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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內政部戶政解釋函令查詢系統(另開新視窗)

2697筆資料,第 71/90頁,

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2101. 國籍歸化 2004/8/1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209534號2004/8/1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08814號 有關○○○先生之菲律賓籍配偶○○○女士擬以「○○○」之姓名申請準歸化我國國籍一案。 【說明二】依姓名條例第1條第3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中文姓氏,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氏,亦同。次依內政部92年5月13日台內戶字第0920004915號函略以,基於平等原則及姓名安定性考量,外籍配偶申請改姓、改名、更改姓名不宜較國人為寬,均得比照姓名條例有關規定辦理。為兼顧其子女姓氏安定姓,本案請依前開規定核處。【說明三】另○○○女士之英文姓名如有變更之事實者,得依其原屬國出具之證明文件辦理變更登記。
2102. 結婚 2004/8/1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209117號2004/8/1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73424號 實施大陸配偶通過面談始得辦理結婚登記機制後,衍生有關結婚登記之疑義。 【說明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邀集相關機關、單位開會研商,決議重點如下: (1)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於93年3月1日前結婚者,於93年3月1日以後申請入境之大陸配偶,仍應適用通過面談後再辦理結婚登記之機制。 (2)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在國外結婚,該大陸地區人民短期內不來臺,仍應接受我駐外館處面談。俟面談通過後,由駐外館處在當事人之結婚登記申請書核轉函內,註明「通過面談」,再函轉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後,臺灣配偶死亡,同意逕向其臺灣配偶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4)大陸地區人民基於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或文化之考量,專案許可於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者,其後在臺灣地區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因其業通過審查專案許可長期居留,故免除面談。爰持憑事由為「專案許可長期居留」之居留證,得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惟其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時,仍應檢附單身證明。 (5)以「探親」、「探病」或其他事由申請來臺之大陸地區人民,提憑單身證明並在臺灣法院公證結婚,不得逕行辦理結婚登記,應俟出境後,提出來臺「團聚」申請案時,通過面談,再辦理結婚登記。 (6)大陸配偶未通過面談及辦妥結婚登記前,其與臺灣配偶所生子女,申請來臺定居,經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實質審查大陸配偶與臺灣配偶之婚姻效力與DNA鑑定報告,並核准渠等親生子女在臺灣地區定居後,該大陸配偶不須經面談程序,得逕行辦理結婚登記。 【說明三】另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大陸配偶不來臺(含已有婚生子女、長期居住大陸地區,短期不申請來臺者),可否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俟內政部及相關機關研議後,另案通函規定。
2103. 戶籍謄本 2004/8/4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化作業通報2004/7/30警政署警署戶字第0930115619號 有關「戶政、警察機關查詢口卡片、戶籍資料保密代碼」,93年8月1日停止適用案。 【說明二】相關因應措施如下:(1)現行保密代碼停止配發。(2)各機關(單位)由現有配賦「戶役政資訊電子閘門」及「戶役政連結應用系統」及「警政資訊(ETOS)系統」進行相關資料查詢。(3)戶政、警察機關若因勤、業務需要以電話查詢戶籍資料或口卡片資料,則應設立警用電話線路查詢,若需提供戶籍資料或口卡片影本,必須以警用線路傳真。(4)除戶政、警察機關因戶警聯繫事項可經由警用電話聯繫查詢外,其餘情治、司法及相關行政機關,應具函戶政或警察機關查詢提供資料。(5)戶政事務所、警察局戶口通報台應由專人辦理查詢事宜,不可代查他轄區之資料,值勤人員受理查詢口卡片、戶籍資料時,應詳實辨識其身分,並詳細登錄於專簿上,經查明調閱人之單位、職務及姓名無誤後,並接獲加蓋機關(單位)章戳與主管職名章之傳真證明文件後,再回撥警用電話答覆,如發現不實查詢時,應立即報告主管處理,如涉及不法情事者,依法究辦。 【說明三】93年6月10日警署戶字第0930096584號函發之「93年7月至9月保密代碼」適用至7月31日止。
