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彙編
共 2693筆資料,第 4/90頁, 筆
序號 | 法令類別 | 收文日期 | 機關字號 | 法令摘要 | 法令內容 | 附件下載 |
---|---|---|---|---|---|---|
91. | 國民身分證 | 內政部111.5.24台內戶字第1110242204號 | 本部103年9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30601403號函即日起停止適用。 | 內政部函【說明三】本案「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及「戶政規費收費標準」業已明定當事人或亡故者之親屬為辦理亡故者喪葬事宜,得申請本人或亡故者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檔」,並收取規費,考量取得電子檔後,可自行列印符合需求之相片尺寸,爰此,不再提供彩色紙本相片,本部上揭103年9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30601403號函(提供彩色列印紙本相片,不提供相片影像電子檔資料)停止適用。 | ||
92. | 終止收養 | 內政部111.5.16台內戶字第1110242158號 | 有關終止收養登記申請人於辦理終止收養登記後,其申請「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回復其本姓時,申請換證事宜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三】有關終止收養登記申請人於辦理終止收養登記後,按本部110年5月7日上揭函申請「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回復其本姓時,如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成年人或14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已交付國民身分證,得參照本部107年4月16日上揭函意旨,視為有委託之意思,由終止收養登記申請人同時申請換證。至該直系血親卑親屬為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如有換領國民身分證者,仍應由其法定代理人親自或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說明四】另本部107年4月16日上揭函所提有關經法院裁判確定之共同收養或終止收養案,申請人於辦理戶籍登記後致成年當事人(被收養人)戶籍資料異動,同時提具當事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視為有委託之意思,得由申請人同時申請換證1節,如該當事人為14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已交付國民身分證,亦可比照辦理。 | ||
93. | 戶籍謄本 | 內政部111.5.16台內戶字第11102420632號 | 有關被收養人得否申請其本生父母之戶籍謄本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被收養者於收養關係存續中,與其本生父母已暫停「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復按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第1點第2款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基此,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尚不得依上揭處理原則第2點第4款「直系血親」之規定申請本生父母戶籍謄本。【說明三】至如依原住民身分法,當事人(即養子女)有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原住民身分之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尚得依上揭處理原則第2點第6款「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規定提出申請,並由戶政機關本於職權審認核處。是以,如遇有是類個案,請依前開說明辦理。 | ||
94. | 原住民 | 內政部111.5.12台內戶字第1110118048號 | 有關誤辦未成年人之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喪失登記應予撤銷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三】按原住民身分係人格權,亦為憲法保障之重要基本權,依已國內法化之兒童權利公約揭櫫:「兒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因此其出生前與出生後均需獲得特別之保護及照顧,包括適當之法律保護」,故本法第9條第1項所列各款事由,均以成年人為限,以玆保護未成年子女之權益。是以,未成年人尚不得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倘發生誤辦情事,應予撤銷。【說明四】至有關旨揭撤銷登記適格申請人部分,按戶籍法第23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 之登記。」同法第46條規定:「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同法第48條之2規定,撤銷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是以,是類案件應由原辦理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喪失登記之申請人為撤銷登記,倘逾法定期限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
||
