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彙編
共 2697筆資料,第 40/90頁, 筆
序號 | 法令類別 | 收文日期 | 機關字號 | 法令摘要 | 法令內容 | 附件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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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 | 監護 |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31226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208585號 | 有關父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變更時,其適格申請人疑義乙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35條第3項規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以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為申請人。」,同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說明三】、本案有關父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嗣後約定變更,為維護未成年子女利益與戶籍資料正確,非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持憑雙方之約定書,申請該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時,請參照本部99年10月4日台內戶字第0990197148號函(諒達)說明三之意旨,戶政事務所應依戶籍法第35條及第48條規定催告應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申請人,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 ||
1172. | 死亡 |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31225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207312號衛生署衛署統字第0991460295號 | 行政院衛生署99年10月13日衛署統字第0991460295號公告修正中文版「死亡證明書」,並自99年11月1日起實施,舊版死亡證明書同時廢止。 | 行政院衛生署99年10月13日衛署統字第0991460295號公告修正中文版「死亡證明書」,並自99年11月1日起實施,舊版死亡證明書同時廢止。 | ||
1173. | 初設戶籍 |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27761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202297號 | 有關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事宜。 |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依本部83年4月28日台(83)內戶字第8302296號函規定之查證程序,由戶政事務所函請縣政府分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明國內有無設戶籍,係電腦化作業連線前之規範作業。【說明三】、按現行「戶役政資訊系統」及「戶籍資料數位化系統」已全國連線,並可跨直轄市、縣(市)查對光復後電腦化前除戶資料及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數位資料,得由戶政事務所函請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確實運用本部「戶役政資訊系統」及「戶籍資料數位化系統」查明當事人有無設籍情事,毋庸再函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查證,以簡化作業程序。【說明四】、本部83年4月28目台(83)內戶字第8302296號函、97年3月20日台內戶字第0970048073號函與本函相異部分停止適用。 | ||
1174. | 初設戶籍 |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25301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97048號 | 檢送「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注意事項修正草案」會議紀錄乙份。 | 決議:考量指紋係比對個人身分之重要依據,如有無戶籍人口在臺居住逾12年迄無身分登記,事涉個人身分確認及影響權益重大,應審慎查證,避免通緝人口利用申請初設戶籍登記重新賦予身分,逃避犯罪查緝或從事不法行為。爰本注意事項暫不修正,戶政事務所仍應請當事人向警察機關製作指紋卡,以利警察機關比對身分。二、如當事人明確拒絕製作指紋卡,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戶籍登記,惟應將相關資料(如當事人相片),函知警察機關查詢比對其是否為失蹤人口或通緝人口。三、請警政署繼續研議「指紋法」適用對象得否限縮特定對象,除利於警察機關比對身分外,戶政機關亦得依規定請當事人配合製作指紋卡比對,釐清身分疑義,以利接續辦理戶籍登記。四、部分戶政事務所反映,屢有當事人向警察機關申請協助製作指紋卡遭拒情事發生,請本部警政署函知各警察機關,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協助當事人製作指紋卡,俾利比對身分。 | ||
1175. | 印鑑 |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21621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96128號 | 有關民眾因同一姓氏之書寫方式不同而更正「姓氏」者,同時辦理印鑑變更登記免收規費1案。 | 有關民眾因同一姓氏之書寫方式不同而更正「姓氏」者,同時辦理印鑑變更登記,同意免收規費,但以1次為限。 | ||