2104. 認領 2004/8/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198390號2004/7/2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08683號 有關居民○○○先生持憑大陸湖南省桑植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及張家界市公證處出具之出生公證書,並經海基會驗證之文件,申請認領與大陸女子○○○女士同居所生之子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6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又同法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1)重婚的;‧‧(4)未達法定婚齡的。」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成立要件,依各該認領人被認領人認領時設籍地區之規定。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設籍地區之規定。」又民法第1063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 【說明三】本案○○○先生持憑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民事判決書及出生公證書等證明文件,是否足資認定該名大陸女子○○○女士於受胎時,與他人並無婚姻關係,係屬事實認定問題,請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規定本於職權調查事實證據並查明相關疑義後,自行審認核處。
2105. 國籍歸化 2004/8/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198405號2004/7/28僑務委員會僑證服字第09330340066號 有關「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業經僑務委員會於本(93)年7月28日以僑證服字第09330340061號令修正發布,檢送僑務委員會函及附件影本各一份供參。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修正總說明】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有關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規定,係配合國籍法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訂定。內政部於93年4月8日台內戶字第0930004575號令修正發布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規定,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係指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國籍證明書、華僑登記證、華僑身分證明書、父母一方具有我國國籍證明及本人出生證明與其他經內政部認定之證明文件;同條第3項規定上開華僑身分證明書,並不包括檢附華裔證明文件向本會申請核發者。爰配合國籍法施行細則之修正,修正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其修正要點為:檢附華裔證明文件申請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不屬我國國籍證明文件。
2106. 死亡 2004/7/30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195855號2004/7/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08644號 有關民眾持憑醫療院所開立之乙種診斷證明書申辦死亡登記案。 【說明二】案經行政院衛生署93年7月19日衛署醫字第0930021688號函(如附件影本)復略以:「按醫療法施行細則第49條規定,醫院、診所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本案依臺北市○○醫院來函表示,當事人之死亡係肇因於車禍,需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後,始得開立死亡證明書。持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申請辦理死亡登記乙節,核與上揭規定不符。」本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2107. 門牌 2004/7/2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197231號 有關台中港特定區內跨鄉鎮新闢道路之命名,請鄉鎮間事先溝通,並宜統一命名,以方便訪客按路尋址一案。 【說明二】有關跨鄉鎮新闢道路之命名,請各戶政事務所確實依「臺中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相關規定,先行協調後視實際狀況需要辦理,俾利訪客按路尋址。 【說明三】檢送上開決議案影本一份。