95. | 原住民 | 內政部111.5.11台內戶字第1110117395號 |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於111年4月1日宣告後,有關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6條、第7條及第8條等規定之適用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三】有關旨揭判決自111年4月1日宣告後至本法依判決意旨完成修法前,本法第4條、第6條、第7條及第8條等規定如何適用,經原住民族委員會111年4月28日上揭函復略以,本法上開法令尚未屆期失效前,行政機關仍有予以執行之義務,亦為權力分立原則及依法行政原則之要求。 (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
||
96. | 結婚 | 內政部111.5.4台內戶字第1110117450號 | 有關駐印尼代表處及駐泗水辦事處自111年5月起新增受理印尼各地宗教事務所核發之伊斯蘭教徒「結婚證明小冊(Buku Nikah)」及「結婚證書(Surat Keterangan Perkawinan/Menikah)作為婚姻證明文件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駐印尼二館處自本年5月起調整採伊斯蘭宗教儀式結婚登記者之應備文件(其他宗教儀式結婚者則維持原應備文件),新增各地宗教事務所開立之「結婚證明小冊」及「結婚證書」。另考量上述各地宗教事務所開立之結婚證書格式無固定格式,將僅採納完整載明來函所列相關資訊之紙本結婚證書。 | pdf pdf | |
97. | 監護 | 內政部111.5.4台內戶字第1110116963號 | 有關民法第1094條第1項順序單獨為未成年人之法定監護人,其有死亡或受監護宣告之情形,戶政事務所於辦理其死亡或監護宣告登記後,通報社政機關之主責戶政事務所及方式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民法第1094條第1項順序單獨為未成年人之法定監護人,其有死亡或受監護宣告之情形,戶政事務所於辦理其死亡或監護宣告登記後,應通報社政機關。前揭情形,有關通報社政機關之主責戶政事務所及其方式,仍請比照本部105年5月26日台內戶字第1051202258號函及106年7月31日台內戶字第1060426976號函(均諒達),由受理相關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於辦妥登記後,於未成年子女所內記事載明其法定監護人死亡或受監護宣告,並通知未成年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通報社政機關相關事宜。 | ||
98. | 死亡 | 內政部111.4.27台內戶字第11101161062號 | 有關新加坡移民及關務局將自111年5月29日起改以數位證書形式核發出生、死亡及死產證明書(正副本)1案。 | 內政部函【說明四】國人在新加坡死亡,在臺辦理死亡登記,申請人仍須提出旨揭死亡證明文件(數位證書形式)經我駐新加坡台北代表處驗證,以避免受理錯誤,影響民眾權益;另受理其他戶籍登記案件,如有查驗旨揭文書之需,亦同。 | ||
99. | 原住民 | 內政部111.4.19台內戶字第1110114841號 | 有關原住民身分法施行前因法定事由喪失原住民身分者,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得類推適用原住民身分法第12條第1項「其他原因」更正原住民身分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三】本法(原住民身分法)第8條於110年1月27日修正後,立法者擴張法律適用範圍,俾使本法施行前不及於改姓而死亡者,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亦能取得身分;並透過既有規定(即本法第2條、第4條、第5條或第6條規定)予以保障得適用修正前第8條第1項規定者,惟未慮及民法第1077條規定之收養情事,而使上開法律規範計畫不完整,應予以補救,故將前開漏洞視為一種錯誤,使收養關係存續中,原適用修正前本法第8條第1項之當事人,得類推適用本法第12條第1項「其他原因」更正並取得原住民身分,以玆補 救。【說明四】有關原住民身分法施行前因法定事由喪失原住民身分者,依原住民族委員會111年4月13日上揭函意旨,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得類推適用原住民法第12條第1項「其他原因」更正原住民身分,執行登記作業時,更正原因選擇「其他」並輸入「未及於原住民身分法第8條第1項110年1月27日修正前申請回復」。 |
pdf pdf | |
100. | 原住民 | 內政部111.3.18台內戶字第1110241330號 | 有關原住民以傳統姓名辦理出生登記,嗣後申請變更為漢人姓名之法律適用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三】依原住民族文化慣俗,原住民傳統名字無姓名條例所稱之「姓」。是以,漢人姓名形式包含「姓氏」與「名字」;傳統姓名形式僅有「名字」。實務上,原住民新生兒為出生登記時,得以漢人姓名或傳統姓名形式,擇一登記。倘以漢人姓名登記時,須依民法規定決定新生兒姓氏,再取用名字。如以傳統名字登記者,因無須登記姓氏,嗣後申請變更為漢人姓名時,除依本部101年9月20日前揭函申請改名外,未成年者,尚須由父母約定子女從姓,成年者,自行決定從父姓或母姓。 | ||
101. | 戶籍謄本 | 內政部111.3.17台內戶字第1110109516號 | 有關私立醫院因醫療所需,向戶政事務所請求提供無自主能力病人之親屬戶籍資料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基於「醫療」之特定目的,其為踐行醫療法等相關規定蒐集病患之親屬資料,尚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法律明文規定」,至戶政機關提供病患之親屬資料予私立醫院,是否符合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4款「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情形而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仍應由戶政機關視具體個案審酌。倘係基於「獲得親屬資料進行通報保護資訊系統」之特定目的,按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相關法令尚無醫院應向戶政機關請求提供無自主能力病人之親屬資料以進行通報之規定,戶政機關尚不宜依醫院所請提供戶籍資料。 | ||
