研習會第2梯次 」綜合座談提案彙整表 見附件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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