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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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法令類別 | 收文日期 | 機關字號 | 法令摘要 | 法令內容 | 附件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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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1. | 戶口名簿 | 2008/2/1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039184號2008/2/1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24757號 | 有關○○市戶政事務所建議申請人申辦戶籍登記,戶長拒提戶口名簿時,得先行辦理,再以書面通知戶長提憑戶口名簿改註報請內政部參採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除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外…,並於戶口名簿相關欄內為必要之註記…。」又本部96年11月7日召開「民法親屬編將儀式婚修改為登記婚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相關事宜」會議記錄案由3決議略以:「當事人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97年5月23日起〉、離婚登記時,如有戶長扣留國民身分證或拒提戶口名簿之情事…戶政事務所得先行辦理結婚、離婚登記並換發國民身分證,再以書面通知戶長繳回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及提憑戶口名簿改註。」【說明三】有關民眾辦理各項戶籍登記,戶長拒提戶口名簿,如經戶政事務所查證屬實且係依法申請登記事項與事實相符者,得依上開會議決議先行辦理登記,同時催告戶長提出戶口名簿並於戶役政資訊系統所內註記該戶戶口名簿內容已有變更,應伺機補註。【說明四】另本部刻規劃以戶役政資訊系統管制戶口名簿未改註案件,並將戶長未依規定提供戶口名簿,致影響當事人申辦戶籍登記事項之具體因應作法之規定,納入戶籍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一併研處。 | ||
1562. | 更正 | 2008/2/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035005號2008/1/29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70060063號 | 函轉內政部函復○○市政府民政局「有關?○○先生申請更正姓氏『?』為『溫』一案」〈如附件〉。 |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部96年6月27日台內戶字第0960100507號函略以,參照司法院釋字第399號解釋,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亦為人民之自由,應為憲法第22條保障。…如不同書寫方式之姓氏不影響親系判別者,當事人選擇姓氏之寫法,尚未涉及有違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全,尊重其個人意願,或可兼顧法、理、情。依「教育部異體字字典」登載「?」為「溫」字之異體字,本案可尊重其個人意願,受理其之申請,惟為避免當事人反復申辦,此類更正姓氏之申請以1次為限。【說明三】惟本部96年9月11日台內戶字第0960141320號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本部地政司略以:「為尊重當事人之姓名權,請轉知所屬金融機構及地政機關於受理民眾申請案件,如經查證當事人年籍等相關資料足資確認當事人身分,且不影響交易安全時,宜尊重當事人姓氏書寫方式之選擇,不因書寫方式不同,據以駁回其申請。」,本案倘准其更正,上揭函請轉知當事人,且嗣後如辦理繼承等案件時,發生身分認定疑義,戶政機關係核發戶籍謄本,以資證明。 | ||
1563. | 統一編號 | 2008/1/2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026377號2008/1/2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165391號 | 有關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阿拉伯數字第3碼至第8碼含有3個「4」以上者得申請變更,嗣後未配賦號碼不再配賦2個「4」以上編號乙案〈如附件〉。 | 【說明二】考量國人傳統觀念對「4」之忌諱,經分析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阿拉伯數字第3碼至第8碼已配賦「4」者之各項情況後,內政部規定自97年1月23日起,統一編號阿拉伯數字第3碼至第8碼含3個「4」以上者得申請變更,且統一編號阿拉伯數字第3碼至第8碼不再配賦含2個「4」以上之編號,預定97年3月底更新戶役政資訊系統,系統更新前,請各戶政事務所以人工方式篩選不再配賦。【說明三】有關統一編號阿拉伯數字第3碼至第8碼已配賦3個「4」以上者變更事宜,仍參照內政部95年8月23日台內戶字第0950134401號函〈本府95年8月25日府民戶字第0950234581號函諒達〉,沿續現行統一編號末位數字「4」之程序與條件辦理如下:〈一〉應由當事人親自申請,未成年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共同申請,以1次為限。〈二〉比照姓名條例第12條規定查明有無不得變更之情事,即經通緝或羈押〈不得變更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3年止〉、受宣告強制工作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不含過失犯罪〉者,不得申請變更。〈三〉戶政事務所應查明當事人有無在短期內多次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之異常請領情形,並本於職權確實查對當事人身分人貌,以防範不法人士或智慧型犯罪者,利用變更統一編號逃避刑責或非法販賣、變造國民身分證,必要時得請警察機關配合派員一併協助處理,如經查訪有具體不法事證,應即移請警察機關依法偵處。 | ||
