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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內政部戶政解釋函令查詢系統(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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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2401. 姓名更改 2002/11/1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30776000號 民眾申請改名所附同姓名者之戶籍謄本,不再發予申請人,以保障另一同姓名民眾權益。 民眾依姓名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改名時,所附同姓名者之戶籍謄本,應由申請改名當事人書面提供或口頭提出同姓名者戶籍資料,受理戶政事務所查明後直接電腦列印參考附卷,不再發予申請人,以保障另一同姓名民眾權益。
2402. 國籍歸化 2002/11/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30437200號 ○○縣政府請釋:有關無國籍人○○○女士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一案,業經內政部函復,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二】:按監察院監察調查處上揭函附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年度偵字第○○○○號不起訴處分書資料內容略以,現居住於○○縣○○鄉○○村○○路○號之無國籍人○○○女士係於八十年○月○○日與國人○○○先生於泰國結婚,嗣於八十二年十月持偽造或變造之泰國護照入境,其所持泰國護照即為不詳男子收回,致無法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辦入出國(境)日期證明書,俾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內政部爰函請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查明○○○女士於八十二年十月間曾否有入出我國(境)之紀綠,案經該局查復並無○○○女士以華僑身分申請入出境紀錄,且因其未提供所持外照姓名、年籍等資料,致無法查核其以外人身分入出境紀錄」。 【說明三】:本案○○○女士持偽造或變造之泰國護照入境一事,既經臺灣○○地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不起訴處分,並敘明該偽造或變造泰國護照為不詳男子收回,致無法以該護照之姓名向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入出國(境)日期證明書,案經該局查明無從查知其入出我國(境)之紀錄。依內政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台內戶字第八九一一三○五號函關於泰國、緬甸、印尼無國籍人民,己取得無國籍外僑居留證者,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處理原則之規定,○○○女士如經查明係屬上揭無國籍人員,並符合該函釋其他相關規定者,其得以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該局之查復函替代入出國(境)證明書辦理歸化我國國籍事宜。
2403. 結婚 2002/11/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30164600號 有關台北市政府民政局請釋:○○○與蒙古人○○○女士之結婚生效日期一案,業經內政部核釋,請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二】:按內政部上開函釋說明二(略以):「案經駐蒙古代表處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蒙(九一)字第○九一○○○○五號函查復略以:『....依據蒙古家事法第七條規定,渠等結婚生效日期應為登記日期為準。....』,本案請本於職權核處。」
2404. 國籍歸化 2002/11/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9938600號 ○○縣政府請釋:有關原○○籍○○○女士陳情因不符國籍法第三條及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六條合法居留繼續五年以上之規定,無法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事宜一案。 【說明二】:按內政部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台(九十)內戶字第九○六九七三八號函略以:「依國籍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並符合其他相關條件者,得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上揭之『繼續五年以上』,揆其立法意旨,係指居留期間應為合法不中斷,如該外僑居留之原因消滅,致外僑居留證有中斷之情形,該居留期間自非屬繼續狀態。」 【說明三】:本案○○○女士所附外國人居留證明書居留起日與居留截止日分二段載明為「1996/11/21至2000/06/30」「2000/10/20至2002/06/06」,故其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至同年十月十九日期間,其所持之外僑居留證有中斷之情形,該居留期間自非屬繼續狀態,爰與上開函釋規定不符,案經內政部於○○年○月○○日以台內戶字第○九一○○○七三一八號函請○○縣政府轉知○女士俟其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後,再行送內政部核辦在案;本案仍請依上揭函規定辦理。 【說明四】:另爾後於審核發給「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時,請依內政部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函釋(如附件)辦理。
