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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內政部戶政解釋函令查詢系統(另開新視窗)

2668筆資料,第 50/89頁,

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1471. 國籍歸化 2008/5/2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41620號2008/5/2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83831號 有關泰國籍○○○女士以國人配偶身分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嗣與配偶離婚後,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其生活保障證明疑義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國籍法第3條及第4條規定,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須具備「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要件。有該要件之認定,因其為國人之配偶與非國人之配偶,分別適用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另查外國人申請外僑永久居留證者,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亦有相同規定。【說明三】有關國籍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3項規定,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或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者,申請歸化時,得免附生活保障證明。究其意旨,係因申請外僑永久居留證或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時已依其身分審認其生活保障證明。因此,其申請歸化國籍之身分與原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或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時相同者,得免附生活保障證明,以減少其提憑之次數,達到簡政便民之目的;惟如其申請外僑永久居留證或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時為國人之配偶,但申請歸化國籍時已非國人之配偶者,因所須提憑生活保障證明有所差異,自宜重新審究其原提憑之生活保障證明是否符合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說明四】本案○○○女士92年○月○日係以國人○○○先生之配偶身分取得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惟查案附戶籍資料○女士已於95年○月○日與○先生離婚,今○女士申請自願歸化,其身分已與原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之身分條件不同,爰請重新審視其原提憑之生活保障證明有無符合上開細則第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再行送部憑辨。【說明五】檢還○○○女士原送歸化國籍申請書、證書規費郵政匯票1仟元整及其附件全份。
1472. 結婚 2008/5/23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化作業通報通報編號:A971023 有關「登記婚作業講習會」相關課程講義資料之更新檔及簡報檔。 【說明二】有關「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婚作業相關規定」〈更新檔.ppt、.pdf〉及「登記婚電腦操作說明」〈資策會講師授課簡報檔.ppt、.pdf〉,請自行上網下載參閱。
1473. 結婚 2008/5/23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化作業通報通報編號:A971026 雙方為外國人在國內結婚,辦理結婚登記之作業程序。 【公告事項一】有關雙方為外國人在國內結婚,辦理結婚登記之作業程序,請參照本部97年5月5日台內戶字第0970071527號函說明四規定辦理〈詳如后附.pdf檔〉。【公告事項二】自97年5月23日以後結婚者,戶政事務所得依戶籍法第17條之1規定,製發結婚證明書。至有關結婚當事人結婚生效日期為97年5月22日以前,並於97年5月23日以後辦理結婚登記者,當事人如欲申請結婚證明文件,先告知得以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代替,或向原辦理結婚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證書影本,惟如當事人堅持申請結婚證明書,戶政事務所得受理核發。【公告事項三】本案承辦人:本部戶政司陳○○〈02〉2356-5089、宋○○〈02〉8912-7515。 pdf jpg
1474. 原住民 2008/5/2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41623號2008/5/2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84956號2008/5/16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企字第0970024734號 有關賽德克族正名案,業奉行政院97年4月23日第3089次會議決議通過,請依說明段辦理。 【說明二】行政院業於96年1月17日核定賽德克族為原住民族之一族,為便利民眾辦理原住民族別登記作業,請各戶政事務所於戶役政資訊系統相關程式修改完竣前,暫時將該民族別登載為「其他」,並於申請書、戶口名簿、戶籍謄本列印後,另以人工方式修改為「賽德克族」,並俟戶役政資訊系統版本更新後,另以維護方式修正其民族別。【說明三】另戶役政資訊系統程式修正前,為正確統計各族別統計數據,請於每月3日前以電子郵件提報申登為賽德克族者之人數〈詳如附件格式,E-mail帳號:〉