1564. | 統一編號 | 2008/1/23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化作業通報通報編號:A971005 | 有關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下簡稱統一編號〉阿拉伯數字第3碼至第8碼含有3個「4」以上者申請變更乙案。 | 【說明二】考量國人傳統民情,自97年1月23日起,統一編號阿拉伯數字第3碼至第8碼含3個「4」以上者得申請變更,嗣後統一編號阿拉伯數字第3碼至第8碼不再配賦含2個「4」以上之編號,本部預定97年3月底更新戶役政資訊系統相關作業設計,系統更新前,請各戶政事務所依上開原則,以人工方式篩選不配賦。【說明三】上開統一編號阿拉伯數字第3碼至第8碼已配賦3個「4」以上者變更事宜,仍請參照內政部95年8月23日台內戶字第0950134401號函〈計達〉,有關現行統一編號末位數字「4」者申請變更之規定:〈一〉應由當事人親自申請,未成年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共同申請,以1次為限。〈二〉比照姓名條例第12條規定查明有無不得變更姓名之情事,即經通緝或羈押、受宣告強制工作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不含過失犯罪〉者〈不得變更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3年止〉,不得申請變更。〈三〉戶政事務所應查明當事人有無在短期內多次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之異常請領情形,並本於職權確實查對當事人身分人貌,以防範不法利用變更統一編號逃避刑責或非法販賣、變造國民身分證,必要時得請警察機關配合派員一併協助處理。如經查訪有具體不法事證,應即移請警察機關依法偵處。【說明四】聯絡人:本部戶政司戶籍行政科余○○〈電話:〈02〉2356-5100。〉 | ||
1565. | 收養 | 2008/1/22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022140號2008/1/1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14094號2008/1/15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60048779號 | 有關養父母一方或雙方於收養登記前死亡,養子女從姓疑義乙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案經法務部97年1月15日法律決宇第0960048779號函〈如附件影本〉復略以:〈一〉按本部96年7月26日法律決字第0960024863號函略以:「因收養關係成立於96年5月23日民法親屬編修正公布前,其養子女之從姓,自應依當時有效民法第1078條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第1項〉;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時,養子女之姓適用第1059條之規定〈第2項〉。惟若養子女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嗣後欲變更姓氏,自得依修正後民法第1078條相關規定辦理。」本件來函所詢劉○○女士與劉○○女士於78年0月0日經臺灣○○地方法院裁定確定為B先生之養女,其收養關係成立於96年5月23日民法親屬編修正公布前,嗣B先生於92年○月○日死亡,於辦理收養登記時,其養子女之從姓,仍請參酌上開說明,本於職權依法審認之。〈二〉按民法第1078條第1項規定:「養子女從收養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其修正理由略以:『收養制度之設立,在於使無直系血親關係者之間,發生親子關係,使被收養人取得收養人婚生子女之地位,故養子女得從收養者之姓。…如養子女實際上有維持原來之姓之需要,且收養者亦同意養子女維持原來之姓而為收養,則基於『子女最佳利益原則』,養子女亦得維持原來之姓。』是養子女得從收養者之姓;如有維持原來之姓之需要,且經收養者同意時,則可維持原來之姓。本件依來函所述,羅○○先生於96年0月0日收養陳○○先生〈已成年〉為養子,經臺灣○○地方法院裁定確定,嗣羅○○先生於96年0月0日死亡,由養子陳○○單獨辦理收養登記,其申請從養父姓乙節,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說明三】本案劉○○女士、劉○○女士與陳○○先生申辦收養及從姓登記,請依法務部上開函意旨,本於職權核處。 | ||
1566. | 法規類 | 2008/1/16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016345號2008/1/1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10494號 | 「戶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奉_總統97年1月9日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0841號令公布,檢送修正條文乙份。 | 【說明二】本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6779期。〈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 | ||
1567. | 國籍歸化 | 2008/1/11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011686號2008/1/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00071號2007/12/26外交部外條二字第09601233760號 | 有關「MONGOLIA」是否為我國所承認之國家及其中文名稱為何一案。 | 【說明二】依外交部上揭函略以,「MONGOLIA」之中文名稱為「蒙古國」,為我政府所承認之國家。內政部爰於國籍行政資訊系統中新增國家名稱「蒙古」,其國家代號為「94」,俾利作業。 | ||
1568. | 法規類 | 2008/1/10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化作業通報通報編號:A971001 | 「戶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 【說明一】「戶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奉_總統97年1月9日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0841號令公布,檢附修正條文乙份。【說明二】本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6779期〈http://www.presedint.gov.tw公報系統〉。【說明三】聯絡人:本部戶政司戶籍行政科陳○○〈02〉2356-5089。 | ||
