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彙編
共 2688筆資料,第 4/90頁, 筆
序號 | 法令類別 | 收文日期 | 機關字號 | 法令摘要 | 法令內容 | 附件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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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結婚 | 內政部111.5.4台內戶字第1110117450號 | 有關駐印尼代表處及駐泗水辦事處自111年5月起新增受理印尼各地宗教事務所核發之伊斯蘭教徒「結婚證明小冊(Buku Nikah)」及「結婚證書(Surat Keterangan Perkawinan/Menikah)作為婚姻證明文件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駐印尼二館處自本年5月起調整採伊斯蘭宗教儀式結婚登記者之應備文件(其他宗教儀式結婚者則維持原應備文件),新增各地宗教事務所開立之「結婚證明小冊」及「結婚證書」。另考量上述各地宗教事務所開立之結婚證書格式無固定格式,將僅採納完整載明來函所列相關資訊之紙本結婚證書。 | pdf pdf | |
92. | 監護 | 內政部111.5.4台內戶字第1110116963號 | 有關民法第1094條第1項順序單獨為未成年人之法定監護人,其有死亡或受監護宣告之情形,戶政事務所於辦理其死亡或監護宣告登記後,通報社政機關之主責戶政事務所及方式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民法第1094條第1項順序單獨為未成年人之法定監護人,其有死亡或受監護宣告之情形,戶政事務所於辦理其死亡或監護宣告登記後,應通報社政機關。前揭情形,有關通報社政機關之主責戶政事務所及其方式,仍請比照本部105年5月26日台內戶字第1051202258號函及106年7月31日台內戶字第1060426976號函(均諒達),由受理相關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於辦妥登記後,於未成年子女所內記事載明其法定監護人死亡或受監護宣告,並通知未成年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通報社政機關相關事宜。 | ||
93. | 死亡 | 內政部111.4.27台內戶字第11101161062號 | 有關新加坡移民及關務局將自111年5月29日起改以數位證書形式核發出生、死亡及死產證明書(正副本)1案。 | 內政部函【說明四】國人在新加坡死亡,在臺辦理死亡登記,申請人仍須提出旨揭死亡證明文件(數位證書形式)經我駐新加坡台北代表處驗證,以避免受理錯誤,影響民眾權益;另受理其他戶籍登記案件,如有查驗旨揭文書之需,亦同。 | ||
94. | 原住民 | 內政部111.4.19台內戶字第1110114841號 | 有關原住民身分法施行前因法定事由喪失原住民身分者,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得類推適用原住民身分法第12條第1項「其他原因」更正原住民身分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三】本法(原住民身分法)第8條於110年1月27日修正後,立法者擴張法律適用範圍,俾使本法施行前不及於改姓而死亡者,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亦能取得身分;並透過既有規定(即本法第2條、第4條、第5條或第6條規定)予以保障得適用修正前第8條第1項規定者,惟未慮及民法第1077條規定之收養情事,而使上開法律規範計畫不完整,應予以補救,故將前開漏洞視為一種錯誤,使收養關係存續中,原適用修正前本法第8條第1項之當事人,得類推適用本法第12條第1項「其他原因」更正並取得原住民身分,以玆補 救。【說明四】有關原住民身分法施行前因法定事由喪失原住民身分者,依原住民族委員會111年4月13日上揭函意旨,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得類推適用原住民法第12條第1項「其他原因」更正原住民身分,執行登記作業時,更正原因選擇「其他」並輸入「未及於原住民身分法第8條第1項110年1月27日修正前申請回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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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原住民 | 內政部111.3.18台內戶字第1110241330號 | 有關原住民以傳統姓名辦理出生登記,嗣後申請變更為漢人姓名之法律適用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三】依原住民族文化慣俗,原住民傳統名字無姓名條例所稱之「姓」。是以,漢人姓名形式包含「姓氏」與「名字」;傳統姓名形式僅有「名字」。實務上,原住民新生兒為出生登記時,得以漢人姓名或傳統姓名形式,擇一登記。倘以漢人姓名登記時,須依民法規定決定新生兒姓氏,再取用名字。如以傳統名字登記者,因無須登記姓氏,嗣後申請變更為漢人姓名時,除依本部101年9月20日前揭函申請改名外,未成年者,尚須由父母約定子女從姓,成年者,自行決定從父姓或母姓。 | ||
96. | 戶籍謄本 | 內政部111.3.17台內戶字第1110109516號 | 有關私立醫院因醫療所需,向戶政事務所請求提供無自主能力病人之親屬戶籍資料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基於「醫療」之特定目的,其為踐行醫療法等相關規定蒐集病患之親屬資料,尚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法律明文規定」,至戶政機關提供病患之親屬資料予私立醫院,是否符合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4款「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情形而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仍應由戶政機關視具體個案審酌。倘係基於「獲得親屬資料進行通報保護資訊系統」之特定目的,按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相關法令尚無醫院應向戶政機關請求提供無自主能力病人之親屬資料以進行通報之規定,戶政機關尚不宜依醫院所請提供戶籍資料。 | ||