2405. 遷徙 2002/11/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30260700號2002/10/30內政部內戶司字第0910006003號 有關家庭暴力案件被害人於民事保護令中取得子女之暫時權利義務行使權時,該被害人得持憑民事保護令辦理子女之遷徙登記一案,請依內政部戶政司函示規定辦理。 【說明二】:依戶籍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依上開規定,家庭暴力案件被害人於民事保護令中取得未成年子女之暫時權利義務行使權時,渠如係以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身分申請該未成年子女之遷徙登記者,得持憑民事保護令依戶籍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請協助被害人及同行子女之戶籍保密事宜。
2406. 印鑑 2002/10/1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8443600號 「印鑑登記辦法」係屬職權命令,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規定,將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失效 「印鑑登記辦法」係屬職權命令,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規定,將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失效,爾後戶政事務所將不再受理印鑑登記及核發印鑑證明等相關作業,此係印鑑登記制度重大變革,且事涉民眾相關權益及使用印鑑證明之習慣,為保障民眾權益,請各仍需應用印鑑證明之機關單位,儘速擬定相關替代方案,並加強宣導。
2407. 記事例 2002/10/1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8577800號 受理國人之日本籍配偶辦理結婚登記,以結婚記事例125003記載,其外文姓名無對應之中文字碼時,可以缺字方式處理案 檢送內政部有關臺中市政府建議戶政事務所受理國人之日本籍配偶辦理結婚登記,以結婚記事例125003記載,其外文姓名無對應之中文字碼時,可以缺字方式處理案之公文勘誤表一份。更正事項:請更正為125005。
2408. 記事例 2002/10/1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8255300號2001/10/1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100008084號 有關未成年人由同居之祖父母為監護人,其監護記事宜否省略「共同」二字一案 有關未成年人由同居之祖父母為監護人,其監護記事宜否省略「共同」二字一案,業經內政部函復,請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二】:按法務部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法九十律決字第○二九五九九號函略以:「....民法無監護人必須為一人之規定,故如同一順序之監護人為數人時,則共同行使監護權....」(如附件影本),參照上開函釋意旨,未成年人之監護人如為數人共同行使監護權時,為免滋生爭議,相關監護記事應註明『共同監護』字句。
2409. 出生 2002/10/9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7527800號2002/9/26內政部警政署警署外字第0910163639號 有關接生人接生非本國籍兒童應向何機關通報案,本署意見如說明三。 【說明三】:依據現行業務分工方式,由本署(外事組)負責在臺外國人之停留居留管理,並委由各市、縣(市)警察局(外事科/課)執行各項申辦業務。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雖規定在我國出生之外國人應辦理外僑居留證,但並無接生人應通報之規定。惟戶籍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者,其查記辦法,由內政部會同外交部定之」,準此,就警察局辦理居留外僑查記事項而言,其亦係「外國人」之「地方戶政機關」。故宜請接生人對於父母雙方均為外國籍或母為外國籍而父不詳者(即出生兒可確定為外國籍者),逕行通報其父母親居住地之警察局備查。
2410. 門牌 2002/10/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7136900號 新設道路嗣後若需辦理門牌整編時,請敘明本府准予核定命名之日期文號,以利審查。 所報貴轄中山路十一巷連接大富路十五巷,路長三六○公尺、路寬八公尺,起自大豐路至大富路止,擬命名為「岸裡一街」、中山路十一巷,長一○○公尺、寬八公尺,起自大豐路至新設巷道止,擬命名為「岸裡二街」、中山路十一巷,長一○○公尺、寬八公尺,起自中山路十一巷至新設巷道止,擬命名為「岸興街」一案,准予核定。說明二:檢還前開命名基本資料一覽表及整編區域位置圖一份,本新設道路嗣後若需辦理門牌整編時,請敘明本府准予核定命名之日期文號,以利審查。
2411. 戶籍謄本 2002/10/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6872700號 台南市政府請示有關利害關係人申請相對當事人之戶籍謄本案。 台南市政府請示有關利害關係人申請相對當事人之戶籍謄本,如戶長非相對當事人,且與權利義務之得喪變更無直接利害關係,為保障個人隱私,建議戶長記事應可省略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同意依建議意見辦理」。
2412. 遷徙 2002/10/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7003700號2002/9/2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10061734號 有關房屋所有權人○○○女士持憑房屋所有權狀申請將設籍於該址之房屋所有權人○○○(已出境之單獨生活戶)逕遷至戶政事務所疑義乙案。 【說明二】查內政部91年5月6日台內戶字第0910063242號令規定略以:「房屋所有權人或地方自治機關依戶籍法第47條第4項規定申請將他人戶籍逕遷至戶政事務所時,如戶內有出境人口,得隨全戶一併遷徙,...」上開戶內之出境人口,包含單獨生活戶及全戶之出境人口。因此本案○○○女士可依上開規定辦理。
