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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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法令類別 | 收文日期 | 機關字號 | 法令摘要 | 法令內容 | 附件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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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監護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9.5.19中市民戶字第1090012493號/內政部109.5.18台內戶字第1090118647號/法務部109.5.11法律字第10903504670號 | 有關貴局函詢「法院裁判由祖父母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應如何登記」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三】……未成年人之監護,依民法第1091條規定,係指在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時,始設置監護人,故如由父或母一方擔任,不稱為「監護」,而應稱為「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係由父母任之,至於父母以外之第三人係擔任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是以,法院選定離婚雙方以外之第三人行使或負擔未成年權利義務,該第三人似屬民法第1055條之2規定由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應依戶籍法第11條規定辦理戶籍登記。惟當事人就具體個案如有爭議,仍宜請當事人循訴訟途徑解決。 | pdf pdf | |
182. | 變更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9.5.5中市民戶字第1090011329號/內政部109.5.5台內戶字第1090242299號 | 有關戶籍登記稱謂欄之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其稱謂欄均應為兄弟姊妹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查戶籍登記稱謂欄所列之稱謂,僅為該戶戶長對戶內人口關係之稱呼。本部53年6月3日台內戶字第140674號函規定,對於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其稱謂填寫為「家屬」1事,易與民眾對該稱謂之認知產生落差,引發爭議,亦會造成其他需用機關於判讀戶籍資料之誤解與混淆。考量法務部74年9月18日(74)法律字第1683號函略以,民法親屬編所稱之兄弟姊妹,包括全血緣及半血緣 (同父異母、同母異父) 之兄弟姐妹在內,不以同姓為限。是以,為符性別平等及符合實務運作,有關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之兄弟姐妹,其稱謂欄均填寫為「兄弟姐妹」。【說明三】本部上揭53年6月3日台內戶字第140674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
183. | 同性之結婚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9.4.20中市民戶字第1090010653號/內政部109.4.27台內戶字第1090115497號/外交部109.4.21外條法字第10900126010號 | 有關增列英國北愛爾蘭地區為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地區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據外交部駐英國代表處查復略以,查2019年北愛爾蘭同性婚姻及異性伴侶行政規定< The Marriage (Same-sex Couples)and Civil Partnership(Opposite-sex Couples)(Northern Ireland)Regulations 2019 >業於109年1月13日生效,賦予北愛爾蘭同性婚姻法源基礎。 | ||
184. | 同性之結婚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9.4.20中市民戶字第1090010019號/內政部109.4.17台內戶字第1090114560號 | 有關建議將異性、同性結婚書約合併為「同(異)性婚姻結婚書約通用版本」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次按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以下稱施行法)第2條規定:「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同法第4條規定:「成立第2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說明三】依上開規定,結婚當事人雙方如欲辦理結婚登記,應視其雙方之性別,分別適用民法及施行法之規定,為便利民眾辦理結婚登記,爰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項下,分別依據2者法規提供相關結婚書約範本。有關建議合併2者書約範例格式1節,考量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提供之2項結婚書約僅係參考範本,旨在提供民眾識別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之依據法規及應填寫內容,如當事人持憑辦理結婚登記之結婚書約,符合2位結婚人個人資料及2位證人簽名之要件,縱非屬本部提供之範本格式或當事人誤用該範本,仍不影響該結婚登記之效力,戶政事務所應依當事人雙方之性別分別於本部戶政資訊系統選擇應辦理之登記項目,爰仍維持現行作業方式。 | ||