2108. 收養 2004/7/2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195464號2004/7/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7413號 夫妻共同收養案件經法院裁定確定後收養者之一方出國,今單方持憑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書(未檢附另一方委託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 【93年度戶政業務研討會討論提案處理情形彙總表】 【提案內容】夫妻共同收養案件經法院裁定確定後收養者之一方出國,今單方持憑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書(未檢附另一方委託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 【研處意見】本案既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為簡政便民,如係夫妻共同收養之案件,由收養人依戶籍法規定提出申請收養登記時,可由收養人之一方申請。  【決議】照研處意見通過。
2109. 出生 2004/7/2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195464號2004/7/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7413號 有關子女出生於父母結婚前或結婚未逾181日者,申報出生登記身分取得疑義案。 【93年度戶政業務研討會討論提案處理情形彙總表】 【提案內容】有關子女出生於父母結婚前或結婚未逾181日者,申報出生登記身分取得疑義案。 【研處意見】1.查民法第1063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又同法第1064條規定:「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2.為保障當事人權益,有關子女出生於父母結婚前或結婚未逾181日者,渠等申報出生登記時應一併附其生父母同意之書面證明文件為宜。 【決議】為保障當事人權益並避免日後爭議,有關子女出生於其父母結婚之前或推算其生母之受胎期間未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渠等申辦出生登記除當事人符合民法第1062條及第1064條之規定由生父親自申請出生登記外,均應檢附生父母表明該子女為其子女之書面文件辦理。
2110. 遷徙 2004/7/2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195464號2004/7/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7413號 屋主依法欲申請將入監入口逕為遷徙至戶政事務所,惟如該虛報戶籍人口若為戶長且為入監人口,則無法辦理。 【93年度戶政業務研討會討論提案處理情形彙總表】 【提案內容】屋主依法欲申請將入監入口逕為遷徙至戶政事務所,惟如該虛報戶籍人口若為戶長且為入監人口,則無法辦理。 【研處意見】依據本部92年1月17日台內戶字第0920002083號函規定,受刑人應在監所服刑,無法親自申請,可依「監所收容人戶籍管理作業要點」委託他人申請,惟若受刑人填具之申請書及相關文件經監所函送戶政事務所申請相關戶籍登記,得無需委託他人申請,可准其辦理戶籍登記。故屋主依法申請將入監人口逕為遷徙至戶政事務所,該收容人可委託房屋所有權人、他人或依前開函規定辦理戶籍遷徙登記,若其仍不辦理,依本部93年5月13日台內戶字第0930006144號函規定,戶政事務所得依戶籍法第47條第3項規定將其戶籍逕遷至監所。 【決議】照研處意見通過。
2111. 初設戶籍 2004/7/2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195464號2004/7/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7413號 本國國民於海外出生之子女,回臺憑定居證初設戶籍,若未在生父戶內申報戶籍,由於現行作業並未要求須在生父個人記事欄位註記「長男(長女)○○○民國x年x月x日初設戶籍」。 【93年度戶政業務研討會討論提案處理情形彙總表】 【提案內容】本國國民於海外出生之子女,回臺憑定居證初設戶籍,若未在生父戶內申報戶籍,由於現行作業並未要求須在生父個人記事欄位註記「長男(長女)○○○民國x年x月x日初設戶籍」,恐造成日後子女出生別排序上發生問題。 【研處意見】在海外出生憑定居證在非生父戶內辦理初設戶籍之子女,是否通報生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及如通報以幾歲以下為宜,提會討論。 【決議】海外出生之子女入境後憑定居證在父或母一方戶內辦理初設戶籍者,均應通報其父或母另一方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該子女如在他人(均非父母戶內)戶內初設戶籍者,應通報父母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均於其父母個人記事欄內註記。
2112. 更正 2004/7/2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195464號2004/7/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7413號 受禁治產人之戶籍在戶籍法上未為明文規定,其是否宜任戶長之疑義。 【93年度戶政業務研討會討論提案處理情形彙總表】 【提案內容】受禁治產人之戶籍在戶籍法上未為明文規定,其是否宜任戶長之疑義。 【研處意見】禁治產人為無行為能力人,其以戶長身分行使戶籍法規定之相關登記或申請,仍應有其監護人同意。 【決議】受禁治產宣告者為無行為能力人,原則上不得登記或變更為戶長,如登記為戶長時,其以戶長身分行使戶籍法規定之相關登記或申請,仍應有其監護人同意。