1569. | 法規類 | 2008/1/9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009267號2008/1/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204575號2001/12/10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執一字第012043號 | 關於依戶籍法第53條規定之罰鍰處分,其相關罰鍰與行政執行疑義一案。 | 【說明二】按戶籍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同法第53條規定:「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為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下罰鍰。」有關須經法院裁判之戶籍登記事項,如監護、收養、離婚〈裁判離婚〉等登記申請期間應自裁判確定時起算,如無正當理由,且逾30日仍不申請者,處以罰鍰。【說明三】另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但書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惟有關罰鍰處分金額為新臺幣300元以下者,請參考行政院90年11月26日台九十法字第057026號、法務部90年12月5日法九十律字第044840號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90年12月10日行執一字第012043號函意旨。【說明四】另查戶籍法第38條規定:「死亡登記,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為申請人。」同法第47條第2項規定:「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定期催告應為申請之人。遷徙、出生、死亡、死亡宣告、更正、撤銷或註銷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得逕為登記。」有關死亡登記所有適格之申請人戶政事務所均應催告,逾法定期限仍未申報者,罰鍰處分書亦應送達所有適格之申請人。【說明五】檢附行政院90年11月26日台九十法字第057026號、法務部90年12月5日法九十律字第044840號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90年12月10日行執一字第012043號函影本各1份。 | ||
1570. | 法規類 | 2008/1/7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006714號2008/1/3臺灣省政府府法一字第0970000048號 | 有關「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條文,業奉總統於96年12月26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600174091號令修正公布。 | 有關「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條文,業奉總統於96年12月26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600174091號令修正公布。 | ||
1571. | 印鑑 | 2008/1/4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002980號2007/12/31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60729879號 | 檢送內政部「96年戶政實務分區研習會」〈南3區〉綜合座談會議紀錄乙份。 | 檢送內政部「96年戶政實務分區研習會」〈南3區〉綜合座談會議紀錄乙份。 | ||
1572. | 戶籍謄本 | 2008/1/2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66030號2007/12/3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201196號 | 彰化縣政府請釋有關民眾持已逾法院命補正期間之通知書,向戶政機關請領債務人戶籍謄本疑義一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上揭司法院秘書長函〈如附件影本〉略以:「法院命債權人應於一定期間內補繳戶籍謄本之通知書,僅在命受文者為一定之行為,並無拘束戶政機關之意。惟法院命當事人提出戶籍謄本之目的在使支付命令送達合法,而民事訴訟法第515條規定:『發支付命令後,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期效力。』,因此超過3個月之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債權人持已逾命補正期間3個月之通知書,向戶政機關請領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是否符合戶籍法第9條『利害關係人』之資格,宜由主管機關依相關申請原則,本於權責酌處。」本案如有疑義,宜請申請人另提憑其他證明文件辦理。 | ||
1573. | 法規類 | 2007/12/31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64444號2007/12/2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204598號 | 有關姓名條例第6條、第12條業經總統96年12月26日華總一義字第09600174101號令修正公布,檢附修正條文乙份〈如附件〉。 |
