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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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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7筆資料,第 89/90頁,

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2641. 姓名更改 2000/9/15台中縣政府89府民戶字第251774號2000/9/7內政部台(89)內戶字第8908980號 台北市政府民政局請釋:有關美籍人士○○先生質疑配偶○○○女士變更其中文姓名一案。(已停止適用)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國人之外國籍配偶之中文姓名,應由該外籍配偶,依據我國人使用姓名之習慣,自行取用,該中文姓名日後不得任意變更。國人與外國人結婚,辦理結婚登記時,如外籍配偶使用之姓名為中文譯名,俟後申請變更為中文姓名,如非由該當事人(外籍配偶)親自申請辦理,戶政事務所應請申請人另提憑該外國人出具取用中文姓名之申請書,避免爭議。 【說明三】本案○○○女士未經其外籍配偶○○先生同意,即補填其中文姓名,如經查屬實,戶政事務所得依據○○先生之申請變更其中文姓名,○○先生自行取用之中文姓名,不得任意變更,請本於職權核處。 【說明四】本部89年4月27日台(89)內戶字第8968934號函說明二「‧‧嗣後再申請補註其中文姓名。」一節,及89年5月30日台(89)內戶字第8905824號函等規定,業經本部於89年7月11日以台(89)內戶字第8907145號函知 貴局停止適用在案,併此敘明。
2642. 出入境 2000/9/1台中縣政府89府民戶字第239991號2000/8/25內政部台(89)內戶字第8908688號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請釋有關○○○女士出境逾二年入境,陳情勿依出境通報辦理遷出國外登記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當事人既已入境,可應當事人申請免辦遷出登記」。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請釋有關○○○女士出境逾二年入境,陳情勿依出境通報辦理遷出國外登記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當事人既已入境,可應當事人申請免辦遷出登記」。
2643. 出入境 2000/8/28台中縣政府89府民戶字第236921號2000/8/24內政部台(89)內戶資字第8987597號 有關出境滿兩年未(再)入境人口通報(含傳真通報)相關處理方式一事,請依內政部函示規定辦理。 【說明二】出境滿兩年未(再)入境人口通報(含傳真通報)改由戶役政資訊系統通報戶政事務所以來,尚有部分戶政事務所未依規定處理,請確實依內政部89年5月12日台(89)內戶資字第8987553號函之規定辦理。 【說明三】另因應各所作業處理需求,凡有依上開通報查無此人之案件,請於文到後逕復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毋需再傳戶役政資訊小組。
2644. 結婚 2000/7/24台中縣政府89府民戶字第192122號2000/7/11內政部台(89)內戶字第8907145號 有關國人與外國人結婚,配偶欄記載外籍配偶之中文姓名處理疑義一案。 【說明二】按國人之外籍配偶使用之中文譯名及中文姓名,功能未盡相同,且為避免其中文譯名與中文姓名交互使用,造成日後資料混淆,故本部89年5月30日台(89)內戶字第8905824號函規定,國人與外國人申辦結婚登記,申請人未及取妥中文姓名或尚未入境者,可申請補註中文姓名,並新增記事例「配偶中文姓名○○○民國X年X月X日申登」。 【說明三】補註外籍配偶中文姓名,本應以戶政資訊系統配偶姓名補填登記作業(RLSC173E)辦理,惟該作業具有自動檢覈功能,申請人申請補註其外籍配偶中文姓名時,如其戶籍資料之配偶欄已記載其外籍配偶姓名,則該欄位不開放補註,僅開放個人記事欄補記載其外籍配偶之中文姓名,致當事人戶籍資料配偶之外籍配偶中文譯名與個人記事欄所載之外籍配偶中文姓名不一致,修正本項作業程式開放配偶欄可更改配偶姓名,則須配合戶役政資訊版本更新作業時程,無法立即解決,為立即改善上開資料不一致之情形,故以本部89年6月23日台(89)內戶字第8906228號函規定,國人申請補註其外籍配偶之中文姓名,以配偶姓名變更登記作業(RLSC172F)辦理,記事記載「配偶中文譯名○○○民國X年X月X日變更為中文姓名」。 【說明四】本部89年4月27日台(89)內戶字第8968934號函說明二「‧‧嗣後再申請補註其中文姓名。」及89年5月30日台(89)內戶字第8905824號函規定停止適用。
2645. 出入境 2000/7/21台中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公報89年秋字第3期2000/6/20內政部臺(89)內警字第8981432號令 「內政部人民申請入出境未經許可案件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業經內政部89年6月20日臺(89)內警字第8981432號令廢止。 「內政部人民申請入出境未經許可案件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業經內政部89年6月20日臺(89)內警字第8981432號令廢止。