185. | 認領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9.4.15中市民戶字第1090009709號/內政部109.4.14台內戶字第1090112326號 | 有關戶政事務所受理生父母協同出具認領書辦理非婚生子女之出生及認領登記,並已在認領書約定子女之從姓,須否於出生證明書再次約定子女從姓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民法第1065條規定略以,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同法第1059條第1項規定略以,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次按本部98年7月23日台內戶字第0980129881號函略以,非婚生子女之生父生母於出生登記當日前,如確有認領之事實,且已以書面約定子女從姓,於辦理出生登記時,可逕登記為約定之從姓。合先敘明。【說明三】有關出生登記前之子女從姓約定方式,按本部96年5月25日台內戶字第0960076576號函略以,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父母雙方已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者,由申請人提憑父母雙方約定書辦理或由父母於出生證明書或出生登記申請書載明子女姓名並簽名或蓋章。次按本部103年11月20日台內戶字第1031201691號函略以,考量現行出生證明書上方已有新生兒姓名欄位可供填寫,下方另有父母約定從姓欄位,如要求民眾檢附新生兒從姓及命名約定書,未達簡政便民之效,且易引發民怨,爰本案仍依現行作業,於辦理出生登記前,應於出生證明書上新生兒姓名欄位以正楷書寫新生兒姓名,再於出生證明書下方從姓約定欄位約定子女從姓,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婚生子女為父母、非婚生子女為生母)分別於新生兒姓名後方及從姓約定欄位共同簽名或蓋章確定,俾利戶政事務辦理出生登記。【說明四】按民法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應與生母約定所生子女之從姓,復依本部96年5月25日及103年11月20日前揭函,其書面約定以簡政便民為考量,未拘泥於特定之書面形式,生父母既已在認領書約定子女之從姓,已符民法規定,爰無須請渠等於出生證明書再為約定。 | ||
186. | 監護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9.4.8中市民戶字第1090009018號/內政部109.4.7台內戶字第1090241279號 | 有關本部戶役政資訊系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作業項下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原因」欄位新增「其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原因」選項,開放可由戶政事務所人員自行登打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13條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父母協議或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由父母一方或雙方任之者,應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同法第23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說明三】新竹縣政府109年1月10日前揭函略以,有關現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項下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原因」欄位,因未列有「未成年子女之父母經戶政事務所辦理撤銷結婚登記」之態樣,致戶政事務所(簡稱戶所)人員倘遇是類案件需以職權更正方式修正登記申請書及戶籍登記記事例,爰建議增加「父母撤銷結婚登記」選項1節,考量現行雖無相關選項,惟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原因態樣甚多,如續以選項呈現似未能全部含括,且現行職權更正作業程序繁複,為簡化作業流程,本部將於戶役政資訊系統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作業項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原因」新增「其他(自行登打)」選項,開放由戶所人員自行登打原因,並於自動組合記事時帶入自行登打原因之輸入內容。倘戶所後續遇有前開所述「父母撤銷結婚登記」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原因,得於「其他(自行登打)」項下,自行登打「因父母撤銷結婚登記」,後由系統自動組合相關記事。【說明四】前揭版本更新排定於111年6月辦理,另因應此項變動增修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全年動態統計排定於111年12月辦理。 | ||