姓名條例修正第六條及第十二條條文 第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 二、被收養或終止收養。 三、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四、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者。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者。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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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4. | 國民身分證 | 2007/12/31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63209號2007/12/2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98608號 | 函轉內政部函復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有關因更換相片而換領國民身分證者應親自辦理」乙案〈如附件〉。 |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而換領者,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有毀損之情形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同細則第24條第1項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應由當事人為之。【說明三】次按本部96年10月11日台內戶字第0960136255號函意旨,國民身分證未毀損,當事人欲更換國民身分證之相片者,應繳交與檔存相片不同之最近1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並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換領,其目的係考量相片影像檔適時更新有利於辨識人貌。為免請領國民身分證程序簡化造成國民身分證安全控管之疑慮,因更換相片而換領國民身分證者,無論向異地或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均應親自辦理,不得委託,俾利戶政事務所確實核對檔存相片、所繳之相片與當事人人貌是否相符。 | ||
1575. | 出生 | 2007/12/28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59854號2007/12/2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973092號 | 有關無依兒童〈原名稱為棄嬰〉出生通報資料自97年1月2日起改採電腦通報。 |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出生資料網路通報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透過網路傳輸方式取得由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以下簡稱國健局〉傳輸之出生通報資料後,應以7日為一週期,分別依下列方式傳送:具本國籍之新生兒出生通報資料,下傳至戶政事務所…。」按現行無依兒童〈原名稱為棄嬰〉之出生通報資料尚未採電腦通報作業,本部預計自97年1月2日起改以電腦作業自國健局取得前揭資料,該出生通報資料之產婦戶籍地址係登載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地址,其新生兒姓名欄並登載為「無依兒童」。【說明三】本部戶役政資訊系統自國健局接收之出生通報資料如遇新生兒姓名欄為無依兒童者,依產婦戶籍地址〈即上揭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地址〉,下傳所屬戶政事務所,如遇1個行政區分2個戶政事務所,因通報資料無相關欄位可供判斷,爰將資料下傳第1戶政事務所。另上揭無依兒童之出生證明書第1聯係由醫療機構交社會局辦理安置及出生登記等事宜,爰戶政事務所接收無依兒童之出生通報資料應予列管註記該新生兒是否已辦理出生登記,另辦理無依兒童之出生登記如與接收通報之戶政事務所不同,受理出生登記之戶政事務所應函知原接收出生通報之戶政事務所解除列管。戶政事務所辦理無依兒童之出生登記後應於戶役政資訊系統「登錄出生通報查核結果」作業登錄出生者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結案。 | ||
1576. | 變更 | 2007/12/28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61333號2007/12/24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60066578號2007/12/19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陸港字第0960021090號 | 函轉內政部復○○縣政府「有關○○○女士申請於其個人記事欄變更配偶李○○葡萄牙國人為澳門人士一案,請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釋規定,由李○○先生陳明事實或出具證明後,自行依規定核處」乙案〈如附件〉。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說明二】經查詢澳門特別行政區「身分證明局」網站資料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分證正面資料相關欄位相對照,檢視李君之「首次發證日期」為1994年0月0日,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澳門〈1999年〉前,且李君既持有「澳門永久居民身分證」,應係具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惟其萄萄牙護照是否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澳門前於澳門取得者,則未臻明確。【說明三】另,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規定略以,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主張其為澳門居民時,相關機關得令其陳明未持有葡萄牙護照或澳門護照以外旅行證照之事實或出具證明;同條第2項「前項葡萄牙護照,以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為限」。爰此,戶政事務所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李君陳明事實或出具證明,俾利登記作業。【說明四】為利_貴部及所屬縣市政府戶政機關受理類此案件所需,檢附澳門居民身分證〈如附件1〉及香港「智能身分證」正面內容資料〈如附件2〉,請函轉相關機關參考。 | ||