2646. 出入境 2000/7/10台中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公報89年秋字第5期2000/7/10內政部臺(89)內警字第8981332號2000/7/18臺灣省政府89府法一字第031621號 「臺灣地區入出境管理作業規定」自中華民國89年7月17日起停止適用。 「臺灣地區入出境管理作業規定」自中華民國89年7月17日起停止適用。
2647. 出入境 2000/7/6台中縣政府89府警檢字第174514號2000/6/29內政部台(89)內警字第8981455號 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部分條文,業經內政部於89年6月29日以台(89)內警字第8981451號令發布,檢送發布令及法規條文各乙份。 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部分條文,業經內政部於89年6月29日以台(89)內警字第8981451號令發布,檢送發布令及法規條文各乙份。
2648. 出入境 2000/6/29台中縣政府89府民戶字第170544號2000/6/21內政部台(89)內戶字第8965154號 有關建議房屋所有權人或地方自治機關依戶籍法第47條規定申請將當事人戶籍遷至該管戶政事務所地址者,如戶內有出境人口,得隨全戶逕為遷至戶政事務所地址一案。 有關建議房屋所有權人或地方自治機關依戶籍法第47條規定申請將當事人戶籍遷至該管戶政事務所地址者,如戶內有出境人口,得隨全戶逕為遷至戶政事務所地址,得隨全戶逕為遷至戶政事務所地址,俟出境人口出境滿二年後,再由戶政事務所辦理出境遷出登記一案,業經內政部同意依建議意見辦理。
2649. 出入境 2000/6/19台中縣政府89府民戶字第162171號2000/6/14內政部台(89)內戶字第8906270號 有關入境遷入登記之申請期限應為入境30日內或入境3個月又30日內一案。(已停止適用) 【說明二】戶籍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由他戶籍管轄區域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之登記。」惟戶籍法對入境者辦理遷入登記之期限並未規定。為使在國內各戶籍管轄區域間之遷入登記與入境遷入登記之申請期限取得平衡,入境之遷入登記宜於入境3個月又30日內辦理遷入登記,故內政部89年5月11日台(89)內戶字第8905077號函說明四乃規定:「‧‧入境在3個月以上者,始須於3日內辦理遷入登記。」 【說明三】鑑於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32條第2項已規定有戶籍國民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副本入國者,應於入國後30日內向原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內政部上開函說明四「入境在3個月以上者,始須於30日內辦理遷入登記。」之規定配合修改為「入境者須於30日內辦理遷入登記。」有關入境辦理遷入登記之期限,俟研修戶籍法時再行明定。
2650. 姓名更改 2000/6/16台中縣政府89府民戶字第158468號2000/6/13臺中縣太平市戶政事務(89)中縣太戶字第3858號 有關貴所陳報居民○○○申請更改姓名為「○○○」一案。 【說明二】依內政部44年2月15日台(44)內戶字第58024號函略以「‧‧‧〈獻〉‧‧‧為獻‧‧‧之簡寫,此類字應採用正寫,‧‧‧」〈參攷79年5月現行戶政法規解釋令(函)彙編下冊889頁〉本案〈繡〉為繡之簡體字,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2651. 出入境 台中縣政府臺中縣政府89年夏字第13期2000/5/30內政部臺(89)內移字第8981329號2000/6/7臺灣省政府89府法一字第024879號 轉發內政部修正「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 轉發內政部修正「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
2652. 出入境 2000/5/30台中縣政府89府民戶字第144665號2000/5/19內政部台89內移字第8981325號2000/5/25臺灣省政府89府民地字第23464號 檢送內政部訂定之「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作業要點」一份,並自中華民國89年5月21日起實施。 檢送內政部訂定之「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作業要點」一份,並自中華民國89年5月21日起實施。
2653. 出入境 台中縣政府內政部2000/5/25臺灣省政府臺灣省政府公報89年第8期 檢送內政部訂定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作業要點」乙份,並自中華民國89年5月21日起實施。 檢送內政部訂定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作業要點」乙份,並自中華民國89年5月21日起實施。
2654. 出入境 台中縣政府內政部2000/5/24臺灣省政府臺灣省政府公報89年第8期 訂定「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 訂定「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