1176. | 戶口名簿 |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24900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202802號 | 有關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與縣市改制而換領國民身分證與戶口名簿得否免收規費乙案。 |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61條第1項規定,換領國民身分證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又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免繳交相片及規費。……」另按,99年6月1日訂定發布縣市改制直轄市戶政業務作業規定第5點第3款規定略以:「…99年12月25日起,因改制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者,不另收取換證規費,由戶政事務所直接列印檔存相片製作國民身分證。因申辦各項戶籍登記而隨同須換領國民身分證,或因改制而跨縣市換發國民身分證者,應繳納換證規費。【說明三】、針對民眾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縣市改制而至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任一戶政事務所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者(如南投縣南投市民至南投縣竹山鎮換證,或臺南市安平區市民至改制後臺南市新營區換證),免收規費。至跨縣(市)或跨直轄市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者(如臺北市大同區市民至臺東縣卑南鄉換證,或改制後臺中市豐原區市民至改制後臺南市山上區換證),仍應收規費。 | ||
1177. | 國民身分證 |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24900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202802號 | 有關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與縣市改制而換領國民身分證與戶口名簿得否免收規費乙案。 |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61條第1項規定,換領國民身分證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又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免繳交相片及規費。……」另按,99年6月1日訂定發布縣市改制直轄市戶政業務作業規定第5點第3款規定略以:「…99年12月25日起,因改制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者,不另收取換證規費,由戶政事務所直接列印檔存相片製作國民身分證。因申辦各項戶籍登記而隨同須換領國民身分證,或因改制而跨縣市換發國民身分證者,應繳納換證規費。【說明三】、針對民眾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縣市改制而至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任一戶政事務所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者(如南投縣南投市民至南投縣竹山鎮換證,或臺南市安平區市民至改制後臺南市新營區換證),免收規費。至跨縣(市)或跨直轄市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者(如臺北市大同區市民至臺東縣卑南鄉換證,或改制後臺中市豐原區市民至改制後臺南市山上區換證),仍應收規費。 | ||
1178. | 姓名更改 |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21053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201215號原住民族委員會函原民企字第0990047588號 | 有關原住民姓氏變更次數疑義乙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案經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99年10月1日原民企字第0990047588號函(如附件影本)略以:「…本法(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第1項有關變更姓氏之規定,僅適用於當事人為『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之情形,反之,當事人變更姓氏『非為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則應依民法及姓名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法第7條以計算改姓次數。本案○君於97年12月3日經生父認領而辦理改姓,其目的非為取得原住民身分而為之,自應適用民法第1059條之規定。嗣後復又變更從其母姓,應適用本法第4條第2項及第7條之相關規定,以取得原住民身分。」。有關民眾變更姓氏取得原住民身分,所涉姓氏變更次數乙案,請依上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99年10月1日函意旨辦理。 | ||
1179. | 姓名更改 |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19556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97831號法務部函法律決字第0999026934號 | 於收養關係存續中,養子女申請變更姓氏登記,僅能變更從養父姓或養母姓。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上開法務部99年9月28日書函略以:「...99年5月19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059條第3項規定:『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已刪除『經父母之書面同意』要件,與修正前規定不同,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民法第1077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養子女已成年,於收養關係存續中,應僅能變更為養父姓或養母姓,始符收養關係之本質。又當事人原從收養者之姓,於養父母死亡後欲回復本姓時,應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及第1083條規定向法院聲請許可終止收養關係後始得為之,業經本部以99年7月30日法律決字第0999031300號書函回覆貴部在案,仍請參照。」,有關收養關係存續中,養子女申請變更姓氏登記,按民法第1078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059條第2項至第5項之規定,及依上開法務部函意旨,僅能變更從養父姓或養母姓。 | ||