1577. | 選舉事項 | 2007/12/28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62582號2007/12/26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三字第0960011302號 | 有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請示僑民○○○先生申請返國行使第12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其檢附申請書與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規定格式不符,是否可予受理一案。 | 【說明二】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示:查依「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查核辦法」第4條已明文規定,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登記應備具之書件,本案依貴局來函所敘,○君所附申請書之格式雖與本會公告規定格式不符,但已具清楚之意思表示,且所附附件符合規定,同意參照本會84年12月29日84中選3字第62585號函釋意旨,倘經查明符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2條1項第2款所規定之選舉人資格,自可予以受理。 | ||
1578. | 門牌 | 2007/12/27臺中縣政府府地籍字第0960352109號2007/12/14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8073號 | 內政部重申如有辦理業務需檢附地籍謄本者,請以電子謄本取代紙張謄本乙案。 | 內政部函【說明一】本部為配合行政院研考會推動電子化政府,達成地籍謄本減量及無紙化目標,前經本部會同直轄市政府及各縣市政府發展地政電子謄本,並已於92年11月11日全國上線,除於網際網路上提供民眾申領地籍〈圖〉謄本服務,亦同時於網際網路上提供受理單位辦理謄本查驗功能〈http://land.hinet.net/〉,以減少民眾往返行政機關之社會成本,並經本部以92年3月2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04081-1號函請_貴部及92年11月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4537號函通知本部及_貴府所轄機關宣導多加利用本案機制,減少紙張謄本使用在案。【說明二】依據本部96年民意調查民眾反應,部分地方行政機關〈單位〉、銀行仍拒絕接受地政電子謄本,由於本案為行政院專案列管,未來如有民眾至貴轄機關〈單位〉或銀行洽辦業務,需檢附地籍謄本時,請轉知得以地政電子謄本取代傳統紙張謄本,並依謄本上之檢查號,查驗謄本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茲檢附地政電子謄本相關操作簡介乙份供參〈附件請至本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land.moi.gov.tw/下載專區/公文附件下載區下載〉。 | ||
1579. | 國民身分證 | 2007/12/27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59853號2007/12/2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97261號 | 函轉內政部復臺北縣政府民政局「有關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請領國民身分證,除親自辦理或委託父或母一方辦理外,其父母可否逕以法定代理人身分請領國民身分證」乙案〈如附件〉。 | 內政部函【說明二】查本部90年1月30日台內戶字第9060189號函略以:「有關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戶籍登記、印鑑證明、國民身分證或其他案件,如無一方不能行使之情事,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24條第4項規定,由未成年子女之父或母,提具另一方同意書辨理。」,合先敘明。【說明三】次查本部92年3月26日台內戶字第0920069685號函,「一、按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1項略以:『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五、依其他法律規定者。』戶籍法第8條第1項:『人民年滿14歲者,應請領國民身分證;未滿14歲者,得申請發給』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1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由當事人為之。』二、爰14歲以上之未成年人,依上開戶籍法第8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24條第1項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具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依行政程序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得委任其父或母一方為代理人辦理,無須再經父或母另一方同意。」至本部92年4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20004761號函示略以,「按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無法親自請領國民身分證,得書面委託父母之一方辦理,…年滿14歲未成年人除初、補領國民身分證需親自請領或委由法定代理人辦理外,換領尚可委託法定代理人以外之人為之。…」本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依據內政部102年10月1日台內戶字第1020308626號函釋:有關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得委託法定代理人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以及法定代理人得再委託法定代理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代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申請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與戶籍法第60條第1項規定及法務部95年6月7日法律字第0950020782號函釋意旨似有未合,相異部分停止適用。) | ||