2113. 遷徙 2004/7/2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195464號2004/7/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7413號 父子(直系親屬)同址創立新戶,而房屋所有權人並非父親所有,而是租賃的,是否須提房屋證明文件? 【93年度戶政業務研討會討論提案處理情形彙總表】 【提案內容】父子(直系親屬)同址創立新戶,而房屋所有權人並非父親所有,而是租賃的,是否須提房屋證明文件? 【研處意見】為免影響房屋所有權人權益,父親若非房屋所有權人,其子申請同址創立新戶,仍應提憑遷入單獨立戶之證明文件。 【決議】照研處意見通過。
2114. 戶籍謄本 2004/7/2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195464號2004/7/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7413號 邇來本所發現多件冒充員警身分,藉電話機關查詢方式竊取本轄居民個人資料。所幸本所同仁機警應對,未讓不法歹徒得逞。經檢討發現應是「機關查詢保密代碼」有外洩之虞。 【93年度戶政業務研討會討論提案處理情形彙總表】 【提案內容】邇來本所發現多件冒充員警身分,藉電話機關查詢方式竊取本轄居民個人資料。所幸本所同仁機警應對,未讓不法歹徒得逞。經檢討發現應是「機關查詢保密代碼」有外洩之虞。故應統一規範戶警機關查詢機制。以保護國民身分資料之安全並避免權益遭受危害。 【擬辦意見】1.請警政機關多利用戶役政介面連結作業查詢相關資料。 2.如需以電話查詢時請以警用電話聯繫。 3.如無警用電話或通訊品質不佳等原因,須以一般外線電話查詢時,可詢問查詢者機關及姓名、電話,以回撥方式答覆。惟應注意求證該回撥電話之真偽。 4.戶籍資料查詢僅限於本屬管轄區域內,切勿代查他轄區之資料,以杜絕查詢者逃避被所轄戶政事務所紀錄身分資料之管道。 5.應設簿紀錄電話內容,並隨時抽查。 6.加強戶警人員品德操守,切勿洩漏「機關查詢保密代碼」。 【研處意見】本案同意擬辦意見並擬函知警政署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另據戶政人員反應,部分派出所將查詢保密代碼寫在黑板上,以利通告員警,併案函請警政署轉知各派出所改進。 【決議】1.照研處意見通過。 2.以自動電話轉接警用電話查詢戶籍資料,不予查復。 3.戶政司函請警政署將本決議納入申請與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結時所訂定之相關安全管理機制規定中。 4.各戶政機關切實依戶籍法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並按各機關應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申請程序提供戶籍資料。
2115. 姓名更改 2004/7/2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195464號2004/7/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7413號 ○女士76年離婚,夫已另娶妻生子,○女士一子一女隨母居住、監護,迄今逾十年;又因○女並無兄弟。故積極提出申請,請求子女辦理改從母姓,以符實際。並傳承「○」姓子嗣。 【93年度戶政業務研討會討論提案處理情形彙總表】 【提案內容】1.○女士76年離婚,夫已另娶妻生子,○女士一子一女隨母居住、監護,迄今逾十年;又因○女並無兄弟。故積極提出申請,請求子女辦理改從母姓,以符實際。並傳承「○」姓子嗣。 2.○女士之子係民國○○年○○月○○日生已滿二十歲,雖未結婚但仍因法令而無法如願辦理改從母姓,以傳承「○」姓子嗣。 【研處意見】1.查民法第1059條第1項規定及其施行法第8條第2項規定,民法親屬編修正前結婚,並有修正之民法第1059條第1項但書母無兄弟約定子女從母姓者,得於修正後一年內,聲請改姓母姓。但子女已成年或已結婚者,不在此限。本案當事人有母無兄弟之情形,得於民法74年6月3日修正後一年內聲請改姓母姓。 2.至建議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比照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8條第2項規定給予一年之申請期限乙節,本部業於92年7月30日規定,本條款係針對現已離婚並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婦女之訴求而增列,故於本條例施行前已離婚,至生效日後申請時尚未成年之子女,亦得適用。 【決議】照研處意見通過。
2116. 結婚 2004/7/2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195464號2004/7/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7413號 按姓名條例第1條第3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中文姓氏,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應如何認定取用中文姓氏乙案。 【93年度戶政業務研討會討論提案處理情形彙總表】 【提案內容】按姓名條例第1條第3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中文姓氏,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對應如何認定取用中文姓氏,為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未明確規範,作業困擾。 【研處意見】外籍配偶取用之中文姓氏,如非使用國人常用之中文姓氏,得查詢字典該字是否得作姓氏解釋,或參考由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等發行之「台灣區姓氏堂號考」。如無法審認外籍配偶取用之中文姓氏是否為我國國民使用習慣之中文姓氏,得請其列舉實例憑辦。 【決議】1.照研處意見通過。 2.請戶政司(戶籍作業科)規劃列出現行國內使用之姓氏資料,提供各界參考。