102. | 監護 | 內政部111.3.17台內戶字第1110109550號 | 有關因離婚、認領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戶政事務所於受理父或母一方受監護宣告登記時,一併通知他方,並依戶籍法相關規定辦理催告、逕為登記事宜後通報社政機關1案。 | 因離婚、認領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戶政事務所於受理父或母一方受監護宣告登記時,得比照內政部110年10月4日台內戶字第1100244196號函規定,應通知他方於法定期間內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並依戶籍法相關規定辦理催告、逕為登記事宜後通報社政機關。 | ||
103. | 同性之結婚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1.3.1中市民戶字第1110005435號/內政部111.2.22台內戶字第1110105985號 | 有關國人與德國籍同性伴侶持憑伴侶證明文件申請在臺結婚登記1案。 | 內政部函【說明四】因我國不存在同性伴侶關係法律制度,爰渠等106年2月24日於德國成立之同性伴侶關係於我國不生效力。另依德國法令規定,已成立同性伴侶關係者,無須解除原伴侶關係,可持憑伴侶登記證明等文件,申請轉換為婚姻關係。是以,本案當事人按涉民法第46條規定,因德國與我國皆為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結婚之方式可依我國施行法及戶籍法等規定,申請在臺結婚登記。【說明五】渠等於德國仍存在伴侶關係,無法提出單身之婚姻狀況證明,因雙方成立伴侶關係,不得再與第三人成立婚姻或伴侶關係,爰得以渠等經驗證翻譯中文之伴侶關係證明,作為其婚姻狀況證明。 | ||
104. | 遷徙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1.3.1中市民戶字第1110005413號/內政部110.2.25台內戶字第1110240922號 | 有關修正「遷徙登記提證文件彙整表」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查現行遷徙登記提證文件彙整表備註六「持房屋所有權人簽署同意書辦理單獨立戶登記,得由戶政事務所使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查詢系統』查證申請人是否確為房屋所有權人」,因多有民眾反映該項文字說明易解讀為遷徙登記之當事人僅需持房屋所有權人同意書,由戶政事務所使用上開系統查證該文件簽署者為房屋所有權人後,即可辦理遷入登記單獨立戶,爰參照本部103年10月28日上揭函修正為「遷徙登記之當事人為房屋所有權人本人者,得由本人簽署同意書,由戶政事務所透過『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查詢系統』查證其確為房屋所有權人後,辦理遷入登記單獨立戶。」 | pdf pdf | |
105. | 初設戶籍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1.2.22中市民戶字第1110004667號/內政部111.2.18台內戶字第11102408792號 | 有關定居證之出生地如僅記載大陸地區,得由申請人提憑出生證明等文件或免提證自行申報省(市)及縣(市)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時,倘遇定居證之出生地僅記載大陸地區,未詳載所屬省(市)及縣(市)者,得由申請人提憑出生證明等文件或免提證口頭申請登記,並由戶所確認後,於執行「遷入者補登」作業時,詳載申請人自行申報之大陸地區所屬省(市)及縣(市)名稱。 | ||
106. | 監護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1.2.15中市民戶字第1110004118號/內政部111.2.14台內戶字第1110105038號 | 有關民法第1094條第1項順序單獨為未成年人之法定監護人,其有死亡或受監護宣告之情形,戶政事務所於辦理其死亡或監護宣告登記後,應通報社政機關1案。 | 內政部函【說明四】按法務部90年8月23日(90)法律決字第029599號函略以,民法第1094條第1項規定所稱「與未成年人同居」,係指實際上與未成年人共同居住於一處者,並不以戶籍登記為同一戶為要件;又民法無監護人必須為1人之規定,故如同一順序之監護人為數人時,則共同行使監護權。另依民法第1096條規定,亦訂有不得為監護人,如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或失蹤等情形,均屬事實認定問題,尚難僅由戶政事務所查詢是類親屬是否仍生存且未受監護宣告,或是否與未成年人設籍同一戶內,即認定渠等符合民法第1094條所稱其他順位之法定監護人。爰前揭建議事項於執行上恐有窒礙難行之處,惟為保障未成年人權益,仍請戶政事務所遇有旨案情形時,於完成相關登記後一併通報社政機關,俾利是類未成年人即時獲得適當之保護處置。 | ||
107. | 原住民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1.2.11中市民戶字第1110003697號/內政部111.2.10台內戶字第1110104716號 | 有關原具原住民身分之國人喪失國籍,嗣後回復國籍後仍具有原住民身分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三】當事人回復國籍向設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恢復戶籍(遷入登記)時,逕依其廢止戶籍前之戶籍資料補登其原住民身分別及民族別,無須再辦理原住民身分取得登記。 | ||