1180. | 姓名更改 |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16852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95628號令 | 有關無依兒童辦理出生登記後,嗣後父母(養父母)或本人依姓名條例第7條第1項第6款申請改名者,不列入改名次數之計算。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49條規定: 「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第1項)戶政事務所依前條第3項規定逕為出生登記時,出生登記當事人姓氏,…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並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名字。(第2項)」,復按姓名條例第7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6、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第1項)依前項第6款申請改名者,以2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2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第2項)」。【說明三】、本部96年5月25日台內戶字第0960076576號函規定略以,經申請人抽籤、戶政事務所主任決定姓氏者或「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氏登記」者,嗣後父母(養父母)約定變更子女姓氏,不計入民法第1059條第4項次數之計算。又96年9月21日台內戶字第0960144762號函規定略以,經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名字並逕為辦理出生登記者,嗣後得依姓名條例第7條第1項第6款「特殊原因」申請改名者。惟因其出生登記所使用之姓名,非為當事人父母或相關申請人所選擇,為尊重其姓名權,其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依上開規定申請改名時不計入改名次數之計算。【說明四】、有關無依兒童姓名非由當事人父母或經法院認可之養父母所選擇,爰為保障當事人權益,無依兒童之姓名嗣後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依上開姓名條例規定申請改名時,得比照本部上開函規定,不列入改名次數計算,惟以1次為限。相關記事配合修正如下(預計99年12月版更) :(一)父母(養父母)或本人嗣後申請依姓名條例第7條第1項第6款申請改名者,記事例171007「原(逕為、依監護人命名)出生登記姓名為○○○民國xxx年xx月xx日另立名字(戶所代碼)。」。(二)父母(養父母)嗣後申請變更姓氏者,記事例171039「原(逕為、抽籤決定、依監護人姓氏)出生登記姓名○○○民國xxx年xx月xx日經父母約定(養父母約定)變更從父(母、養父、養母)姓民國xxx年xx月xx日登記(戶所代碼)。」。(三)至當事人已成年依民法第1059條第3項規定申請變更姓氏者,可逕適用記事例171039,惟請自行修正內容為「原(逕為、抽籤決定、依監護人姓氏)出生登記姓名○○○民國xxx年xx月xx日變更從父(母、養父、養母)姓民國xxx年xx月xx日登記(戶所代碼)。」。 | ||
1181. | 法規類 |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129675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92719號令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927193號 |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5點規定業經內政部於99年10月4日以台內戶字第0990192719號令修正發布(如附件),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下載。 |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5點規定業經內政部於99年10月4日以台內戶字第0990192719號令修正發布(如附件),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 //gazette.nat.gov.tw)下載。 | ||
1182. | 監護 |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13425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97148號 | 有關父母離婚經法院裁判、調解、和解者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登記,得由父、母之一方為申請人之戶籍登記作業流程。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48條規定略以:「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第1項)…出生、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死亡、非由檢察官聲請之死亡宣告、遷徙、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或應為認領、收養、終止收養、離婚登記事件經法院裁判確定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第4項)。」,又本部99年9月10日台內戶字第0990184864號函略以:「…同法第35條第3項規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以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為申請人。』;同法第45條規定:『應辦理戶籍登記事項,無第29條至第32條、第33條第1項但書、第34條但書、第36條、第40條、第41條及前2條之申請人時,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經法院裁判確定或調解、和解成立之離婚案件,既已生法律效力,如法院業同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者…得由非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以利害關係人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申請人。」。【說明三】、考量法院裁判確定或調解,和解成立之離婚案件,既已生法律效力,如法院業同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者,為維護未成年子女利益與戶籍資料正確,非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申請該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時,戶政事務所應依戶籍法第35條及第48條規定催告應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申請人,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 ||