2413. 國民身分證 2002/9/3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6429700號 有關民眾遷出前遺失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可否准由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補發一事,請依內政部函示規定辦理。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示略以:「按民眾遺失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未向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補發,即辦理遷入登記,仍請依照本部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台(八五)內戶字第八五○五四三四號函意旨,由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補發。」說明三:惟內政部上開函文號誤列於內政部編印之戶政解釋函令彙編之「停止適用或不列入解釋函令文號一覽表」五三三頁內,請予更正。
2414. 原住民 2002/9/3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6704100號 檢送內政部研商「原住民民族別登記作業規定」會議紀錄一份,請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二】:內政部九十一年九月九日研商「原住民民族別登記作業規定」會議決議將九十年二月二十日台(九十)內戶字第九○六四三二八號函頒「戶政事務所辦理原住民身分認定及登記作業注意事項」之「原住民身分認定及登記申請書」修改為「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申請書」,並刪除該申請書「法令依據」欄位;該修正預定本(九十一)年十二月版本更新,惟未版本更新前,請貴所同仁受理民眾申請案件時,以人工方式修改。
2415. 門牌 2002/9/2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6468300號 有關貴轄居民○○○等三人申請舊有違章建築房屋在改建部分後,成為四間違章建築,申請增編門牌號碼一案,請依說明段辦理。 【說明二】:本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申請增編門牌,應先行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建築物平面圖,由主管建築機關審核核可後,於平面圖蓋核准戳記,並經施工完竣足以供人居住後,向戶政事務所申請之。」違章建築房屋無法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建築物平面圖,自然不得申請增編門牌。 【說明三】:另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六條規定(現改以「工廠管理輔導辦法」第十四條替代):廠房係利用違章建築者,依法不得許可設立,該工廠經本府建設局(工業課)查明並無核准工廠登記。
2416. 國籍喪失 2002/9/2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5842600號 有關臺北縣政府請釋:○○○、○○夫婦代其女○○○申請撤銷喪失國籍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詳如說明事項。 【說明二】:按內政部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台(八九)內戶字第八九○三九五七號函說明三:「國籍法修正前其出生時母為我國國民之未成年人,為外國人生父認領,如其迄未辦理喪失我國國籍備案::,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仍未成年者,其自溯及當然具有我國國籍,無庸再行辦理喪失我國國籍備案及註銷戶籍手續。..」,本案案附○○○(○年○月○日生)戶籍謄本記事欄登載:「在○○市○○婦產科診所出生民國○○年○月○日申登。....民國○○年○月○○日被日本國人○○認領喪失國籍註銷戶籍民國○○年○○月○○日登記。」惟經查內政部尚無○○○核准喪失我國國籍備案註冊資料可稽,依上揭函釋,其自溯及當然具有我國國籍,無庸申請撤銷喪失國籍。 【說明三】:另○○○係在臺出生後,於八十七年始經生父認領,並依修正前國籍法規定註銷戶籍,其係屬在臺原有戶籍身分者。關於其戶籍登記作業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註銷戶籍後,如經查其入出國日期證明書證明迄未出境,得於戶政資訊系統增列「撤銷註銷戶籍登記」作業功能前(近期將增列該功能),先以維護作業維護相關資料,辦理撤銷其原註銷之戶籍。 (二)如經查其註銷戶籍後有出入境記錄,得依(一)規定處理後,補辦遷出及遷入登記。
2417. 更正 2002/9/2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5894700號 有關桃園縣政府請釋:蔡○○女士申請更正配偶姓名「○○○」為「無」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請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二】:按內政部上開函釋:有關蔡○○女士申請更正配偶姓名「○○○」為「無」一案,經駐泰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函復:「經洽泰國外交部告稱,依泰國政府之法令規定,結婚應在結婚當事人所在地之戶政事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產生結婚之效力。本案蔡女士與○○○先生因未辦理結婚登記,依法其婚姻關係應不存在。」本案准予蔡女士之申請更正。
2418. 姓名更改 2002/9/1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4999900號 有關民眾依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第二項或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變更從姓後,復依姓名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改名,得否辦理一案,請依內政部函示辦理。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示:民眾依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變更從姓後,為保有原姓氏,復依姓名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申請改名,將原姓氏加入姓名中,經查尚無違反相關規定,戶政事務所自應受理該項申請。惟該變更後兼有新姓氏及原姓氏之姓名不得視為複姓,其原姓氏僅得視為名字之一部,此經司法院二十五年院字第一六零二號解釋在案。