108. | 收養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1.2.9中市民戶字第1110003241號/內政部110.2.7台內戶字第1110103748號 | 有關戶政事務所依法院裁定認可辦理同性配偶收養無血緣子女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三】有關法院裁定認可同性配偶收養無血緣子女之效力1事,原則上該裁定自確定時發生效力。復按法務部84年9月27日(84)法律決字第22799號函略以,法院認可收養之裁定,雖屬非訟事件而無實質上之確定力,但仍有裁定之拘束力。經法院裁定認可之收養關係縱有無效之原因 ,於該裁定未經撤銷變更或另訴確認收養無效判決確定前,尚不能遽以否認該裁定之效力。因此,戶政機關仍宜按上述意旨並依相關法令本於職權受理當事人之收養登記。 | ||
109. | 國籍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1.1.28中市民戶字第1110002915號/內政部111.1.28台內移字第11109102144號 | 「外國專業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申請永久居留無不良素行認定標準」訂定發布。 | 法令詳見附件。 | ||
110. | 同性之結婚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1.1.26中市民戶字第1110002521號/內政部111.1.25台內戶字第1110103599號 | 有關增列智利為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據駐智利代表處查復略以,查智利於110年12月10日政府公報頒布同性婚姻法案,於111年3月10日正式生效。 | ||
111. | 其他法令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1.1.24中市民戶字第1110002301號/內政部111.1.22台內戶字第1110102435號 | 有關內政部部94年11月8日台內戶字第0940016658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三】關於某特定門牌地址內之戶數及設籍人數,縱使自該等資料本身不能直接識別特定個人,惟仍應視個案情況觀察,若某特定門牌地址仍能透過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方式,而得以間接識別特定現生存之自然人者,則屬於上開個資法第2條第1款所定之個人資料範圍,而有該法之適用。【說明四】台內戶字第0940016658號函與上開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示不符,爰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pdf pdf | |
112. | 同性之結婚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1.1.24中市民戶字第1110002301號/內政部111.1.19台內戶字第1110101699號 | 有關增列瑞士為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三】瑞士有關同性婚姻合法化1事,其聯邦國會決議採2階段生效,已在國外同性結婚且於瑞士登記為同性伴侶者,自111年1月1日起適用婚姻制度;111年7月1日起同性伴侶可申請結婚登記,不再受理同性伴侶關係登記,倘已登記伴侶關係者於新法施行後,可向戶政官員聲明轉成婚姻關係。 | ||
113. | 戶籍謄本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1.1.18中市民戶字第1110001663號/內政部111.1.17台內戶字第11002411442號 | 「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3點、第4點規定,業經本部於111年1月17日以台內戶字第1100241144號令修正發布。 |
修正後法令及沿革詳見 https://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FL033954 |
||
114. | 死亡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1.1.10中市民戶字第1110000768號/內政部111.1.6台內戶字第1110240614號 | 有關民眾提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開立死亡證明文件影本及經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辦理死亡登記疑義1案。 | 內政部函【說明四】民眾於辦理死亡證明文件中文譯本認證時,倘確已提供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開立死亡證明文件正本予公證人審認相符,則經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應可視同死亡證明文件正本,憑辦死亡登記。 | ||
115. | 監護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1.1.10中市民戶字第1110000798號/內政部111.1.6台內戶字第1100245532號 | 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應記載事項、內容及方法1案。 | 內政部函【說明四】......法院判決及調(和)解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係由法院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之,此為法律所賦予法院之權責,又法院確定之終局判決之訴訟標的對行政機關有其拘束力,致戶政事務所依法院裁判文件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登記並登載其裁判內容。【說明五】......考量法院判決及調(和)解係由法官依個案情形予以酌定之,戶政事務所宜依法院裁判內容登載,避免造成爭議。 | ||