1183. | 出生 |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09347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95321號 | 有關無國(戶)籍國民申辦戶籍登記疑義個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民法第1063條第1項婚生推定制度,係以保護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為出發,確保子女身分安定及成長安全而設,生母受胎期間婚姻狀況證明取得困難,或該未成年子女被推定為生母前婚姻配偶之婚生子女。考量實務上訴訟程序冗長費時,期間該子女皆處於無國籍或無戶籍狀態,為兼顧子女權益及最佳利益,避免衍生就學或醫療問題,並正確戶籍登記,如生父提出確切證據證明其與未成年子女具親子血緣關係,且該未成年子女與生父同住,由生父負撫育教養之責,同意由生父先行辦理未成年子女出生及認領登記,以符合保護子女利益之意旨,嗣後如有爭議再請當事人循司法途徑解決【說明三】、因本部邇來接獲多起民眾陳情辦理子女出生及認領登記遭遇困難,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考量未成年子女權益及最佳利益,依上開函意旨主動協助先行處理其戶籍問題,並請賡續查明轄內有無類似無國(戶)籍個案,如有疑義,請檢附相關資料函送本部俾憑研處。 | ||
1184. | 認領 |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09347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95321號 | 有關無國(戶)籍國民申辦戶籍登記疑義個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民法第1063條第1項婚生推定制度,係以保護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為出發,確保子女身分安定及成長安全而設,生母受胎期間婚姻狀況證明取得困難,或該未成年子女被推定為生母前婚姻配偶之婚生子女。考量實務上訴訟程序冗長費時,期間該子女皆處於無國籍或無戶籍狀態,為兼顧子女權益及最佳利益,避免衍生就學或醫療問題,並正確戶籍登記,如生父提出確切證據證明其與未成年子女具親子血緣關係,且該未成年子女與生父同住,由生父負撫育教養之責,同意由生父先行辦理未成年子女出生及認領登記,以符合保護子女利益之意旨,嗣後如有爭議再請當事人循司法途徑解決【說明三】、因本部邇來接獲多起民眾陳情辦理子女出生及認領登記遭遇困難,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考量未成年子女權益及最佳利益,依上開函意旨主動協助先行處理其戶籍問題,並請賡續查明轄內有無類似無國(戶)籍個案,如有疑義,請檢附相關資料函送本部俾憑研處。 | ||
1185. | 戶籍謄本 |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10859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801號 | 有關高雄縣政府建議統一規定英文戶籍謄本之記事例日期順序譯寫方式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4點第5項之規定「日期之英譯,依月、日、年(西元)之順序填寫,除月份需填註英文縮寫外,其餘均填寫阿拉伯數字」。另查本部核發英文戶籍謄本系統格式中係將出生日期直接由系統帶出且係以上揭規定之填寫方式「即月(英文縮寫)、日、年(西元)」譯寫。【說明三】、查94年3月間原戶籍登記記事例中英文代碼內容對照表,有關登記日期之翻譯係以( date )譯出,即保留空白由承辦人員依上揭要點規定譯寫;惟嗣於97年11月28日版本更新該修正對照表時逕將( date )修改為( yy/mm/dd ),致衍生該日期順序譯寫方式不一之困擾。另為避免該日期順序之月份未以英文月份縮寫,而逕以阿拉伯數字填寫所造成國外使用該謄本時不易辨識月、日順序疑義,爰統一規範該日期順序譯寫方式均須依上揭要點辦理,並將該對照表之(yy/mm/dd)修改回復為(date)。【說明四】、本案俟修改軟體後,預定於99年12月進行作業版本更新。 | ||
1186. | 姓名更改 |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08338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88163號 | 有關通知姓名變更當事人之配偶及子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及催告渠等於30日內辦理配偶、父、母姓名變更之作業方式。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99年8月19日台內戶字第0990188163號函(諒達)略以:「…戶政事務所辦妥姓名變更登記後,應連結至姓名變更者之配偶及子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接續辦理所內註記,…應通知該配偶及子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並催告請於30日內辦理配偶、父、母姓名變更。」。【說明三】、為利業務聯繫,戶政事務所辦妥當事人姓名變更後,以「戶籍登記通知聯繫表」(如附件),傳真通知該配偶及子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由配偶及子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催告事宜。 | ||
1187. | 死亡 |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04212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0990060559號 | 有關高雄縣○○鄉戶政事務所研究發展意見建議增設「死亡日期更正登記申請書」一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出生日期為個人戶籍登記之基本資料,死亡登記之死亡日期為登載於戶籍登記記事欄之資料,與「出生日期更正登記申請書」性質不同。如死亡登記記事錯誤應適用「死亡登記除戶個人記事更正登記申請書」。【說明三】、另記事例171037「原登記民國XXX年XX月XX日發現死亡變更為民國XXX年XX月XX日推定死亡民國XXX年XX月XX日申登。」,上揭記事例之「變更」修正為「更正」,預定於本99年10月版更(如后附戶籍登記記事例修正對照表),本案可適用修正後之記事例,至建議增設「死亡日期更正登記申請書」,留供參考。【說明四】、本部96年1月18日內授中戶字第0960060185號函與本函相異部分停止適用。 | ||