97. | 監護 | 內政部111.3.17台內戶字第1110109550號 | 有關因離婚、認領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戶政事務所於受理父或母一方受監護宣告登記時,一併通知他方,並依戶籍法相關規定辦理催告、逕為登記事宜後通報社政機關1案。 | 因離婚、認領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戶政事務所於受理父或母一方受監護宣告登記時,得比照內政部110年10月4日台內戶字第1100244196號函規定,應通知他方於法定期間內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並依戶籍法相關規定辦理催告、逕為登記事宜後通報社政機關。 | ||
98. | 同性之結婚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1.3.1中市民戶字第1110005435號/內政部111.2.22台內戶字第1110105985號 | 有關國人與德國籍同性伴侶持憑伴侶證明文件申請在臺結婚登記1案。 | 內政部函【說明四】因我國不存在同性伴侶關係法律制度,爰渠等106年2月24日於德國成立之同性伴侶關係於我國不生效力。另依德國法令規定,已成立同性伴侶關係者,無須解除原伴侶關係,可持憑伴侶登記證明等文件,申請轉換為婚姻關係。是以,本案當事人按涉民法第46條規定,因德國與我國皆為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結婚之方式可依我國施行法及戶籍法等規定,申請在臺結婚登記。【說明五】渠等於德國仍存在伴侶關係,無法提出單身之婚姻狀況證明,因雙方成立伴侶關係,不得再與第三人成立婚姻或伴侶關係,爰得以渠等經驗證翻譯中文之伴侶關係證明,作為其婚姻狀況證明。 | ||
99. | 遷徙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1.3.1中市民戶字第1110005413號/內政部110.2.25台內戶字第1110240922號 | 有關修正「遷徙登記提證文件彙整表」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查現行遷徙登記提證文件彙整表備註六「持房屋所有權人簽署同意書辦理單獨立戶登記,得由戶政事務所使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查詢系統』查證申請人是否確為房屋所有權人」,因多有民眾反映該項文字說明易解讀為遷徙登記之當事人僅需持房屋所有權人同意書,由戶政事務所使用上開系統查證該文件簽署者為房屋所有權人後,即可辦理遷入登記單獨立戶,爰參照本部103年10月28日上揭函修正為「遷徙登記之當事人為房屋所有權人本人者,得由本人簽署同意書,由戶政事務所透過『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查詢系統』查證其確為房屋所有權人後,辦理遷入登記單獨立戶。」 | pdf pdf | |
100. | 初設戶籍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1.2.22中市民戶字第1110004667號/內政部111.2.18台內戶字第11102408792號 | 有關定居證之出生地如僅記載大陸地區,得由申請人提憑出生證明等文件或免提證自行申報省(市)及縣(市)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時,倘遇定居證之出生地僅記載大陸地區,未詳載所屬省(市)及縣(市)者,得由申請人提憑出生證明等文件或免提證口頭申請登記,並由戶所確認後,於執行「遷入者補登」作業時,詳載申請人自行申報之大陸地區所屬省(市)及縣(市)名稱。 | ||
101. | 監護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1.2.15中市民戶字第1110004118號/內政部111.2.14台內戶字第1110105038號 | 有關民法第1094條第1項順序單獨為未成年人之法定監護人,其有死亡或受監護宣告之情形,戶政事務所於辦理其死亡或監護宣告登記後,應通報社政機關1案。 | 內政部函【說明四】按法務部90年8月23日(90)法律決字第029599號函略以,民法第1094條第1項規定所稱「與未成年人同居」,係指實際上與未成年人共同居住於一處者,並不以戶籍登記為同一戶為要件;又民法無監護人必須為1人之規定,故如同一順序之監護人為數人時,則共同行使監護權。另依民法第1096條規定,亦訂有不得為監護人,如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或失蹤等情形,均屬事實認定問題,尚難僅由戶政事務所查詢是類親屬是否仍生存且未受監護宣告,或是否與未成年人設籍同一戶內,即認定渠等符合民法第1094條所稱其他順位之法定監護人。爰前揭建議事項於執行上恐有窒礙難行之處,惟為保障未成年人權益,仍請戶政事務所遇有旨案情形時,於完成相關登記後一併通報社政機關,俾利是類未成年人即時獲得適當之保護處置。 | ||
102. | 原住民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1.2.11中市民戶字第1110003697號/內政部111.2.10台內戶字第1110104716號 | 有關原具原住民身分之國人喪失國籍,嗣後回復國籍後仍具有原住民身分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三】當事人回復國籍向設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恢復戶籍(遷入登記)時,逕依其廢止戶籍前之戶籍資料補登其原住民身分別及民族別,無須再辦理原住民身分取得登記。 | ||