1580. | 法規類 | 2007/12/2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56742號2007/12/2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76487號 | 檢送「身心障礙者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乙份。 | 內政部書函【說明二】旨揭辦法第6條規定略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機關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時…;必要時,得請求警政、戶政、財政、教育或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機關或團體依上揭規定,執行身心障礙者保護個案之訪視、調查,向戶政機關查詢戶籍資料時,戶政事務所查證屬實後,予以協助。 | ||
1581. | 法規類 | 2007/12/19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52105號2007/12/1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76493號2007/12/13外交部亞太司亞太一字第096012067960號 | 有關韓國政府自明〈97〉年1月1日起廢除「戶籍法」並施行「家族關係法」,採用戶籍登記〈謄本〉新制一案。 | 【說明二】依外交部亞太司96年12月13日亞太一字第096012067960號函略以:「韓國政府為保護個人隱私權,將廢除「戶籍法」,並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家族關係法」,該法將依個人與家族關係分別核發下列5項證明書:1.家族關係證明書、2.個人基本證明書、3.婚姻關係證明書、4.收養關係證明書、5.親養子收養關係證明書等。另韓國政府至本年12月31日〈函〉前核發之戶籍謄本仍將視為有效證明」。 | ||
1582. | 選舉事項 | 2007/12/19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三字第0960010645號 | 有關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之海外國民於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日前6個月內將戶籍遷入國內復遷出國外者,得否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選舉人登記疑義一案。 | 【說明二】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選舉權人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現在國外,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並在規定期間內向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機關辦理選舉人登記者,為總統、副總統選舉人。另依「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查核辦法」第3條第1項亦明定,有選舉權人,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現在國外,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者,得依本辦法之規定,向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申請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登記。上述選舉人有關居住期間之規定,均以「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既為已足。【說明三】綜上所述,本案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之海外國民於第12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日前6個月內〈即96年9月22日後〉返國設戶籍,因居住期間未達6個月以上,自不符「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選舉人資格之規定;惟如該海外國民戶籍已再遷出國外,因屬「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之選舉人,自得於法定申請返國行使投票權期間依「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查核辦法」,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選舉人。 | ||
1583. | 法規類 | 2007/12/18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49394號2007/12/13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60729849號 | 檢送內政部「96年戶政實務分區研習會」〈南2區〉業務座談及意見交流紀錄乙份。 | 檢送內政部「96年戶政實務分區研習會」〈南2區〉業務座談及意見交流紀錄乙份。 | ||
1584. | 遷徙 | 2007/12/18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51589號2007/12/1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96519號2007/12/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807311號 | 花蓮縣政府請示有關民眾於選舉期間因戶長拒提戶口名簿,戶政機關依法催告致影響選舉人資格疑義案。 | 【說明二】本案請參照內政部96年12月3日台內戶字第09601807311號函附會議記錄案由3決議,得經戶政機關查明當事人確有居住事實,辦理戶籍登記後,再通知戶長提憑戶口名簿改註。 | ||