1188. | 戶籍謄本 |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06383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95040號 | 臺北縣政府民政局建議「有關民眾申請日據時期戶籍資料及光復後電腦化前除戶資料時,宜統一規定核發資料之尺寸為A3」,以利各戶政事務所遵循核發依據」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如說明段。 |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按內政部戶籍資料數位化系統,提供日據時期及臺灣光復後電腦化前除戶戶籍索引及影像資料,該原始紙本檔存之戶籍資料A3及A4兩種尺寸,辦理數位化建置作業時,即以原始檔存尺寸掃瞄建檔,民眾申請日據時期及臺灣光復後電腦化前除戶戶籍資料時,戶政事務所應依原始掃瞄建檔尺寸核發,不宜另行縮小或放大,致生尺寸核發不一困擾。 | ||
1189. | 監護 |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06385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95072號 | 有關貴所研提建請法院就監護宣告製作之裁定確定證明書記載生效日期乙案。 |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上開函略以:「司法院秘書長98年11月18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0980026973號函略以:『民法第1112條、第1113條之1修正施行後所定法院應依職權囑託該管戶政機關登記事宜,自98年11月23日起,請以電子傳輸方式辦理…』,上開囑託登記依戶政機關登記法院職權通知作業要點第2點第2項規定,包括:調解離婚事件、和解離婚事件、監護宣告事件、輔助宣告事件、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撤銷輔助宣告事件、選定監護人事件、選定輔助人事件、許可監護人辭任事件、許可輔助人辭任事件、另行選定或改選監護人事件、另行選定或改定輔助人事件等共計12項。其中電子資料交換欄位「事件日期」為調解及和解離婚成立日期;監護及輔助宣告生效日期;撤銷監護及輔助宣告或監護人、輔助人辭任或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輔助人之確定日期。爰此,本案監護宣告之生效日期,司法院業以電子傳輸方式於『事件日期』欄載明,俾利戶政事務所辦理相關登記。 | ||
1190. | 姓名更改 |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05448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88514號 | 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記及認領登記係同時辦理者,於辦理認領登記時以父母書面約定變更子女從姓之姓氏變更次數,不予計算。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98年7月23日台內戶字第0980129881號函及99年6月8日台內戶字第0990116445號函略以:「非婚生子女…於辦理出生登記前確有認領事實,並以書面約定子女從姓,即得逕登記為約定之從姓,不辦理姓氏變更登記。…」。96年5月25日修正生效之民法第1059條之1增訂姓氏變更次數之規定:「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2項至第4項之規定。」。【說明三】、上開民法第1059條之1規定修正施行後,迄本部98年7月23日台內戶第0990237917號函釋前之期間,非婚生子女於辦理出生登記前經生父認領且已書面約定從姓者,無法依上開函之作業方式辦理,基於公平原則,於96年5月25日至98年7月22日期間,非婚生子女之出生登記及認領登記係同時辦理者,即非婚生子女於辦理出生登記前已經生父認領且於辦理認領登記時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子女從姓者,其姓氏變更次數,不予計算。嗣後當事人於未成年前辦理姓氏變更時,如確符上述要件者,得依民法第1059條規定變更姓氏,以保障其姓氏變更之權利。 | ||
1191. | 戶籍謄本 |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02008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90862號 | 有關戶政事務所核發查無祭祀公業派下員日據時期戶籍資料疑義一案。 |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66條規定:「戶籍謄本之申請,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但申請閱覽戶籍登記原始資料,或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數位資料未全國連線前之戶籍登記資料,應向原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為之。」。【說明三】、查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戶籍資料數位化建置作業案,業於99年3月22日完成全數戶籍資料建置作業。又依內政部99年6月23日台內戶字第0990129022號函略以,自99年7月1日起提供民眾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請領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準此,受理申請之戶政事務所查明無該派下員戶籍資料者,請將查詢結果以書面告知申請人,俾利公所審查。【說明四】、另彰化縣政府反映,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數位資料庫尚未十足完整,爰請各戶政事務所儘速再次查明確認資料是否全數建置,為避免遺漏,如有建置上問題者,請於文到5日內,詳敘理由,報府層轉內政部協助處理。 | ||