187. | 出生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9.4.1中市民戶字第1090008382號/內政部109.3.31台內戶字第1090241989號 | 有關生母受胎期間曾有婚姻關係,經以懷孕週數推算受孕日期未在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生子女之婚生推定及出生登記疑義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一】邇來發現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辦新生兒出生登記,以新生兒出生證明書登載之懷孕週數及診斷證明書推算生母「受孕日期」非在其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又生父母現有婚姻關係,逕認該名新生兒為生母現配偶之婚生子女,辦竣出生登記,致生不符民法婚生推定之規定等情。【說明二】按民法第1062條第1項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同法第1063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第1項)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第2項)。」次按法務部103年11月10日法律字第10303511780號函略以,此項否認權之行使,僅能以訴訟方法為之,只要真正事實與法律上推定相悖(例如:依子女之發育狀況,妻顯非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因夫遠赴國外、在監服刑等空間的隔離不能為性行為;依DNA鑑定結果,證明非夫之血統等均得為否認之原因),即可提起否認之訴,至於出生證明書所記載之懷孕週數,僅得作為法院審認否認之訴有無理由之斟酌事由,不得逕據以推翻法定婚生推定之效力。又按本部104年1月7日台內戶字第1030616639號函(諒達)轉法務部102年8月8日法律決字第10203508850號函略以,生母受胎期間有婚姻關係者,其所生之子女為該婚姻關係配偶之婚生子女,受婚生推定之子女在未有否認子女之訴之勝訴確定判決前,該子女在法律上不能不認為夫之婚生子女,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此既為法律所明定推定,戶政機關亦無從為反於法律規定之登載。【說明三】按戶籍登記係屬法律上身分關係確定後之後續附隨行政行為,爰戶政事務所受理出生登記,自應依上開民法規定及法務部函審認當事人間法律上親子關係,並據以辦理戶籍登記。 | ||
188. | 同性之結婚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9.3.27中市民戶字第1090007845號/內政部109.3.25台內戶字第1090107653號 | 有關戶政機關辦理同性伴侶註記事宜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108年5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80242141號函略以,國人與承認同性結婚國家人士(或者2位國人)於108年5月24日起得辦理同性結婚登記,倘於一定期間未辦理同性結婚登記者,是否刪除其同性伴侶註記,本部另案釋復。又國人與未承認同婚國家人士於108年5月24日起無法辦理同性結婚登記,仍可受理渠等之同性伴侶註記,另原有同性伴侶註記者,該註記亦不刪除,合先敘明。【說明三】有關已辦理同性伴侶註記者,若可依法辦理同性結婚,是否逾一定期限未辦者,即刪除原同性伴侶註記1節,考量自108年5月24日起可辦理同性別者結婚登記迄今僅9個月餘,似宜給予較多時間調適,又維持原有註記亦無損公益,俟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時再予以刪除同性伴侶註記。【說明四】另考量同性伴侶註記作業,屬地方政府戶籍行政自治事項,有關如何審認跨國同性伴侶單身證明1節,宜由地方政府自行規範。查臺北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受理同性伴侶註記作業方式第5點第5款規定:「若經查確無法取得經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惟仍可取得其他足資證明婚姻狀況且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文件者,得視個案情形辦理。」請參考辦理。 | ||
189. | 護照人別確認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9.3.17中市民戶字第1090006747號/外交部109.3.13外授領一字第1096601167號 | 外交部修正「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12條發布令影本、修正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修正條文。 |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12條,業經外交部於109年3月13日以外授領一字第1096601099號令修正發布。 | ||