1475. 結(離)證明書 2008/5/23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化作業通報通報編號:A971026 雙方為外國人在國內結婚,辦理結婚登記之作業程序。 【公告事項一】有關雙方為外國人在國內結婚,辦理結婚登記之作業程序,請參照本部97年5月5日台內戶字第0970071527號函說明四規定辦理〈詳如后附.pdf檔〉。【公告事項二】自97年5月23日以後結婚者,戶政事務所得依戶籍法第17條之1規定,製發結婚證明書。至有關結婚當事人結婚生效日期為97年5月22日以前,並於97年5月23日以後辦理結婚登記者,當事人如欲申請結婚證明文件,先告知得以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代替,或向原辦理結婚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證書影本,惟如當事人堅持申請結婚證明書,戶政事務所得受理核發。【公告事項三】本案承辦人:本部戶政司陳○○〈02〉2356-5089、宋○○〈02〉8912-7515。
1476. 結(離)證明書 2008/5/22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化作業通報通報編號:A971022 有關中文版及英文版結婚、離婚證明書填寫說明。 【說明一】有關結婚及離婚證明書中文版填寫說明如下:〈一〉姓名:由電腦自動顯示結婚雙方當事人之姓名。〈二〉外文姓名:結婚當事人如為外籍配偶,依護照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上所載之英文姓名登載。〈三〉性別:由電腦自動顯示結婚雙方當事人身分證明文件上所載之資料。〈四〉出生日期:由電腦自動顯示結婚雙方當事人身分證明文件上所載之資料。〈五〉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居留證號、其他證號:國內現有戶籍者由電腦自動顯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國內曾有戶籍者由電腦自動顯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國內未曾設戶籍者由電腦自動顯示護照號碼或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號碼;如申請人確無法提供前3項號碼,得填列其他證號。至其他證號欄前3碼應先輸入外籍配偶國籍代碼,第4碼至第6碼應輸入年份,後9碼得輸入當事人於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號碼或外交部函轉當事人結婚登記申請案之文號等相關證件號碼。〈六〉國籍:結婚當事人為外籍配偶者,由電腦自動顯示護照上所載之國籍。〈七〉戶籍住址、通訊地址、國外地址:國內現有戶籍者由電腦自動顯示戶籍住址;國內曾有戶籍者由電腦自動顯示最後遷出地之戶籍地址,至國內未曾設戶籍者由電腦自動顯示國外地址,如均查無上開聯絡地址,應於通訊地址欄輸入當事人國內住宿旅館名稱或駐外館處之名稱〈如「駐日本代表處」〉。〈八〉發證機關:由電腦自動顯示核發該證明書之戶政事務所,並於「所」字右方加蓋戶政事務所印信〈請統一使用紅色印泥〉。【說明二】有關結婚證明書英文版英譯原則比照英文戶籍謄本之規定。結婚及離婚證明書英文版填寫說明如下:〈一〉姓名:1、英文姓名登打方式與護照相同,一律採用大寫,姓在前、名在後,姓之後加逗號,名字之間加短橫線;如有外文別名,應於英文姓名後以括弧註名。2、英文姓名依中文譯音使用原則,將中文姓名之國語讀音逐字音譯為英文字母,複姓或冠夫姓之譯音,亦同。3、已回復傳統姓名之原住民,其英文姓名得不區分姓、名,直接依中文音譯。〈二〉外文姓名:結婚當事人如為外籍配偶,依護照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上所載之英文姓名登載。〈三〉性別:由電腦自動顯示結婚雙方當事人身分證明文件上所載之資料。〈四〉出生日期:由電腦自動顯示結婚雙方當事人身分證明文件上所載之資料。〈五〉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居留證號、其他證號:國內現有戶籍者由電腦自動顯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國內曾有戶籍者由電腦自動顯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國內未曾設戶籍者由電腦自動顯示護照號碼或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號碼;如申請人確無法提供前3項號碼,得填列其他證號。至其他證號欄前3碼應先輸入外籍配偶國籍代碼,第4碼至第6碼應輸入年份,後9碼得輸入當事人於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號碼或外交部函轉當事人結婚登記申請案之文號等相關證件號碼。〈六〉國籍:結婚當事人為外籍配偶者,由電腦自動顯示護照上所載之國籍。〈七〉戶籍住址、通訊地址、國外地址:1、國內現有戶籍者由電腦自動顯示戶籍住址;國內曾有戶籍者由電腦自動顯示最後遷出地之戶籍地址,至國內未曾設戶籍者由電腦自動顯示國外地址,如均查無上開聯絡地址,應於通訊地址欄輸入當事人國內住宿旅館名稱或駐外館處之名稱〈如「駐日本代表處」〉。2、另有關地址欄之英譯,應由申請人提供英文資料,戶政事務所依前開資料憑以核發證明書。至英文填寫順序依室〈Room〉樓〈F〉號〈No.〉棟〈Building〉衖〈Sub-alley〉弄〈Alley〉巷〈Lane〉段〈Sec.〉街〈St.〉路〈Rd.〉鄰〈Neighborhood〉村、里〈Village〉區〈District〉鄉、鎮〈Township〉市〈City〉縣〈County〉省〈Province〉。〈八〉發證機關:由電腦自動顯示核發該證明書之戶政事務所,並於「所」字右方加蓋戶政事務所印信〈請統一使用紅色印泥〉。
1477. 戶籍謄本 2008/5/21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36853號2008/5/1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71829號 有關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建請放寬辦理祭祀公業受託申請相關戶籍資料之規定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戶籍法第9條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登記資料或交付謄本;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又依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二〉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三〉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五〉戶長與戶內人口。〈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合先敘明。【說明三】祭祀公業派下員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之判決書,足資證明其與特定人具直接利害關係,符合上揭規定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第6款之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利害關係人之戶籍謄本。