1192. | 國民身分證 |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02004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86352號 | 有關受輔助宣告人及其子女陳情戶政事務所勿補發其國民身分證乙案,請各戶政事務所依據內政部函說明段辦理。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又按法務部97年9月10日法律字第0970700610號函略以:「…輔助宣告之效力,係使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所列特定重要之法律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準此,受輔助宣告之人原則上不因輔助宣告而喪失行為能力。惟為保護受輔助宣告之人,僅其部分行為能力受有限制。…」;本案受輔助宣告之人請領國民身分證,依上開規定意旨,如請領國民身分證未經法院指定須由輔助人為之者外,受輔助宣告之人仍具有請領國民身分證之行為能力。【說明三】、又按戶籍法第60條第1項規定,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另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查明當事人戶籍資料、歷次相片影像資料,切實核對戶籍資料、相片及人貌,並將所繳交相片掃瞄建置影像檔。核對當事人容貌產生疑義時,應查證其他附有相片之證件或相關人證等方式,以確定身分。」;依上開規定,國民身分證用以辨識個人,須經核對當事人人貌與戶籍資料後核發,並由當事人持有。【說明四】本案為保障民眾權益,後續符合請領國民身分證資格之適格申請人,得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註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同意後始得領取事宜。戶政事務所於受理申請時,應於所內註記載明:「請領國民身分證須經本人同意始得領取,民國XX年XX月XX日註記。」【說明五】、另為避免未成年人國民身分證遭偽冒請領,本部業以99年6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90132605號函請轉知轄內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未成年人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依戶籍法與管理辦法規定,核對當事人人貌與戶籍資料,經確認無誤後始得核發。為避免國民身分證遭冒領或誤領衍生爭議,請轉知戶政事務所依上開戶籍法、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與本部99年6月30日函意旨辦理。 | ||
1193. | 戶籍謄本 |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02789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91488號 | 有關民眾申請英文戶籍謄本,其最後1頁若僅係延續同1人前頁之記事資料,免收該最後一頁規費。 |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內政部98年10月8日台內戶字第0980182914號函規定略以:「按現行戶籍謄本內容載明全戶動態記事及戶內成員戶籍資料及個人記事,其版面格式依資料項目長度予以固定欄位化,無法調整,其中記事資料依個人戶籍登記事項記載,同1人之記事若無法於同1頁完成,產生跨頁情形。鑑於上開理由,及減輕民眾負擔,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戶籍謄本,其最後1頁若僅係延續同1人前1頁之記事資料,免收該最後1頁規費。」,依上開規定意旨,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英文戶籍謄本亦應一併適用。 | ||
1194. | 記事例 |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95835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755號 | 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代碼171008、171009、171010及171013等記事例,詳如內政部原函及附件。 | 內政部函【說明二】、考量實務作業需求,代碼171008「贅父原姓名○○○民國XXX年XX月XX日冠妻姓(撤冠姓)民國XXX年XX月XX日申登(戶所代碼)」與代碼171009「母(妻)原姓名○○○民國XXX年XX月XX日冠夫姓(撤冠夫姓)民國XX年XX月XX日申登(戶所代碼)」及代碼171010「母原姓名○○○民國XXX年XX月XX日撤冠姓改冠後夫姓民國XXX年XX月XX日申登(戶所代碼)」等3則修正增列「養」字。【說明三】、依民法第1059絛規定: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2項)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3項)前2項之變更,各以1次為限。(第4項)…」,及民法第1059條之1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2項至第4項之規定。」其成年子女可依個人意願,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毋庸再經父母書面同意,爰將代碼171013「父(母、夫、妻)原姓名○○○因被收養從養父(養母)姓(因終止收養回復原姓、因同意改姓、因自願改從母姓或父姓、因回復傳統姓名、因回復原有漢人姓名、因姓名條例改名、因法院裁判改姓、因標準書寫…)民國XXX年XX月XX日申登(戶所代碼)。」修正刪除「因同意改姓」文字項目。【說明四】、本案俟修改軟體後,預定於99年10月進行作業版本更新。 | ||
1195. | 法規類 |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94897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866573號 | 「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業經內政部於99年9月17日以台內戶字第0990186657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規定,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下載。 | 「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業經內政部於99年9月17日以台內戶字第0990186657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規定,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 //gazette.nat.gov. tw)下載。 | ||
1196. | 離婚 |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91018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88011號法務部函法律決字第0999037995號 | 有關民眾經鄉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復經法院核定之離婚案件,其婚姻效力疑義一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案經法務部99年9月9日法律決字第0999037995號函(如附件影本)復略以:「查98年4月29日增訂民法第1052條之1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賦予法院調解離婚或法院和解離婚成立者,與形成判決具有同一之效力,使離婚登記僅屬報告性質,以避免因當事人未至戶政機關作離婚登記而影響其本人及相關者之權益,惟並不包括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成立之調解。是以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倘受理離婚調解復經法院核定者,依前開說明仍與『法院調解成立之離婚』有間,僅係兩願離婚,兩造當事人仍應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並以離婚登記日為婚姻消滅日。」本案請依上開函意旨辦理。 | ||