2419. 姓名更改 2002/9/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4855300號 修正「查證姓名條例第十二條作業程序」第五點規定。 【說明二】:內政部為改善人民申請改名案件處理效率,原擬於法務部刑案資訊整合系統電子閘門明(九十二)年年初開放使用前,先行以整批傳送比對或實體線路連結即時查詢方式擇一連結戶政資訊系統與警政署通緝資料;惟上開兩方案使用期間不長且實體線路連結方式所需經費龐大,經評估後其效益均有限,實務執行上亦不比現行作業更便利,為促進查證作業之迅捷,爰修正查證姓名條例第十二條作業程序第五點第一款規定如下:「戶政事務所視實際情況派員或以不得更改姓名查詢表(如附件二)傳真至轄區警察分局、派出所或分駐所查證。」
2420. 國籍歸化 2002/9/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10064099號2009/9/98888889999999999 有關外國人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申請歸化疑義一案。 【說明二】: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在國內取得國籍者,連續居留滿一定期間,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同條第三項規定「依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其親屬關係因結婚發生者,應存續三年以上。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已生產子女者,不在此限。」上揭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之在國內取得國籍者,連續居留滿一定期間,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係指連續居留一年,或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或居留滿五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是以。外國人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經本部核准歸化者,嗣後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當時,如其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未生產子女或該婚姻關係未存續三年以上,或未符合上揭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仍無法符合申請定居之規定。 【說明三】:原○○國人○○○女士為我國民之配偶,於九十年四月十日經本部核准歸化時,雖已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五年以上,惟其申請定居當時,因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未生產子女且該婚姻關係未存續三年以上,致無法符合申請定居之規定。依其陳情函所述,貴轄○○區第一戶政事務所於轉發本部核准其歸化文件之函文中敘明請其「一年後至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辦理定居。」致與上揭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不符,衍生困擾。為求妥適起見,爾後,是類函件如為使民眾瞭解歸化後如何申請定居事宜,於加註說明事項時,宜參酌上揭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等規定,俾免爭議。 【說明四】:按外國人喪失原有國籍並經本部依符合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規定,已核准其歸化我國國籍者,其得補提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財力證明、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及已合法居留繼續五年以上之外僑居留證明文件,向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核給定居證事宜。 【說明五】:另於受理外國人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歸化時,如其已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五年以上,亦符合國籍法第三條歸化之規定者,應主動告知上揭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並請其審慎選擇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依第三條規定申請歸化,俾免嗣後申請定居時,滋生疑義。
2421. 記事例 2002/9/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4568900號2001/9/3內政府台內戶字第0910007309號 受理國人之日本籍配偶辦理結婚登記,以結婚記事例125003記載,其外文姓名無對應之中文字碼時,可以缺字方式處理一案 有關台中市政府建議戶政事務所受理國人之日本籍配偶辦理結婚登記,以結婚記事例125003記載,其外文姓名無對應之中文字碼時,可以缺字方式處理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詳如說明事項。 【說明二】:按內政部九十一年七月三日台內字第○九一○○○五七八○號函規定,戶政事務所登載國人之外籍配偶外文姓名,應以當事人檢附結婚證明文件或護照上登載之英文姓名為依據,無英文姓名者,則不登載其外文姓名,惟須留存證明文件影本歸檔備查,該資料永久保存。依上開規定,戶政事務所於辦理國人與外國人之結婚登記時,應不生外籍配偶外文姓名無對應中文字碼之問題。惟在上開規定前已登記日籍配偶日文姓名為平假名者,依現行作業,得以全形底線代替輸入,核發戶籍謄本時再以人工填寫。 【說明三】:為配合前開函釋規定,爰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如下:(一)五、結婚三、與外國人結婚125003為「民國×年×月×日與×國人○○○(中文)○○○(英文)結婚(贅婚)民國×年×月×日申登。」(二)五、結婚三、與外國人結婚125004為「民國×年×月×日與×國人○○○(中文)○○○(英文)結婚(贅婚)民國×年×月×日憑駐外館處通報登記(註記)。」