1478. 結婚 2008/5/21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38298號2008/5/1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78644號 有關戶政事務所周六、日及例假日辦理結婚登記,遇天然災害等不可抗拒之重大因素或重要節日之辦理方式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次按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並得於辦理結婚登記日前,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辦公日,向戶政事務所預定結婚登記日;結婚登記日得不限辦公日。戶政事務所應於斟酌結婚當事人之意願後,指定結婚登記日及時間,並告知結婚當事人應繳驗之相關文件。」【說明三】結婚雙方當事人如已持憑相關證明文件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惟遇有停電、機具故障或網路中斷未能即時修復等情事,戶政事務所應以人工作業方式查明結婚雙方當事人身分及結婚證明文件後,請結婚雙方當事人填具結婚登記申請書辦理結婚登記,戶政事務所於上開問題排除後即應於戶役政資訊系統戶籍登記作業辦理渠等結婚登記,至結婚登記申請書之「結婚生效日期」應填列結婚雙方當事人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之日期。【說明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考量戶政事務所人力調度問題,並依上開作業規定第4點第2項規定意旨決定選舉日得否受理結婚登記,惟如選舉日不受理民眾預約辦理結婚登記,應事先公告週知。又考量春節係屬我國傳統重大節慶及天然災害恐有危害人身安全之虞或交通中斷等不可抗力之因素,戶政事務所得不受理結婚登記,並事先公告週知。【說明五】依民法第982條及戶籍法第35條規定,結婚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爰臺北縣政府民政局建議例假日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辦結婚登記乙節。與上開規定意旨不符,不予採行。
1479. 法規類 2008/5/1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32163號2008/5/1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780925號 「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6條、第7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7年5月13日以台內戶字第0970078092號令修正發布。 【說明二】戶政規費收費標準修正修文自97年5月23日施行,新增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英文結婚證明書及英文離婚證明書等4項規費項目,每張收費新臺幣100元,檢送「戶政規費系統維護說明」1份,請於本〈5〉月22日前於「戶政規費系統」新增上開規費項目。【說明三】上開證明書除內政部先行委託中央印製廠印製分發本縣之數量〈計650張〉外,業另以本府經費委託中央印製廠印製6340張,將於廠商交貨後分發各戶政事務所使用。
1480. 國民身分證 2008/5/1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30985號2008/5/1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75829號 有關戶籍遷出國外之國民返國後,申請於原遷出地恢復戶籍,其國民身分證是否須同時換領疑義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1項規定,國民身分證由戶政事務所依據戶籍登記資料列印;同細則第23條第3項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均定有明文,合先敘明。【說明三】另依戶籍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出境人口持我國以外護照入境期間,仍列入出境2年期間計算。」已依上開規定辦理遷出〈國外〉登記者,其返國仍在原遷出地辦理遷入登記時,國民身分證所載地址欄位仍未變更與遷出登記前相同,得比照本部96年8月8日台內戶字第0960125663號函意旨,無庸再換領國民身分證,俾資便民。
1481. 結婚 2008/5/1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32884號2008/5/1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77921號2008/3/122008/3/12法務部法律字第0970007661號 有關建議戶政事務所於本〈97〉年5月23日起辦理結婚登記得由當事人雙方「預先申請」再辦理登記,以符國人結婚習俗,並免各戶政事務所在周六、日、民俗節慶、春節年假上班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法務部97年3月12日法律字第0970007661號函略以:「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係以結婚登記為結婚之形式要件。是以,…結婚登記之生效時期,如戶籍法及相關法規未為規定時,解釋上以戶政機關將應行登記之事項載入登記簿,辦妥結婚登記時發生效力為宜,其結婚日期應以結婚登記完畢之日為準。」次按本部97年4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700709951號函略以,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雙方當事人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者,結婚生效日即為結婚登記日,渠等戶籍資料記事應為「民國○○年○○月○○日與○○○結婚」,方符合民法規定意旨。合先敘明。【說明三】有關_貴府建議結婚當事人預先向戶政事務所表示結婚生效日期〈不限上班日〉之意思表示,並於該結婚日期後5日內於上班時間親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乙事,將衍生結婚生效日期與結婚登記日期不符,及嗣後當事人如遲不辦理結婚登記,其結婚生效與否之爭議,與民法第982條修正意旨不符,不宜採行。