190. | 出生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9.2.20中市民戶字第1090004232號/內政部109.2.19台內戶字第1090103110號/法務部109.1.21法律字第10803516640號 | 有關於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子女與生母之關係及其從姓,類推適用民法有關非婚生子女之規定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法務部前揭函略以,現行民法對於子女與生母間之身分關係,係依分娩之事實為判斷,是子女與生母間具有分娩之事實者,即發生法律上之母子女關係,是謂分娩者為母之原則。相同性別之2人於成立施行法第2條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之子女,即因分娩之事實,與其生母發生法律之親子關係,無待任何表示,並類推適用民法有關非婚生子女之規定(如子女稱姓、親權行使等)。【說明三】、另雲林縣政府建議出生登記作業有關出生身分欄新增「同婚存續子女(不續辦認領)」及「同婚存續子女(續辦認領)」代碼選單1節,依法務部前揭函意旨,仍請依個案事實,按戶籍登記申請書登載須知第30點規定,選擇「非婚生(續辦認領)」或「非婚生(不續辦認領)」適當代碼選單輸入。 | ||
191. | 同性之結婚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9.1.31中市民戶字第1090002302號/內政部109.1.30台內戶字第1090102341號/外交部109.1.15外條法字第10900016330號 | 有關增列厄瓜多為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旨案據外交部駐厄瓜多代表處查復略以,查厄瓜多憲法法庭於108年6月12日裁決承認同性結婚權,嗣於(108年)7月8日政府公報公告後正式生效並開放結婚註冊。【說明三】、另分別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公開資訊」-「常見問答」-「戶籍類」-「常見問答集」項下,及本部戶役政單一簽入系統首頁之「Q&A」項下,更新「目前承認同性婚姻合法之國家或地區為何?」之問答,併予敘明。 | ||
192. | 結婚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9.1.21中市民戶字第1090001972號/內政部109.1.20台內戶字第1080153596號/駐英國代表處108.12.30英領字第10840206410號 | 有關英籍人士在臺結婚之單身證明文件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5點第2款第3目規定略以,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應查驗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有效期限,為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說明三】、旨案前經108年8月27日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化作業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清查戶政事務所實務上受理國人與英籍人士在臺結婚提憑之婚姻狀況(單身)證明文件計7類,如「SUPERINTENDENT REGISTRAR'S CERTIFICATE OFNO IMPEDIMENT TO MARRIAGE」(第1類)、「CERTIFICATE OF NO IMPEDIMENT」(第2類)、「CERTIFICATE IN RESPECT OF LEGAL CAPACITY TO MARRY(Certificate of No Impediment)MARRIAGE(NORTHERNIRELAND)Order 2003」(第3類)、「AFFIDAVIT OFMARITAL STATUS」(第4類)、「AFFIRMATION OFMARITAL STATUS」(第5類)、「Marriage Certificate」(第6類)及「National Records of Scotland」(第7類)。【說明四】、經參酌駐英國代表處前揭函查復英國有關婚姻狀況(單身)證明文件之申辦及核發作業。有關戶政事務所受理英籍人士在臺申辦結婚登記,應提憑之婚姻狀況(單身)證明文件,請依下列方式辦理:(一)查英國無類似我國之戶籍制度,英國公民不論在英國境內或海外辦理結婚,均須於婚禮前至少29天至居住地就近之註冊辦公室(register office)或於海外英國駐館申請「結婚公告」(Give Notice),註冊辦公室發表結婚公告後,29日內無人反對或表示異議時,申請人得舉行婚禮;另倘申請人欲在他國結婚,可向註冊辦公室申請證書,註冊辦公室會根據無人表示異議之結果來核發無異議之證書(Certificate of No Impediment to Marriage, CNI)(如上開第1類至第3類)。爰該國人士倘欲在我國結婚,得依上開英國結婚程序,申請無異議證明書憑辦結婚登記。(二)考量英籍人士依上開英國結婚程序得申請無異議證明書。有關婚姻狀態證明(Affirmation/Affidavit ofMarital Status)(如上開第4類至第5類)係由當事人宣誓或聲明其婚姻狀況,未經嚴謹程序。又婚姻紀錄證明(如上開第6類至第7類)因各地註冊辦公室之系統登記結婚後18個月才會顯示結婚紀錄,故將有18個月之落差,未能涵蓋結婚當事人6個月內之婚姻狀況。爰婚姻狀態證明及婚姻紀錄證明不宜作為英籍人士在臺辦理結婚登記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至有關英籍人士前已提憑是類文件,在臺為結婚登記者,參照本部82年8月16日台內戶字第8204049號函意旨略以,外籍男子與國人在臺結婚,既已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如無重婚證明,無庸撤銷登記。 | ||