2422. 國籍取得 2002/9/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4219100號 有關泰國人○○○先生(其母具有華僑身分)被貴轄已故居民○○○收養,申請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一案,業經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函復,詳如說明二: 【說明二】:按上開函復:「關於○○○先生申請在台居留乙節,查渠係○年○月○日出生,今年已十八歲,依修正後國籍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先生出生時其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且係於六十九年二月九日以後出生,應具有我國國籍。另查渠持泰國護照入境並申辦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二條規定,應持憑泰國護照出國,不得申請居留或定居。另請○先生必須持憑中華民國護照入境,再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及十五條規定申請在台居留。或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備齊居留要件向駐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提出居留申請」。 【說明三】:檢還○○○先生申請取得國籍證明申請書及其附件全份,另檢附上開「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相關法規影本一份。
2423. 印鑑 2002/9/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4157800號 檢送戶政事務所將於(九十二)年停止辦理印鑑登記相關業務之妥適性暨宣導計畫研討會議紀錄、戶政事務所停止辦理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宣導計畫、各機關(單位)因應替代方案一覽表 檢送戶政事務所將於(九十二)年停止辦理印鑑登記相關業務之妥適性暨宣導計畫研討會議紀錄、戶政事務所停止辦理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宣導計畫、各機關(單位)因應印鑑登記辦法廢止後之替代方案一覽表各乙份,請各仍須應用印鑑證明之機關單位,儘速擬定相關替代方案,以保障民眾權益。
2424. 更正 2002/8/27台中縣政府民政局傳真通知單2002/8/2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10089481-1號令 有關「戶籍登記錯誤申請更正處理要點」業經內政部修正名稱為「戶籍更正登記要點」並自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實施。 [一]、有關「戶籍登記錯誤申請更正處理要點」業經內政部修正名稱為「戶籍更正登記要點」並自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實施。[二]、另「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辦法」亦經內政部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以台內中戶○九一○○八九四八一︱二號令廢止在案(本府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府民戶字第○九一二三二八七七○○號函計達),爾後有關民眾申請更正出生年月之案件,請依「戶籍更正登記要點」規定辦理,並由貴所自行核定。[三]、為爭取時效,檢附上開「戶籍更正登記要點」修正全文一份。 [戶籍更正登記要點] 一、為辦理戶籍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更正登記,特訂定本要點。二、更正戶籍登記及其有關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三、戶籍登記事項錯誤或脫漏,因作業錯誤者,由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並通知當事人。四、戶籍登記因申請人申報錯誤者,應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向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一)在臺初次登記戶籍或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二)政府機關核發並蓋有發證機關印信之原始國民身分證。(三)各級學校或軍、警學校或各種訓練班、團、隊畢(肄)業證明文件。(四)公、私立醫院或合格助產士出具之出生證明書。(五)國防部或陸、海、空軍、聯勤、軍管區(含前警備)總司令部、憲兵司令部所發停、除役、退伍(令)證明書或兵籍資料證明書。(六)法院確定判決書、裁定書、認證書或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等。五、提出第四點各款之證明文件更正出生年月日者,除第一款及第六款外,均以其發證日期或資料建立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先者為限。但發證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為後者,應檢附資料建立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為先之有關機關(構)檔存原始資料影本。六、證明文件及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須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應附繳之文件為外文者,須附中文譯本。證明文件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或查證。七、更正出生年月日證件所載歲數,以國曆足歲計算。證件僅載有歲數者,以其發證或建立之民國紀元減去所載歲數,推定其出生年次。但民前出生者,以證件所載歲數,減去發證或建立時之年份,再加一計算。八、依本要點所為之更正登記,由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核定。