1482. 遷徙 2008/5/1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30985號2008/5/1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75829號 有關戶籍遷出國外之國民返國後,申請於原遷出地恢復戶籍,其國民身分證是否須同時換領疑義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1項規定,國民身分證由戶政事務所依據戶籍登記資料列印;同細則第23條第3項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均定有明文,合先敘明。【說明三】另依戶籍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出境人口持我國以外護照入境期間,仍列入出境2年期間計算。」已依上開規定辦理遷出〈國外〉登記者,其返國仍在原遷出地辦理遷入登記時,國民身分證所載地址欄位仍未變更與遷出登記前相同,得比照本部96年8月8日台內戶字第0960125663號函意旨,無庸再換領國民身分證,俾資便民。
1483. 姓名更改 2008/5/1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30986號2008/5/1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77488號 有關花蓮縣政府建議民眾姓名變更登記後,其關係人〈配偶、子女〉之國民身分證可逕由姓名變更之當事人同時受委託申請異地換證及領證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部97年4月25日台內戶字第0970068643號函諒達。【說明三】按戶籍法第23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為變更之登記。同法第45條規定,變更、更正、撤銷或註銷登記,以本人、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又同法第28條第2款規定,經內政部公告指定項目之登記,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本部於96年1月3日以台內戶字第0950179008號公告,自96年2月1日起,新增戶籍地已辦妥姓名變更或更正登記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配偶姓名、〈養〉父母姓名變更或更正者之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開放異地辦理之目的,即為方便當事人辦理戶籍登記,減少民眾往返奔波及委託辦理之情形。【說明四】另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3項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爰適格申請人辦理戶籍登記〈不論戶籍地或異地〉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均應依上開規定併為辦理換證,俾利戶籍資料與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相符。
1484. 結婚 2008/5/12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28038號2008/5/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58530號 有關何○○先生與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結婚,該大陸地區人民未經面談即死亡,相關結婚登記疑義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上開函略以,「大陸配偶○○○女士於尚未通過面談辦理結婚登記前死亡,事實上已無法接受面談。另查_貴部93年8月10日台內戶字第0930073424號函意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後,臺灣配偶死亡,同意大陸配偶逕向其臺灣配偶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本案與該函釋情形類似。」次按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上開函略以,「依本部94年1月10日台內戶字第0940072063號函略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於大陸地區登記結婚,又登記離婚,該大陸地區人民不以團聚事由申請來臺,戶政事務所可受理其結婚登記。」本案…應適用於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配偶已死亡之結婚登記。」【說明三】本案係臺灣地區人民何○○與大陸地區人民○○○於94年○月○○日結婚,惟尚未通過面談辦理結婚登記,○女士即於95年○月○日死亡,本案情形與本部93年8月10日及94年1月10日上開函意旨性質相似,戶政事務所得比照辦理結婚登記。
1485. 出生 2008/5/8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25609號2008/5/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74053號 有關越南籍女子與國人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生子女,嗣經國人提起親子關係否認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有關該子女之出生登記、國籍及出境疑義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邇來○○縣及○○縣均發生越南籍女子與國人於婚姻關係期間所生子女,於辦理出生登記後,經國人向法院提起親子關係否認之訴,並經法院判決非國人所生確定在案,因該子女出生時,越南籍女子尚未歸化取得我國國籍,爰其自未具有我國國籍,戶政事務所即應依戶籍法第25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撤銷該子女之戶籍登記。惟如該子女嗣經其國人生父認領者,依民法第1069條及國籍法第2條規定,溯及具有我國國籍,仍得再依戶籍法相關規定辦理戶籍登記。【說明三】另如該子女之生父非屬我國人或未經我國人生父認領者,依據駐胡志明市辦事處前揭函略以,依越南國籍法第12條第2款規定:「嬰兒出生時父或母是越南公民而其中1名是外國人,且父母有協議文書同意該嬰兒入越南國籍,該嬰兒即具有越南國籍。」,其母仍得依上揭規定,向越南政府申請該子女之越南國籍,並據以辦理後續出境相關事宜。【說明四】檢附駐胡志明市辦事處97年4月24日胡志市字第392號函影本1份供參。