2655. 出入境 台中縣政府2000/5/24內政部台(89)內移字第8981383號 訂定「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 訂定「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
2656. 姓名更改 2000/5/15台中縣政府89府民戶字第128325號2000/5/9內政部台(89)內戶字第8960775號 檢送「台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第五點修正條文一份。 台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第五點修正條文 5、回復之傳統姓名確有錯誤者,得申請更正。
2657. 國籍程序 2000/2/25台中縣政府89府民戶字第50644號2000/2/21內政部台(89)內戶字第8968405號 檢送內政部函交「國籍法修正公布生效後同法施行細則發布前國籍變更申請案件作業程序及提憑證件一覽表」各一份,請依上開函件說明二規定辦理。 檢送內政部函交「國籍法修正公布生效後同法施行細則發布前國籍變更申請案件作業程序及提憑證件一覽表」各一份,請依上開函件說明二規定辦理。
2658. 收養 2008/1/2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027575號2008/1/2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15572號2007/12/28司法院秘書長秘台廳少家二字第0960024999號 函轉內政部函復臺北市及臺北縣政府民政局「有關建議地方法院受理收養認可時,協助於認可收養裁定書載明未成年子女從姓約定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案經司法院秘書長96年12月28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0960024999號函復略以:「旨揭事項,涉及司法審判實務之範疇,本院依法不得干涉,尚請明瞭。來函所陳民眾因不瞭解民法之新規定,致辦理收養登記時發生問題乙事,宜請主管機關多加宣導。如有需要。本院亦可為相關宣導之協助。」【說明三】另按法務部96年8月10日法律字第0960021658號函略以:「可知被收養者如何稱姓,應屬於收養契約之一部分」及96年11月21日法律字第0960041668號函略以:「若雙方於收養契約內漏未約定,而收養復經法院認可裁定確定者,除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外,因養子女與本生父母之權利義務已停止〈民法第1077條第2項前段參照〉,故有關養子女之從姓,應由養父母依前開民法規定決定之,不必再經本生父母之同意。」【說明四】依上開規定,辦理收養登記及養子女從姓,如法院收養裁定書未載明養子女從姓,得由養父母於該收養裁定書影本或另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姓,再提憑收養裁定書正本及影本或書面約定書、確定證明書申辦收養登記及養子女從姓。
2659. 姓名更改 1999/11/9台中縣政府88府民戶字第310838號1999/11/5內政部台(88)內戶字第8809897號1999/10/29警政署刑事警察局(88)刑紀字第1116306號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已應用戶役政資訊系連結作業取得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更正資料,往後辦理是類案件無須再通報該局。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已應用戶役政資訊系連結作業取得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更正資料,往後辦理是類案件無須再通報該局。
2660. 姓名更改 1999/10/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276334號1999/9/28內政部台(88)內戶字第8885440號 貴縣○○鄉戶政事務所戶籍員○○○建議「有關未成年人改名,倘若法定代理人無法親自申請時,得放寬由法定代理人委託其直系血親尊親屬辦理。」乙案。 【說明二】有關法定代理人為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申請改名之申請人資格,本部85年12月30日台(85)內戶字第8505432號函說明二略以:「‧‧民法親屬編第1089條第一項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另本部87年9月9日台(87)內戶字第8706981號函說明二略以:「‧‧參照‧‧法務部函釋意旨,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國民身分證等事,若僅持憑一方國民身分證、印章、戶政事務所可視同授權辦理,免再請其另提憑他方同意書‧‧」以上規定已有便民考量。現今民眾申請改名案件日益增多,經核定後反悔案例頻傳,若放寬由法定代理人委託其直系血親尊親屬辦理,易生因口述而有同音不同字之誤差,滋生爭議,為維改名之慎重與正確性,仍請依現行規定辦理。