103. | 收養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1.2.9中市民戶字第1110003241號/內政部110.2.7台內戶字第1110103748號 | 有關戶政事務所依法院裁定認可辦理同性配偶收養無血緣子女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三】有關法院裁定認可同性配偶收養無血緣子女之效力1事,原則上該裁定自確定時發生效力。復按法務部84年9月27日(84)法律決字第22799號函略以,法院認可收養之裁定,雖屬非訟事件而無實質上之確定力,但仍有裁定之拘束力。經法院裁定認可之收養關係縱有無效之原因 ,於該裁定未經撤銷變更或另訴確認收養無效判決確定前,尚不能遽以否認該裁定之效力。因此,戶政機關仍宜按上述意旨並依相關法令本於職權受理當事人之收養登記。 | ||
104. | 國籍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1.1.28中市民戶字第1110002915號/內政部111.1.28台內移字第11109102144號 | 「外國專業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申請永久居留無不良素行認定標準」訂定發布。 | 法令詳見附件。 | ||
105. | 同性之結婚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1.1.26中市民戶字第1110002521號/內政部111.1.25台內戶字第1110103599號 | 有關增列智利為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據駐智利代表處查復略以,查智利於110年12月10日政府公報頒布同性婚姻法案,於111年3月10日正式生效。 | ||
106. | 其他法令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1.1.24中市民戶字第1110002301號/內政部111.1.22台內戶字第1110102435號 | 有關內政部部94年11月8日台內戶字第0940016658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三】關於某特定門牌地址內之戶數及設籍人數,縱使自該等資料本身不能直接識別特定個人,惟仍應視個案情況觀察,若某特定門牌地址仍能透過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方式,而得以間接識別特定現生存之自然人者,則屬於上開個資法第2條第1款所定之個人資料範圍,而有該法之適用。【說明四】台內戶字第0940016658號函與上開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示不符,爰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pdf pdf | |
107. | 同性之結婚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1.1.24中市民戶字第1110002301號/內政部111.1.19台內戶字第1110101699號 | 有關增列瑞士為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三】瑞士有關同性婚姻合法化1事,其聯邦國會決議採2階段生效,已在國外同性結婚且於瑞士登記為同性伴侶者,自111年1月1日起適用婚姻制度;111年7月1日起同性伴侶可申請結婚登記,不再受理同性伴侶關係登記,倘已登記伴侶關係者於新法施行後,可向戶政官員聲明轉成婚姻關係。 | ||
108. | 戶籍謄本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1.1.18中市民戶字第1110001663號/內政部111.1.17台內戶字第11002411442號 | 「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3點、第4點規定,業經本部於111年1月17日以台內戶字第1100241144號令修正發布。 |
修正後法令及沿革詳見 https://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FL0339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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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死亡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1.1.10中市民戶字第1110000768號/內政部111.1.6台內戶字第1110240614號 | 有關民眾提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開立死亡證明文件影本及經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辦理死亡登記疑義1案。 | 內政部函【說明四】民眾於辦理死亡證明文件中文譯本認證時,倘確已提供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開立死亡證明文件正本予公證人審認相符,則經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應可視同死亡證明文件正本,憑辦死亡登記。 | ||
110. | 監護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1.1.10中市民戶字第1110000798號/內政部111.1.6台內戶字第1100245532號 | 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應記載事項、內容及方法1案。 | 內政部函【說明四】......法院判決及調(和)解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係由法院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之,此為法律所賦予法院之權責,又法院確定之終局判決之訴訟標的對行政機關有其拘束力,致戶政事務所依法院裁判文件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登記並登載其裁判內容。【說明五】......考量法院判決及調(和)解係由法官依個案情形予以酌定之,戶政事務所宜依法院裁判內容登載,避免造成爭議。 | ||