2425. 出入境 2002/8/2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3625400號 有關○○○先生持憑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及我國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得否辦理遷入登記乙案 有關○○○先生持憑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及我國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得否辦理遷入登記乙案,業經內政部核復,詳如說明二。 【說明二】:有戶籍國民持我國護照入國後護照遺失,如需辦理戶籍遷入登記,應請其檢附戶籍已遷出之證明文件、警察機關核發之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影本,填具申請書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載有實際入國日期之入國許可證副本辦理。
2426. 更正 2002/8/2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3287700號 有關「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辦法」業經內政部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以台內中戶字第○九一○○八九四八一︱二號令廢止。 【說明二】:內政部八十四年八月三十日台內戶字第八四八一五三九號令修正之「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辦法」,因未於戶籍法明列其授權依據,爰予以廢止。另考量國民確有實際需求,且係針對業務處理方式作一般性規定,內政部另有「戶籍更正登記要點」替代之,俾使國民申辦更正之戶籍登記有所遵循。
2427. 戶籍謄本 2002/8/23司法院秘書長(91)秘台廳民一字第20835號 各法院出具「法院報到證」代替通知書(或傳票),核發謄本案 各法院出具「法院報到證」代替通知書(或傳票),並加註請領關係人戶籍謄本時,請詳載原告、被告或利害關係人之姓名及年籍資料,以利戶政單位核對,據以核發戶籍謄本。 【說明二】:據內政部反映,邇來民眾持憑法院出具之「報到證」請領對造之戶籍謄本時,因「報到證」上並未載明原告、被告之姓名及年籍資料等,致無法辨明申請人是否為適格之申請人,而戶政單位為避免冒領戶籍謄本偽造身分證之犯罪情事發生,把關嚴謹,易造成民眾與戶政單位間之爭執與困擾。爾後,各法院出具「法院報到證」代替通知書(或傳票),並加註請領關係人戶籍謄本時,請詳載原告、被告或利害關係人之姓名及年籍資料,以利戶政單位核對,並宜加註承辦書記官之聯絡電絡,以便一旦申請人所持證件有疑義時,戶政人員能立即與承辦書記官聯繫查證確認。
2428. 國籍歸化 2002/8/2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1703600號 有關朱○○先生陳情其秘魯籍配偶○○○女士應如何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一案,業經內政部核釋,請依說明二規定辦理。 【說明二】:依內政部九十年二月一日台(九十)內戶字第九○六四一八二號函說明二規定,國籍法施行細則發布生效前,已受理之國籍變更申請案件,均仍適用內政部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台(八九)內戶字第八九六八四○五號函頒之國籍法修正公布生效後同法施行細則發布前國籍變更申請案件作業程序及提憑證件一覽表之相關規定辦理。本案朱○○先生之秘魯籍配偶○○○女士既於八十九年七月六日,即於國籍法修正公布生效後同法施行細則發布前,業經○○縣政府核給申請取得中華民國證明在案,其得適用上揭作業程序第二點規定,檢附經外交部及駐外館處驗證之喪失原有外國國籍或無國籍或未具有外國國籍之證明等相關文件,向其住所地戶政事務所洽辦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手續事宜。至○女士之申請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如已逾期,亦得依上揭作業程序第三重新申請核發。
2429. 姓名更改 2002/8/2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1832500號 有關戶籍已遷出國外民眾,委託其親屬持經駐外館處驗證之授權書申辦改名登記疑義,業經內政部核復如說明段。 【說明二】:查姓名條例第十條規定,申請改名者以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者申請改名,由駐外館處核轉相關文件至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核定。本案當事人委託其姊持憑駐外館處驗證之改名申請授權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改名登記,不符上開規定,應予駁回,宜另請改名當事人親自填具申請書(駐外館處備有更改姓名申請書),由駐外館處核轉,若須親屬協助申請相關證明文件(如初設戶籍謄本),則可另外委託親屬代為辦理。 【說明三】:至於當事人非現住人口,應如何辦理姓名變更登記一節,請以補填個人記事方式註記,並以紙本通報相關單位(如附件);嗣後當事人入國遷入戶籍,戶政事務所僅需轉錄該筆記事,毋庸再辦理姓名變更登記。
2430. 結婚 2002/8/2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1527600號 有關國人持憑經駐印尼代表處驗證之印尼結婚表明書(SURAT KETERANGAN PERKAWINAN)暨其中文譯本辦理結婚登記案,業經內政部核復,請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二】:印尼政府發給之結婚表明書(SURAT-KETERANGAN-PERKAWINAN)暨其中文譯本,如經我駐印尼代表處驗證,其效力視同結婚證書,當事人可據以辦理結婚登記。戶政事務所如對該處之驗證章戳有疑義,必要時得再請外交部複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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