193. | 同性之結婚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9.1.2中市民戶字第1080033491號/內政部108.12.30台內戶字第1080152001號/外交部108.12.18外條法字第10800459190號 | 有關墨西哥及英國同性婚姻施行地區及相關法律規範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108年5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80242141號函略以,有關施行法內容未及涉外婚姻規範事宜,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施行法公布施行後,國人與墨西哥(部分地區)、英國(部分地區)等26個同性婚姻合法國家或地區之外籍人士,得辦理同性結婚登記。【說明三】、有關墨西哥、英國同性婚姻施行地區及相關法律規範,經外交部協助查復略以: (一)查墨西哥並未全面實施同性婚姻合法化,目前於全國31州有19地區實施(參外交部108年11月7日前揭函附件)。(二)查英國之英格蘭、威爾斯及蘇格蘭皆承認同性婚姻合法,目前僅北愛爾蘭尚未承認,英國國會於108年7月通過「2019年北愛爾蘭(行政組成)法」,其中關於同性婚姻之條文規定,北愛爾蘭事務大臣必須訂定讓兩個同性者得在北愛結婚之法律,該法律最晚須於109年1月13日生效。惟查英國各地包括北愛爾蘭甫於108年12月12日完成大選,新當選議員將重啟議會協商,如何回應上揭法律明訂109年1月13日同性婚姻立法期限,仍有待後續觀察。【說明四】、另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8年10月8日前揭函詢,有關國人與其墨西哥籍同性伴侶提憑該國韋拉克魯斯州(Veracruz)核發單身證明得否於國內辦理結婚登記1事,據外交部查復結果,該州未實施同性婚姻合法,爰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渠等尚不得於國內辦理結婚登記。 | ||
194. | 結婚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9.1.2中市民戶字第1080033490號/內政部108.12.30台內戶字第1080152710號/外交部108.12.24外授領二字第1086801873號 | 有關外交部驗證國人與特定名單國家人士結婚證書事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查外交部107年12月10日所修正發布公告之「特定國家配偶來臺申請依親簽證手續說明」業將甘比亞納入結婚依親境外面談特定國家名單,爰倘國人與甘國人士結婚,須先依照上述說明,於甘比亞完成結婚登記,並向駐奈及利亞代表處申請結婚依親面談。駐處於結婚雙方面談通過後,始驗證結婚證明文件。【說明三】、檢送「特定國家配偶來臺申請依親簽證手續說明」1份(如附件2,亦可於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頁下載,http://www.boca.gov.tw/lp-41-1.html),惠請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參考。 | ||
195. | 戶籍謄本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8.12.25中市民戶字第1080032996號/內政部108.12.24台內戶字第10802448882號 | 「保險業為辦理給付、退還款項申請大宗戶籍謄本作業原則」及附件各1份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保險業為辦理給付、退還要保人及受益人款項申請戶籍謄本事宜,即日起請參照旨揭作業原則規定辦理。 | ||
196. | 結婚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8.11.19中市民戶字第1080029631號/內政部108.11.18台內戶字第1080146605號/外交部108.9.16外授領二字第1086801342號/外交部108.11.12外授領二字第1085133522號 | 有關建議國人與特定國家人士在國外結婚時,於駐外館處核發結婚驗證文件加註「面談通過」或「免予面談」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上揭函略以,依外交部特定國家配偶來臺申請依親簽證手續說明,經面談通過,駐外館處始驗證結婚文件附註「符合行為地法」及「生效日期」,供當事人持憑辦理我國內結婚登記,然如非於原屬國辦理結婚登記,或非該特定國家之駐外館處驗證函轉之結婚證明文件,戶政事務所無法確認是否確已完成面談手續,爰建議如遇國人與特定國家人士辦理外國結婚證明原文件驗證時,於駐外館處核發之結婚驗證文件上再加註「面談通過」或「免予面談」。【說明三】、按外交部上揭108年9月16日函復略以,該部於108年8月1日起施行「外籍配偶境外面談機制轉型案」,並通令受理特定國家結婚面談之駐外館處配合辦理,其中有關結婚文件之驗證,為避免結婚文件誤驗或戶政機關誤登而造成爭議,駐外館處對通過面談者,於驗證結婚文件時加註「通過結婚依親面談」,對符合免面談者,則於驗證結婚文件時加註「免予結婚依親面談」。上述新制僅適用108年8月1日以後受理登記面談者,至108年8月1日以前受理登記面談之案件,於驗證結婚文件時將仍不加註。【說明四】、另國人與特定國家人士在第三地國家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疑義1節,依外交部上揭108年11月12日函復略以,按「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特定國家國民與我國國民以結婚為由申請文件驗證及來臺簽證者,應檢附包括外國人之本國核發之結婚證書或結婚登記證書等應備文件,我駐該國館處或指定地點始接受登記安排面談。爰國人與特定國家人士在第三地結婚,倘未備上稱應備文件者,我駐外館處將不予受理。是以,倘戶政事務所接獲是類非結婚依親面談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請通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查復相關情形後,本於職權審認核處。 | ||