2661. 出入境 1999/7/7台中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公報86年秋字第3期1997/7/7內政部臺(86)內戶字第8603819號 為配合戶籍法第4條第2項「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經核准定居或設戶籍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之規定,建議戶籍登記簿記事例(11)遷入(2)入境遷入增列記事5一案。 【臺中縣政府公報86年秋字第3期】【說明二】戶籍登記簿記事例(11)遷入(2)入境遷入1、修正為「原住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民國x年x月x日入境,民國x年x月x日初設戶籍登記」。
2662. 國籍程序 1999/7/1台中縣政府88府民戶字第188645號1999/6/28內政部台(88)內戶字第8886133號 檢送「國籍變更申請程序」第11點修正條文對照表份〈如附件〉,並自民國88年7月1日起實施。 【說明二】有關臺灣省政府功能與業務組織調整後,原依「國籍變更申請程序」第十一點規定,委請省政府核發之「申請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業務,已改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
2663. 姓名更改 1999/6/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163887號1999/5/25內政部台(88)內戶字第8804496號 有關○○○女士申請撤銷原改名一案,自行查明其原改名案是否有瑕庛。 【說明二】另申請撤銷原改名案,申請人向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提出撤銷姓名變更之申請,經原核准姓名變更之戶政機關查明有瑕疵,撤銷銷原核准處分案後,由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撤銷姓名變更登記。如申請人向原核准改名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該所亦應受理,查明有瑕疵,撤銷原核准處分案後,函請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撤銷姓名變更登記。
2664. 姓名更改 1999/6/1台中縣政府88府民戶字第159928號1999/5/19內政部台(88)內戶字第8884921號1999/5/28臺灣省政府民政廳88民六字第88016934號 有關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工作,請利用村里民大會等各種場合加強宣導。 【內政部函】【說明一】按84年1月20日公布修正姓名條例第1條條文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之本名,以一個為限,並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臺灣原住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氏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主管機關應予核准。」本部旋於84年1月25日邀集有關機關關開會研商訂定「台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84年2月17日函發實施,以因應原住民申請回復傳統姓名及戶政事務所受理作業。【說明二】立法院內政及邊政委員會審查85年度預算案,附帶決議:「內政部應承諾協調相關部會積極執行姓名條第1條之規定,除全面廣泛深入對原住民社會之鼓勵宣導,及對漢人社會之掃除歧視及建立正確觀念外,並應於三年期間內縣市政府及山地鄉公所設置單一窗口,受理原住民回復變更傳統姓名之戶口登記,及駕駛執照、土地及建物權狀、畢業證書、護照、健保、及其他社會保險資料等之統一辦理變更事項,其第一年並應辦理到戶服務。」本部於85年8月30日邀請原住民○○‧○○立法委員等人、交通部、教育部,外交部、財政部、中央健保局、省市、縣市政府開會研商「如何宣導原住民申請回復傳統姓名並協助其變更證件之姓名及相關資料」事宜,會議決議除免費改註或換發其所持有政府發給之證件,省(市)政府、縣(市)政府及戶政事務所加強宣導外,本部則透過大眾媒體加強宣導。因此為使原住民瞭解政府協助其回復傳統姓名之美意,本部除於85年11月9日函請中廣、警廣、復興、漢聲等四家廣播公司於公共服務廣播網宣導外,並製作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宣導短片,在86年1月29日送請行政院新聞局協調三台公共電視前之時段輪流播出,以便廣為宣導。 【說明三】為擴大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之宣導,加強使原住民瞭解政府協助其回復傳統姓名之立法意旨,請惠予利用村里民大會及各種媒體加強宣導。並切實依君本部85年8月30日邀集相關機關研商「如何宣導原住民申請回復傳統姓名並協助其變更證件之姓名及相關資料」之會議決議事項,積極辦理。
2665. 國籍程序 1999/1/8台中縣政府88府民戶字第5654號1998/12/24內政部台(87)內戶字第8787845號1999/1/6台灣省政府87府民六字第121089號 檢送「外國女子與國人結婚在國內申請取得國籍暨戶籍登記流程表」英譯本一份,供民眾參考。 檢送「外國女子與國人結婚在國內申請取得國籍暨戶籍登記流程表」英譯本一份,供民眾參考。