116. | 國籍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0.12.29中市民戶字第1100033512號/內政部110.12.28台內移字第11009130034號 |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修正發布。 |
近年來,以有特殊貢獻或高級專業人才為由,經許可歸化而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者逐漸增多,茲配合簡化渠等申請在臺居留及定居之行政作業,俾與國籍法銜接,並符合規範一致化,且為因應實務作業所需,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經許可居留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居留期間申請變更居留原因及居留期間每次出國在三個月以內申請定居者,免附相關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 二、增訂隨同居留之未成年子女於成年後,申請延期居留之積極條件及經許可者之延期居留期間。(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三、增訂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來臺投資、工作或就學經許可居留者,因居留原因消失,於居留期間屆滿前,得申請延期居留六個月,有必要者,得再申請延期居留一次,總延長居留期間最長為一年。(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四、增訂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未成年子女,於國外向駐外館處申請臺灣地區定居證副本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
pdf pdf | |
117. | 離婚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0.11.26中市民戶字第1100029691號/內政部110.11.22台內戶字第1100142913號 | 有關駐日本代表處將日本區公所發行之結(離)婚「受理證明書」列為有效結(離)婚證明文件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受理證明書」為日本法定文件並依日本國內法可證明結(離)婚生效時間,駐日本代表處將日本區公所發行之結(離)婚「受理證明書」列為有效結(離)婚證明文件,受理國人持該文件驗證並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及結(離)婚生效日期。 | ||
118. | 結婚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0.11.26中市民戶字第1100029691號/內政部110.11.22台內戶字第1100142913號 | 有關駐日本代表處將日本區公所發行之結(離)婚「受理證明書」列為有效結(離)婚證明文件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受理證明書」為日本法定文件並依日本國內法可證明結(離)婚生效時間,駐日本代表處將日本區公所發行之結(離)婚「受理證明書」列為有效結(離)婚證明文件,受理國人持該文件驗證並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及結(離)婚生效日期。 | ||
119. | 原住民 | 內政部110.11.18台內戶字第1100142421號 | 有關當事人之父母同姓,依原住民身分法「從姓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規定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仍須辦理姓氏變更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三】如當事人為原住民與非原住民之婚生子女,基於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目的之改姓,係以從「具原住民身分一方」之姓氏為要件,故縱當事人之父、母為同姓氏,當事人出生時本從不具原住民身分一方之姓氏,嗣後欲取得原住民身分,仍應依法第7條規定,變更為具原住民身分一方之姓氏,始符前開條文所定原住民身分取得要件。【說明四】原住民申請回復傳統姓名、漢人姓名、變 更為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喪失原住民身分時,應查證有無姓名條例限制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情事, |
||
120. | 姓名更改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0.11.12中市民戶字第1100028753號/內政部110.11.11台內戶字第1100244650號 | 有關離婚事件或終止收養事件之當事人須回復本姓者,其姓氏變更登記案件得由適格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三】有關離婚事件或終止收養事件之當事人須回復本姓,係民法強制規定,且「僅」得回復本姓,無其他姓氏選擇,與須確認當事人「意思表示」之改姓案件不同,爰離婚事件或終止收養事件之當事人須回復本姓者,其姓氏變更登記案件得由適格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 |
共 2693筆資料,第 4/90頁,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