2117. 姓名更改 2004/7/2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195464號2004/7/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7413號 有關未成年子女因父母離婚改姓,嗣後其父母再結婚,該子女之姓氏應回歸適用民法第1059條有關子女稱姓之規定。 【93年度戶政業務研討會討論提案處理情形彙總表】 【提案內容】有關未成年子女因父母離婚改姓,嗣後其父母再結婚,該子女之姓氏應回歸適用民法第1059條有關子女稱姓之規定。 【研處意見】子女稱姓及改姓與一般變更登記尚屬有間,未成年子女父母離婚後再結婚,其子女姓氏之變更,仍應依姓名條例第10條規定,以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決議】照研處意見通過。
2118. 離婚 2004/7/2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195464號2004/7/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7413號 有關夫妻戶籍不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管轄,辦理離婚登記配偶姓名無法對應,建議戶役政資訊系統開放另一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之通報作業。 【93年度戶政業務研討會討論提案處理情形彙總表】 【提案內容】有關夫妻戶籍不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管轄,辦理離婚登記配偶姓名無法對應,建議戶役政資訊系統開放另一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之通報作業。 【研處意見】查姓名變更(更正)因涉及子女之父母欄姓名變更(更正),因無法確定需通報之子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又姓名變更作業宜由當事人主動申請辦理,故仍請依現行作業方式辦理(請參照戶籍通報作業第10次戶役政資訊電腦化作業問題彙總表) 【決議】1.照研處意見通過。 2.請戶政司(戶籍作業科)研議於戶政資訊系統中增加查詢父母與子女關聯性之功能。
2119. 死亡 2004/7/2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0930195464號2004/7/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7413號 國人在大陸死亡,因其非在大陸地區醫院死亡,所以無法提具醫院開立之死亡證明書,亦無法提憑法院相關單位開立之屍體相驗證明書等等,以致遲遲無法辦理死亡登記。 【93年度戶政業務研討會討論提案處理情形彙總表】 【提案內容】國人在大陸死亡,因其非在大陸地區醫院死亡,所以無法提具醫院開立之死亡證明書,亦無法提憑法院相關單位開立之屍體相驗證明書等等,以致遲遲無法辦理死亡登記。 【研處意見】如經查明確無法提出大陸地區醫院出具之死亡證明文件,可憑載明當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等基本資料之埋葬許可證明或火化許可證明或骨灰存放之相關證明文件,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據以辦理死亡登記。 【決議】1.照研處意見通過。 2.為正確90歲以上人口戶籍登記基礎資料,有關行方不明老人之戶籍(死亡)登記,依下列方式處理: (1)向本部入出境管理局、海基會、外交部及健保局等相關機關(單位)了解渠等是否出境或已死亡。 (2)如合於民法第8條規定者,由戶政事務所函請該管檢察署辦理死亡宣告事宜。
2120. 原住民 2004/7/2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0930195464號2004/7/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7413號 ○君(民國○○年○月○○日出生,係非婚生子女,生父未認領〉生母為原住民,民國88年2月6日被原住民夫妻收養,生母、養父母分別設籍三地且未註記民族別,今○君欲申請民族別註記。 【93年度戶政業務研討會討論提案處理情形彙總表】【提案內容】○君(民國○○年○月○○日出生,係非婚生子女,生父未認領〉生母為原住民,民國88年2月6日被原住民夫妻收養,生母、養父母分別設籍三地且未註記民族別,今○君欲申請民族別註記。 【研處意見】依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非婚生子女之民族別從生母之民族別,惟因收養取得原住民身分之情形,則依上開辦法第7條之規定,從養父母之民族別,查○君非因收養而取得原住民身分,則其民族別應依生母之民族別決定之,若無法確定其生母之民族別,則待確定後再行註記。【決議】照研處意見通過。