1486. 遷徙 2008/5/7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22577號2008/5/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75074號 有關重複設籍乙案,請確實依說明段辦理。 【說明二】內政部為免各戶政事務所受理遷徙登記案件時,因完成遷入登記作業後,未依規定即時連線至他所接續辦理遷出登記作業,致使遷入地及遷出地戶政事務所同時存在民眾設籍資料,戶役政資訊系統爰於95年10月28日新增「應至他所接續辦理登記案件」查核功能,於各戶政事務所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民政局〈處〉系統印表機每日自動列印「未接續案件紀錄明細表」,提供各戶政事務所藉由該表瞭解所內戶籍員未接續辦理遷出登記作業情形,以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民政局〈處〉依該表之通報資料查核督導所屬戶政事務所執行業務情況,本府並以97年1月17日府民戶字第0970019119號函轉內政部97年1月15日台內戶字第0970009761號函請各所切實於1小時內完成接續辦理登記案件,合先敘明。【說明三】按內政部進行97年第1季重複設籍案件查核結果〈如附件一〉,部分戶政事務所未按前揭規定完成接續辦理登記案件,較往昔遲辦案件驟增,請各所主管加強督導承辦人員務必於當日且1小時內完成接續作業,並於接續完成後於申請書註記「56已接續完成」,並督促申請書校對人員善盡職責,詳查有無完成接續程序,以免發生重複設籍之情形。另未依規定辦理件數,內政部於97年10月起,每月定期於「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網內公告。
1487. 姓名更改 2008/5/6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22573號2008/5/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72923號 有關○先生申請改名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查依姓名條例第12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一、經通緝或羈押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者。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第1項〉前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3年止。〈第2項〉」本案當事人經90年0月0日○○分院90年上易字○○○○號判決確定,遭通緝因未到案而無執行完畢之日。案經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0月0日南檢瑞戊90執0字第○○○○○號函以本案因行刑權時效消滅而撤銷通緝,依法不得再予執行。考量上開姓名條例第12條之規定意旨,係為避免不法人士被通緝或經判決確定後規避刑責。本案當事人行刑權時效既已消滅並撤銷通緝,依法不得再予執行,得參照上開姓名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以行刑權時效消滅日起滿3年止核算。
1488. 統一編號 2008/5/6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22572號2008/5/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70976號 請轉知所屬同仁辦理各項戶籍登記時,當事人如係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人士,應確實填載申請書之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俾確保資料完整性。 【說明二】配合規劃建置親等資訊系統及比對外籍人士資料庫等案,內政部刻正全面檢討修正戶籍登記申請書;俾利戶役政資訊系統檔存資料勾稽比對,力求正確。
1489. 結婚 2008/5/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20796號2008/4/3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709951號 有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建議結婚當事人之戶籍資料記事欄加註舉辦結婚儀式之日期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準此,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雙方當事人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者,結婚生效日即為結婚登記日,渠等戶籍資料記事應為「民國○○年○○月○○日與○○○結婚」,方符合民法上開規定。如結婚雙方當事人在國外結婚,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其結婚依行為地法已生效者,依行為地結婚生效日為準,渠等結婚登記記事應為「民國○○年○○月○○日與○○○結婚,○○年○○月○○日登記」。【說明三】另建議戶政事務所加班免受加班費編列限制乙事,事涉行政院相關規定,已函請該院惠予同意,俾利戶政事務所人力調度,俟該院函復即行轉知。