2666. 姓名更改 1999/1/7台中縣政府88府民戶字第1199號1998/12/30臺灣省政府民政廳87民六字第87041016號 有關貴轄居民○○○、○○○陳情更正其子○○○改名原因一案。 【說明二】本案○○○先生、○○○女士前於民國87年4月10日為其子○○○君申請改名時,既係因不諳法令,誤用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第6款姓名不雅規定申請改名,今知以同姓名改名無次數之限制,申請更正其改名原因,如符合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可予受理。類此有關受理人民申請改名案件,請轉知各承辦人員能主動告知民眾最有利之條款,並予以適用。
2667. 姓名更改 1998/11/3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313300號1998/11/23內政部台(87)內戶字第8708580號 有關台北縣居民○○○○以名字不雅為由,申請改名為「○○○○」一案。 有關台北縣居民○○○○以名字不雅為由,申請改名為「○○○○」一案。請參照本部86年2月26日台(86)內戶字第8601664號函釋意旨,依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行核處。
2668. 姓名更改 1998/11/20台中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公報87年冬字第13期1998/11/20法務部法87律字第036156號 有關87年6月17日民法第1000條修正公布後,戶政事務所辦理夫妻撤銷冠姓一事。 【說明二】法務部前開函,略以:「‧‧查87年6月17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000條第2項
2669. 姓名更改 1998/9/4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230343號1998/3/25臺灣省政民政廳87民六字第87016100號 有關台北縣○○市第二戶政事務所戶籍員○○○研提「陳報縣府核定中(後)之改名案件,當事人於辦妥變更登記前遷離原戶政所之處理方式」簡政便民措施意見一案。 【臺灣省政府民政應函】【說明二】按新修正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依本條例第6條規定申請改名或依本條例第7條申請更改姓名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核定。但十四歲以上依本條例第6條第1項第6款申請改名者,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應陳轉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依鈞部48年6月25日台內戶字第01845號函規定:「查國民申請更改姓名,經該管行政機關依法令核准公告後,即發生更改姓名之效力,除另有法定原因,由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撤銷外,當事人不得任意請求註銷原申請案,原戶籍機關辦理本名變更登記手續,仍完成處理更改姓名案件之部分程序,其未及辦理變更本名登記者,亦無礙業已確定更改姓名之效力。」另依鈞部85年8月2日台(85)內戶字第8503708號函規定(略以)「‧‧本案當事人○○○原申請改名時,戶籍係設○○市○○區○○里○鄰○○街○○巷○○號○樓,經○○市政府於84年8月31日以84府民戶字第62126號函核准,現當事人戶籍已遷出高雄縣○○鄉,其申請改名應向該管戶政事務所申請,由高雄縣政府核定,不宜憑上開○○市政府核准改名案,由戶政事務所依職權逕為登記。」;依現行更改姓名作業規定,14歲以上依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第6款申請改名案件,其核定權屬戶籍地縣市政府,當事人於原戶籍地申請時,除非有不法或瑕疵經依法撤銷,否則凡該縣市政府核定改名之行政處分均應有其公定力、確定力及拘束力,相關行政機關對所核定之內容,均應予以尊重,並配合執行。另民眾依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申請改名後,如因戶籍遷徙而須再兩地奔波重新辦理,不僅枉費時日且徒增困擾,易遭致民怨。本案經本廳函縣市政府研議,大部分縣市均同意台北縣○○市第二戶政事務所研議改進措施意見。爰建請參採。 【說明三】檢陳上開研究發展意見表一份。
2670. 姓名更改 1998/8/10台中縣政府87府民戶字第206610號1998/7/27內政部台(87)內戶字第8778020號1998/8/5臺灣省政府民政廳87民六字第87027806號 台端87年○月○○日向立法院陳情次子○○○改從父姓一案。 【說明二】有關台端所請本府業於87年7月3日87府民戶字第167712號函復在案,惟查台端次子○○○係從母姓後擬重新約定改從父姓,而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8條第2項係對改從母姓者之限制,故台端次子○○○准予重新約定改從父姓,惟因○○○係民國72年○月○○日出生,嗣後如欲申請改從母姓將受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8條第2項之限制。本案請○○鄉戶政事務所撤銷於87年○月○日所辦理之「撤銷○○○改從父姓之登記」,恢復原姓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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