2121. 戶籍謄本 2004/7/2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0930195464號2004/7/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7413號 民眾申請它戶所戶籍謄本,只知道身分證字號及姓名,不知戶籍地址。 【93年度戶政業務研討會討論提案處理情形彙總表】 【提案內容】民眾申請它戶所戶籍謄本,只知道身分證字號及姓名,不知戶籍地址。 【研處意見】現行戶政事務所能以當事人之國民身分證統號(或當事人部分人口姓名)加遠地戶政事務所代碼為查詢條件,該功能係為考量現行系統處理效能及各級戶政單位分層負責業務範圍,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民眾申領非本所之戶籍謄本案件時,宜就所提資料儘可能循線查明核發,如民眾提供之被申請人資料不齊全,仍請依現行方式填寫「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申請書傳真至縣(市)政府民政局依現行功能(姓名或身分證字號)上中央資料庫代為查詢。 【決議】照研處意見通過。
2122. 戶籍謄本 2004/7/2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0930195464號2004/7/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7413號 為避免戶籍資料不當使用,有關機關、單位因業務需要向戶政事務所求取時,建請一律以傳真方式辦理。(格式二供參) 【93年度戶政業務研討會討論提案處理情形彙總表】 【提案內容】為避免戶籍資料不當使用,有關機關、單位因業務需要向戶政事務所求取時,建請一律以傳真方式辦理。(格式二供參)【研處意見】1.查現行配賦各警察單位之保密代碼係每三個月更新一次,另本部於92年7月14日函警政署轉知所屬,為防止不法人士以電話冒名取得戶籍資料,對所查詢戶籍資料之「保密代碼」應確實保密,不得洩漏,如警政機關業務需要,可就近至戶政事務所憑證明文件查詢,或由使用機關申請戶役政資訊連結。 2.除警政機關以外的公務機關如需查詢個人資料,應出具正式公文,如時間緊迫,亦可親自至戶政事務所憑證明文件查詢。 【決議】照研處意見通過。
2123. 國民身分證 2004/7/2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195464號2004/7/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7413號 製作身分證時,若空白證號碼輸入錯誤時,能否有更改之機會,如因輸入錯誤,空白證號號碼跳200號時,造成身分證總保管簿登記時,有極大困擾。 【93年度戶政業務研討會討論提案處理情形彙總表】 【提案內容】製作身分證時,若空白證號碼輸入錯誤時,能否有更改之機會,如因輸入錯誤,空白證號號碼跳200號時,造成身分證總保管簿登記時,有極大困擾。 【研處意見】1.按現行戶政事務所領用之空白證,執行登錄展開作業後,系統即將展開之證號記錄於空白國民身分證使用紀錄檔。 2.該檔案未使用之空白證號,皆可於列印國民身分證時使用,系統無法檢核輸入之空白證號是否即為所持空白證之證號。 3.另考量列印國民身分證時,空白證號未必為連續輸入情況,且空白證號僅供戶政事務所內部稽核運用,並不影響民眾權益,倘輸入錯誤時,可於當事人申請書或相關簿冊(如空白國民身分證使用記錄表)註明即可。 【決議】照研處意見通過。
2124. 遷徙 2004/7/2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195464號2004/7/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7413號 從本(93)年元月起實施遷入登記需同時至對方戶政事務所接續辦理遷出登記,發現常有未同時辦理接續情形,需遷出地戶政事務所傳真或電話告知才辦理接續作業。 【93年度戶政業務研討會討論提案處理情形彙總表】 【提案內容】從本(93)年元月起實施遷入登記需同時至對方戶政事務所接續辦理遷出登記,發現常有未同時辦理接續情形,而在遷出地戶政事務所數小時後,已列印出(5231)之通報查詢時仍未辦理接續,需遷出地戶政事務所傳真或電話告知才辦理接續作業。而且近來常發生接續記事登打錯誤情形,需當事人原住地戶政事務所維護情形。 【研處意見】1.有關辦理遷入登記後需同時辦理接續作業乙節,因應異地受理戶籍登記作業取消現行通報模式改以遠地連線方式接續辦理相關作業,該相關作業事項前於92年12月15日以台內戶字第0920062490號函知各作業單位;至遇遷入地未接續之情形部分,可執行查核他所未接續辦理案件處理情形作業(RLSC5800),即可得知遷入地未至遷出地接續辦理相關事項,毋需於列印(5231)通報後再執行查詢作業。 2.有關接續記事登打錯誤如何處理乙節,本部已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表示意見,俟彙整後統一規定。 【決議】照研處意見通過。
2125. 死亡 2004/7/2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195464號2004/7/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7413號 檢送「九十三年度戶政業務研討會」討論提案處理情形彙總表。 檢送「九十三年度戶政業務研討會」討論提案處理情形彙總表乙份。
2126. 國籍歸化 2004/7/2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198265號 戶政事務所代為受理申請「外國人居留證明書」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一案,基於便民宗旨,自本(93)年8月1日起實施,請各戶政事務所配合辦理並廣為宣導。 【說明二】為落實推動「單一窗口」施政理念,提昇服務品質,自本(93)年8月1日起,凡民眾申辦「外國人居留證明書」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案件,得由居住地戶政事務所代為受理申請書及其附繳證件,再函轉警察機關核發「外國人居留證明書」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俾以免除民眾兩地奔波之苦。 【說明三】檢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及外國人居留證明書作業程序表一份,另上揭申請書及委託書以e-mail傳送。