1490. 出生 2008/5/2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20296號2008/4/3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58458號 有關雙〈多〉胞胎新生兒出生登記逾法定期間,處以罰鍰次數疑義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戶籍法第14條前段規定:「出生,應為出生之登記。」同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其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又同法第53條前段規定,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為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下罰鍰。雙〈多〉胞胎新生兒應個別辦理出生登記,分屬不同之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其申辦出生登記逾期裁罰之認定,自應分別處罰。
1491. 原住民 2008/5/1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20075號2008/4/3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666413號 「台灣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第3點、第5點規定,業經內政部於97年4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70066641號令修正發布。 「台灣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第3點、第5點規定,業經內政部於97年4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70066641號令修正發布。
1492. 姓名更改 2008/4/29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17267號2008/4/2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68643號 有關當事人姓氏變更後,建議開放異地辦理其子女父母姓名隨同變更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鑑於當事人姓氏變更後,關係人辦理配偶姓名、〈養〉父母姓名、子女姓氏隨同變更或更正,須至配偶或子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造成民眾不便,且如未能儘速辦理將衍生戶籍資料不正確。本部爰於96年1月3日以台內戶字第0950179008號公告新增異地辦理項目,略以:「有關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96年2月1日起實施。…三、戶籍地已辦妥姓名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配偶姓名、〈養〉父母姓名變更或更正者之變更或更正登記。」上開公告之「已辦妥姓名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係包括辦理姓名變更或更正登記者其配偶及子女。旨揭異地辦理戶籍登記項目之建議,得依上開公告規定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
1493. 國籍歸化 2008/4/28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15891號2008/4/2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69567號 有關日本國人○○○女士提憑「考試院銓定任用資格考試及格證書」得否認定為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考選部97年4月21日選特字第0970002953號函查復略以:「查黃君係00年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現職派用人員詮定任用資格考試詮定委任任用資格考試衛生行政類考試及格人員,該項考試係依『現職派用人員詮定任用資格考試辦法』規定辦理。」,復查「現職派用人員詮定任用資格考試辦法」第4條規定:「本考試分左列3等:…三、現職委派人員未具委任資格者得應詮定委任任用資格考試。」,第6條規定:「…詮定委任任用資格考試以筆試及服務成績審查方式辦理。」,第8條規定:「…詮定委任任用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國文及專業科目1科,其專業科目就應考人業務有關之學科或法令由考試院定之。」,準此,○○○女士既於00年依前揭規定應試及格,其應視為具有國籍法第3條第1項第5款所定「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之要件,其提憑之「考試院詮定任用資格考試及格證書」得認定為具備該要件之證明文件。
1494. 結婚 2008/4/25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化作業通報通報編號:A971013 檢送「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說明一】本部97年4月11日台內戶字第09700597032號函附件「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因文書作業疏漏,內容錯誤,請惠予抽換。【說明二】另有關中文版及英文版結婚、離婚證明書格式,本部刻研議辦理,嗣設計完竣訂定相關規格後即行通知。【說明三】聯絡人:內政部戶政司戶籍行政科陳○○〈02〉2356-5089。
1495. 國籍歸化 2008/4/24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13689號2008/4/2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67415號 有關泰國籍○○○女士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免載其出生月日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查泰國民商法第16條規定:「個人年齡計法係自出生日起算。倘若知道出生月份而不知出生日期,則以該月之第1天算作出生日,惟任何不知月份與日期者;其年齡計法則自該出生年份日曆之第1天起算。」,復查外交部前於94年12月23日以部授領二字第09404756830號函查復:「案經駐泰國代表處洽泰國外交部領務司復稱,泰國民商法第16條條文為尚有效力之法令,另已喪失泰國國籍人士仍得向該國戶政單位申請更正出生日期。」在案〈如附件影本〉。準此,已喪失泰國國籍者尚得向該國戶政單位申請更正出生日期,遑論尚未喪失泰國國籍者,故本案○○○女士因其母僅記得出生年份,惟依前揭規定,其得向泰國政府申辦補正註記出生月日,並據以申請喪失該國國籍證明。