1197. | 監護 |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87136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84864號 | 有關建議「父母離婚經法院裁判、調解、和解者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登記,得由父、母之任一方為申請人」一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13條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依法約定或經法院裁判由父母一方或雙方任之者,應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同法第35條第3項規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以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為申請人。」;同法第45條規定:「應辦理戶籍登記事項,無第29條至第32條、第33條第1項但書、第34條但書、第36條、第40條、第41條及前2條之申請人時,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說明三】、經法院裁判確定或調解、和解成立之離婚案件,既已生法津效力,如法院業同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者,考量未成年子女利益與戶籍資料正確,得由非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依戶籍法第45條規定以利害關係人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申請人。 | ||
1198. | 國民身分證 |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87509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85818號 | 有關未成年人國民身分證遺失得由其法定代理人一方電話申請掛失暨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乙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95年1月27日台內戶字第0950011300號函略以:「為減輕民眾對國民身分證遺失遭冒用之焦慮與不安,避免國民身分證請領紀錄電腦通報之落差,即時提供以國民身分證查證當事人身分之相關機關(機構)最新資訊,未成年人如無法親自或電話申請掛失國民身分證並委託法定代理人辦理補證時,得由法定代理人辦理掛失或由戶政事務所依職權辦理其掛失國民身分證…。」針對未成年人國民身分證遺失,基於減輕民眾焦慮立場,得由法定代理人一方申請電話掛失暨撤銷掛失未成年子女國民身分證。 | ||
1199. | 更正 |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85001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745號 | 有關臺南市政府研提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改進執行作法一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錯誤或脫漏,係因戶政事務所作業錯誤所致者,由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並通知當事人或原申請人。」,係為避免戶政事務所間因權責歸屬致生受理疑義,始於細則中明定,由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說明三】、原則上,依上揭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辦理更正者,由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惟因係戶政機關之誤失導致戶籍登記資料必須更正,復基於行政機關間行政協助與便民考量,為及時解決民怨與維護戶籍資料正確性,民眾如至受理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案件時,得依下列方式辦理:(一)民眾向受理地戶政事務所填寫更正戶籍資料申請單(如后附件,請參考)。受理地戶政事務所將申請單傳真至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二)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接獲申請單,應儘速查明更正依規定回復當事人或申請人;另倘涉及當事人相關證件須配合更正者,應在回文附註說明。當事人相關證件未及時更正期間,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應於所內註記其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未改註之事實。【說明四】、本案之更正,除因情事特殊外,均應於申請當日以傳真、電話或他項便捷方式妥處完畢,避免民眾多次奔波。 | ||
1200. | 國民身分證 |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81770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726號 | 有關宜蘭縣政府建議修正國民身分證申請書乙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宜蘭○○鎮戶政事務所研提意見「建議國民身分證申請書,申請人領證簽章欄,修正為『申請人(受委託人)領證簽章』」乙節,考量現行國民身分證申請書業合併初領、換領及補領為同一申請書,鑑於補領國民身分證者須親自申領,另未成年子女可以父母為受委託人辦理領證,爰同時修正上揭國民身分證申請書之「申請人領證簽章」欄為「申請人(受委託人)領證簽章」,惟為求妥適,爰增列「註:依戶籍法相關規定,初(補)領身分證時,須親自申領身分證者,請將該領證欄位之(受委託人)刪除」文宇,修正內容格式如附件,將於本(99)年10月納入版更。 |
共 2697筆資料,第 40/90頁,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