2127. 遷徙 2004/7/2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193358號2004/7/2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08194號 有關簡化共同事業戶戶內人口遷徙登記戶口名簿提證一案。 【說明二】對於人口眾多無申請戶口名簿之共同事業戶,可於該戶戶長所內註記共同事業戶無申請戶口名簿。其戶內人口辦理遷徙登記時,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經查該戶戶長所內註記確係無申請戶口名簿後,可免提證戶口名簿。
2128. 戶口名簿 2004/7/2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193358號2004/7/2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08194號 有關簡化共同事業戶戶內人口遷徙登記戶口名簿提證一案。 【說明二】對於人口眾多無申請戶口名簿之共同事業戶,可於該戶戶長所內註記共同事業戶無申請戶口名簿。其戶內人口辦理遷徙登記時,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經查該戶戶長所內註記確係無申請戶口名簿後,可免提證戶口名簿。
2129. 出生 2004/7/2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188314號2004/7/1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4311號 有關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第47條第3項規定辦理之逕為出生登記案件及逾期尚未申辦出生登記之出生通報資料,請依內政部函示,按月逕送本府民政局(戶政課)彙整,俾利提供社政機關。 【說明二】檢送內政部右開函影本暨台中縣各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第47條第3項規定逕為辦理出生登記案件或逾期尚未申辦出生登記之出生通報資料統計表乙份。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戶籍法第47條第3項規定,出生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得逕為登記。惟據地方政府社政機關表示,部分戶政事務所接獲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之出生通報資料後,或因家屬怠為出生登記之申請或因涉及為新生兒取名等緣由,造成逾期為戶籍登記之申請,俟渠等已屆學齡,方請社政機關提供協助。惟因該類案件時間延宕已久,欲協助當事人取得相關事證實為不易。 【說明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3條規定,戶政主管機關應於接獲通報後,依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得請求主管機關、警政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為維護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按月將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第47條第3項規定辦理之逕為出生登記案件(例如出生登記申請書)及逾期尚未申辦出生登記之出生通報資料,配合提供予社政機關,俾利其儘早進行訪視、調查及取得相關事證,以保障兒童及少年之權益。
2130. 遷徙 2004/7/2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188763號2004/7/1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7296號 有關遷入單獨立戶所提證房屋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可否以民眾於網際網路上申領之地政建物電子謄本佐證案。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示如下:(1)按地政電子謄本於92年11月11日全國上線啟用,除於網際網路上提供民眾申請地籍(圖)謄本服務,其格式內容與傳統紙張謄本幾無不同外(差異僅在電子謄本為保障個人資料,將權利人之身分證字號及出生日期資料刪除),亦同時於網際網路上提供受理單位辦理謄本查驗功能(http://land.hinet.net/)。(2)又建物謄本之內容分為標示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所有權部之內容載有房屋所有權人姓名。惟目前任何人皆可申請建物謄本,故民眾申請遷入單獨立戶,提憑網際網路上申領之地政建物謄本作為房屋所有權人佐證資料者,如另有租賃契約書,可予受理,若有疑義,應本於職權自行查證;至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仍應憑房屋所權狀或最近一期之房屋稅單或最近六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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