1496. 法規類 2008/4/2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11543號2008/4/16內政部台內移字第09700023775號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部分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7年4月16日以台內移字第0970002377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含附件〉1份。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部分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7年4月16日以台內移字第0970002377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含附件〉1份。
1497. 姓名更改 2008/4/2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11416號2008/4/2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63866號 有關○先生申請改名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查依本部91年1月22日台內密雅戶字第091000001號函意旨,是否有不得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情形,應以實際上所宣告各罪之刑罰而定。本案當事人96年0月0日經○○分院96年聲減字○○○○號判決確定減刑在案。鑑於上開判決係就當事人原所受有期徒刑之減刑判決,非為所犯罪行之確定判決。本案仍應以93年0月0日○○分院93年交上易字○○號以所犯之罪之確定判決為依據,並依姓名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本於職權核處。
1498. 結婚 2008/4/2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10881號2008/4/2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66274號 有關彰化縣政府建議97年5月23日起戶政事務所例假日不受理結婚登記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自97年5月23日起,依民法親屬編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結婚當事人必須親自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結婚始具法律效力,與現行「儀式婚」不同,如戶政事務所僅於上班日受理結婚登記,恐衍生限制民眾之結婚無法於例假日生效之爭議,影響民眾權益甚鉅。【說明三】為避免因國人結婚觀念與現行法令仍存有落差,造成97年5月23日以後結婚效力之紛爭,本部於97年4月1日邀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戶政事務所代表開會研商「民法親屬編將儀式婚修改為登記婚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相關事宜」會議,進行充分討論、交換意見,衡酌民眾之需求與戶政人員之權益,決議採以事先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預約結婚登記日期,彈性處理之折衷作法。【說明四】按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第2項規定,如民眾事先向戶政事務所預約登記期日,戶政事務所應於斟酌結婚當事人之意願後,指定結婚登記日及時間,並告知結婚當事人應繳驗之相關文件。準此,民眾向戶政事務所預約結婚登記日期,應即告知提憑之證明文件,必要時可請當事人配合提供上開證明文件。俾戶政事務所先行審查之,避免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當日發生無證明文件或不齊備致無法辦理結婚登記之情事。【說明五】另有關戶政事務所假日辦理結婚登記時,是否應同時受理換發國民身分證,辦理遷徙登記及請領戶籍謄本乙節,考量辦理結婚登記必須同時換發國民身分證,渠等配偶欄位方與戶籍資料一致,且雙方當事人可能欲同時辦理遷徙及請領戶籍謄本,爰因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而衍生之國民身分證換發、遷徙登記及請領戶籍謄本等戶籍登記業務,戶政事務所應依當事人需求一併辦理,以資便民。
1499. 印鑑 2008/4/21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07454號2008/4/1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63918號 有關拉○○‧○○○印鑑登記乙案。 【說明二】按內政部95年9月15日台內戶字第0950142328號函略以,有關原住民傳統名字及其羅馬拼音之斷句區隔,如於戶役政資訊系統中以「空白格」區隔易造成資料不明導致判斷錯誤,囿於系統之設計,爰採「‧」符號區隔。本案拉○○‧○○○得持憑「拉○○○○○」〈中間未以點區隔〉之印章申辦印鑑登記。
1500. 結婚 2008/4/18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02561號2008/4/1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597031號 檢送研商「民法親屬編將儀式婚修改為登記婚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相關事宜」會議紀錄乙份。 【說明二】有關戶政事務所周六、週日或例假日受理民眾申辦結婚登記,請各所提早排定輪值人員,於當日受理登記;結婚當事人戶籍分屬不同管轄區域時,應事先聯繫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戶政事務所,於預約登記是日保持戶役政資訊系統開機並派員輪值。【說明三】請各所製作文宣資料與轄區婚紗業或相關業者合作,以加強宣導登記婚制度。【說明四】請各所利用村里民大會及鄉鎮市內各種公開集會場合,宣達說明新制登記婚制度內容,以利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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