111. | 國籍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0.12.29中市民戶字第1100033512號/內政部110.12.28台內移字第11009130034號 |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修正發布。 |
近年來,以有特殊貢獻或高級專業人才為由,經許可歸化而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者逐漸增多,茲配合簡化渠等申請在臺居留及定居之行政作業,俾與國籍法銜接,並符合規範一致化,且為因應實務作業所需,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經許可居留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居留期間申請變更居留原因及居留期間每次出國在三個月以內申請定居者,免附相關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 二、增訂隨同居留之未成年子女於成年後,申請延期居留之積極條件及經許可者之延期居留期間。(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三、增訂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來臺投資、工作或就學經許可居留者,因居留原因消失,於居留期間屆滿前,得申請延期居留六個月,有必要者,得再申請延期居留一次,總延長居留期間最長為一年。(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四、增訂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未成年子女,於國外向駐外館處申請臺灣地區定居證副本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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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離婚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0.11.26中市民戶字第1100029691號/內政部110.11.22台內戶字第1100142913號 | 有關駐日本代表處將日本區公所發行之結(離)婚「受理證明書」列為有效結(離)婚證明文件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受理證明書」為日本法定文件並依日本國內法可證明結(離)婚生效時間,駐日本代表處將日本區公所發行之結(離)婚「受理證明書」列為有效結(離)婚證明文件,受理國人持該文件驗證並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及結(離)婚生效日期。 | ||
113. | 結婚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0.11.26中市民戶字第1100029691號/內政部110.11.22台內戶字第1100142913號 | 有關駐日本代表處將日本區公所發行之結(離)婚「受理證明書」列為有效結(離)婚證明文件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受理證明書」為日本法定文件並依日本國內法可證明結(離)婚生效時間,駐日本代表處將日本區公所發行之結(離)婚「受理證明書」列為有效結(離)婚證明文件,受理國人持該文件驗證並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及結(離)婚生效日期。 | ||
114. | 原住民 | 內政部110.11.18台內戶字第1100142421號 | 有關當事人之父母同姓,依原住民身分法「從姓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規定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仍須辦理姓氏變更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三】如當事人為原住民與非原住民之婚生子女,基於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目的之改姓,係以從「具原住民身分一方」之姓氏為要件,故縱當事人之父、母為同姓氏,當事人出生時本從不具原住民身分一方之姓氏,嗣後欲取得原住民身分,仍應依法第7條規定,變更為具原住民身分一方之姓氏,始符前開條文所定原住民身分取得要件。【說明四】原住民申請回復傳統姓名、漢人姓名、變 更為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喪失原住民身分時,應查證有無姓名條例限制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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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姓名更改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0.11.12中市民戶字第1100028753號/內政部110.11.11台內戶字第1100244650號 | 有關離婚事件或終止收養事件之當事人須回復本姓者,其姓氏變更登記案件得由適格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三】有關離婚事件或終止收養事件之當事人須回復本姓,係民法強制規定,且「僅」得回復本姓,無其他姓氏選擇,與須確認當事人「意思表示」之改姓案件不同,爰離婚事件或終止收養事件之當事人須回復本姓者,其姓氏變更登記案件得由適格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 | ||