1585. | 遷徙 | 2007/12/17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49461號2007/12/1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95038號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807311號 | 有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建議「如戶長為入監人口,戶內人口辦理遷徙登記無法取得戶口名簿時,得免催告戶長提出,先行受理遷徙登記,戶口名簿另俟機補註」一案。 | 【說明二】本案請參照內政部96年12月3日台內戶字第09601807311號函附會議紀錄案由3決議,得免催告戶長提出,先行辦理戶內人口遷徙登記,戶口名簿另俟機改註。 | ||
1586. | 離婚 | 2007/12/1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43695號2007/12/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90601號2007/11/23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胡志字第350號 | 有關越南離婚判決確定生效日期一事。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上開函略以,「台越離婚判決」確定生效日計算方式,係「在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之情況下,若均已出庭者,自判決之日起第15日開始生效;若有一方缺席不到庭者,係自法院寄出/發給判決書給雙方當事人之日起〈註:不論在台之一方是否已確定收到〉第90日開始生效」;以上計算法為越南法院內部之實務規定,目前並未具體以公開之法規明文規定,該院歉難提供。該辦事處為求慎重計,經再洽永隆省人民法院民事庭及越美律師所均獲口頭證實上述說法無誤。 | ||
1587. | 遷徙 | 2007/12/11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44051號2007/12/1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76363號 | 有關戶政機關調閱當事人死亡證明書乙事,請依內政部原函說明段辦理。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行政院衛生署上開函略以,查醫療法第26條規定,醫療機構應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配置、設備、醫療收費、醫療作業、衛生安全、診療紀錄等之檢查及資料蒐集。同法第76條第1項規定,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另戶籍法第11條規定,戶政機關為查證戶籍登記事項,有關機關、學校、團體或人民應提供資料。依上開規定,凡具繼承權之家屬均可向醫療機構申請病人之死亡證明書,按戶政機關應先行請病人家屬向醫療機構申請,如確未能經家屬取得病人之死亡證明書,則醫療機構應依上開醫療法第26條及戶籍法第11條之規定,接受主管機關對診療紀錄等之資料蒐集。爰戶政事務所如確無法經由家屬取得病人之死亡證明書,得以函請各直轄市、縣〈市〉衛生局協助向醫療機構調閱當事人死亡證明書之方式,取得所需資料,惟戶政事務所對於醫療機構所提供之資料,應僅限該次行使職權使用,且不得無故洩露。 | ||
1588. | 法規類 | 2007/12/6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37787號2007/11/30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60729834號 | 檢送內政部「96年戶政實務分區研習會」〈中2區〉業務座談及意見交流紀錄乙份。 | 檢送內政部「96年戶政實務分區研習會」〈中2區〉業務座談及意見交流紀錄乙份。 | ||
1589. | 收養 | 2007/12/6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39744號2007/12/3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60066517號2007/11/28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60042588號 | 有關林○女士委託○○○女士申請補填其夫林○○養父姓名乙案。 | 法務部函【說明二】按台灣於日據時期,本省人間之親屬及繼承事項,依當地之習慣決之〈最高法院57年台上字第3410號判例參照〉。因此,有關日據時期之親屬繼承事件,須依當時台灣之習慣定之,不適用現行民法相關規定〈本部95年10月14日法律決字第0950032532號函參照〉。又按日據時期,台灣「絕戶再興」之習慣,乃喪失戶主而無人繼承之家,由本家、分家、同家或其他親屬之家,為繼承其戶主名義之意思表示之謂,此再興絕戶之人,非必前戶主之後裔,僅承繼前戶主舊家之家名,既非宗祧繼承、戶主權之承繼,亦非遺產繼承,故不生承繼前戶主任何權利義務之問題,與養子女之情形迥然不同〈最高法院00年度台上字第000號判決參照〉,其與生父母間身分及財產上之一切關係依然存在,故除另有被選定為繼承人之事實外,尚難僅依戶籍簿上有「絕戶再興」等字樣之記載,即認定其已繼承前戶主之權利義務〈前司法行政部62年7月30日〈62〉台函民字第07906號函;本部編「台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93年7月6版,462~463頁參照〉。本件來函所詢當事人以絕戶再興申請補填養父姓名疑義乙案,涉及戶籍登記實務與事實認定問題,宜請參考前開說明,斟酌日據時期戶籍薄之記載方式及其他相關資料,依職權認定之。 | ||
1590. | 國籍歸化 | 2007/12/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37164號2007/11/3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89060號 | 檢送「泰國、緬甸及印尼地區無國籍人民儘速申請居留、歸化及定居」訊息稿1份〈如附件〉,請配合加強導。 | 檢送「泰國、緬甸及印尼地區無國籍人民儘速申請居留、歸化及定居」訊息稿1份〈如附件〉,請配合加強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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