116. | 戶籍謄本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0.10.19中市民戶字第1100026221號/內政部110.10.18台內戶字第11002420702號 | 「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第3點,業經本部於110年10月18日以台內戶字第1100242070號令修正發布。 | (見附件) | ||
117. | 死亡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0.10.5中市民戶字第1100025000號/內政部110.10.1台內戶字第1100135983號 | 有關建議開放異地受理補填國外出生子女之死亡記事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自即日起,民眾申請於個人記事欄補填子女之出生及死亡記事,或已辦理子女出生記事之補填,嗣後申請補填子女之死亡記事,均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 ||
118. | 監護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0.10.5中市民戶字第1100024921號/內政部110.10.4台內戶字第1100244196號 | 有關因離婚、認領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戶政事務所於受理父或母一方死亡登記時,一併通知生存他方,並依戶籍法相關規定辦理催告、逕為登記。 | 內政部函【說明三】有關因離婚、認領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者,如其中一方死亡,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第1069條之1及第1089條規定,該親權當然應由他方任之。惟實務上,因渠等雙方戶籍資料仍登載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而需用資料機關遇旨揭個案時,均要求生存之一方檢附死亡者戶籍謄本,但因渠等二人並無婚姻關係,生存之一方須另附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始可申請他方死亡謄本。又需用機關亦曾要求民眾至戶政事務所將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由共同行使負擔改為單方行使負擔。是以,基於戶籍資料之正確性及簡政便民考量,旨案得比照本部上開105年4月25日函規定辦理。至婚姻關係存續中一方死亡時,因從生存之他方個人記事欄可獲悉其配偶死亡記事,爰無庸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併予敘明。 | ||
119. | 收養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0.9.27中市民戶字第1100024041號/內政部110.9.24台內戶字第1100244083號 | 辦理收養登記時,戶役政資訊系統新增提示戶政人員確認民眾是否應併同辦理廢止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監護)登記訊息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登打收養登記(RL01263)申請資料,執行暫存後,系統增加提示訊息:「請確認被收養者如有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或監護紀錄,須併同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或監護廢止登記。」預計納入111年度第1季戶役政資訊系統版更。 | ||
120. | 原住民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0.9.15中市原綜字第1100010199號/內政部110.9.11台內戶字第1100244111號 | 有關當事人依原住民身分法相關規定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以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記事例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第6條第2項、第3項、第7條第1項及第8條等規定,當事人可申請改姓或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以取得原住民身分。是以,實務作業當事人須先辦理姓名變更登記,續辦原住民身分登記。【說明三】有關前揭姓名變更登記之記事例,係按本部100年12月13日內授中戶字第1000729824號略以,依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規定,原住民身分之取得要件為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姓或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爰配合修正記事例為「原姓○(原姓名○○○)民國×××年××月××日依原住民身分法約定(自願)從母(父)(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民國×××年××月××日登記。」【說明四】後續辦理上述原住民身分登記,現行記事例為「民國×××年××月××日『回復』原住民傳統姓名取得平(山)地原住民身分並註記從父(母)原住民民族別。」該記事例「回復」用語,與前揭姓名變更登記之記事例用語不一致,爰作業畫面之取得原因「回復原住民傳統姓名」將修正為「取用原住民傳統姓名」,修正後記事例將變為「民國×××年××月××日『取用』原住民傳統姓名取得平(山)地原住民身分並註記從父(母)原住民民族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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