197. | 出生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8.11.5中市民戶字第1080028379號/內政部108.11.4台內戶字第1080244466號 | 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證明書記載性別「不明」者之出生登記,請將確認為男或女之證明文件名稱,登載於「其他附繳證件」欄位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一】、本部107年3月28日台內戶字第10704079582號函(諒達)略以,有關民眾之性別登記,係依醫療院所開立之出生證明上所載之性別辦理登記,戶政機關辦理出生登記時於作業畫面選擇新生兒之出生別,區分男女性別分別排序,爰戶政事務所於辦理出生登記時,間接記載新生兒之性別。目前戶籍資料上,僅有男或女之記載,尚無其他性別之登記方式。實務作業上,如出生證明書記載性別不明者,可另提憑性染色體檢查結果或診斷證明書確認為「男」或「女」後,再辦理出生登記。【說明二】、戶政事務所倘遇有出生證明書出生者之性別欄位記載為「不明」者,請確實依前揭本部107年3月28日函意旨,請民眾另提憑性染色體檢查結果或診斷證明書確認為「男」或「女」後,再辦理出生登記。戶政事務所辦理前揭出生登記時,請於附繳證件勾選「其他」選項,於「其他附繳證件」欄位登載確認為男或女之證明文件名稱(例如:診斷證明書、染色體檢驗報告)。 | ||
198. | 結婚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8.10.28中市民戶字第1080027713號/內政部108.10.25台內戶字第1080142677號/外交部108.10.17外授領三字第1085125978號 | 有關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在海外地區結婚,申請結婚文件驗證及結婚面談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在海外地區結婚擬持海外結婚文件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者,除已與陸配離婚或陸配已死亡之情形免予面談外,應一律通過面談始得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是以,外交部依上開原則於108年10月17日以上揭函請各駐外館處於辦理旨揭人士之結婚文件驗證時,配合辦理結婚面談之相關處理原則如下:(一)旨揭人士申請驗證海外結婚文件時,應告知申請人須通過面談始得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請配合接受面談,倘面談獲通過,則驗證結婚文件並加註「符合行為地法,於○年○月○日生效」、「通過面談」及「請於驗證後30日內向戶籍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以免逾期受罰」等文字,供申請人或委託代理人持回國內辦理戶籍登記;倘申請人暫不擬返臺並請該館處代函轉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者,則無須加註「請於驗證後30日內向戶籍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以免逾期受罰」等文字。另倘旨揭人士結婚已育有親生子女或婚姻已存續數年,為返臺辦理結婚登記,擬申請結婚文件驗證者,仍須通過面談後,始得驗證結婚文件,加註內容同前。(二)至國人已與陸配辦妥離婚或陸配已死亡者,須提具經認(驗)證之離婚或死亡文件,以供審認,該館處驗證結婚文件時,得免予面談,並加註「符合行為地法,於○年○月○日生效」及「免予面談」。(三)遇有申請人無法向該館處申請結婚文件驗證時配合接受面談者,該館處得僅驗證結婚文件並加註「符合行為地法,於○年○月○日生效」及「尚未面談」。另請該館處向申請人說明,日後倘以來臺團聚為由,向駐外館處申請本部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時,可由受理申請之駐處予以面談,或由本部移民署於國境線上面談,俟面談通過後,由面談機關出具已通過面談之證明文書(已蓋「通過面談」之入出境許可證),併原驗證之結婚文件(文件證明書不另修正原有之註記)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說明三】、檢附外交部修訂之「旅外國人與大陸地區人士申辦結婚登記參考須知」1份(如附件2)供參。 | ||
199. | 監護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8.10.17中市民戶字第1080026746號/內政部108.10.14台內戶字第1080139514號 | 有關未成年人蔡O婷原依民法第1094條定有法定監護人,經生父認領後,其監護人之疑義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法務部108年9月25日法律字第10803514440號函(如附件影本)略以,原依民法第1094條定有法定監護人之非婚生未成年子女,如嗣經其生父認領,且其生父無不能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情形,原法定監護人職務自己失其存在之依據,而無設置之必要,監護關係自然終止,不生法定代理人與法定監護人就該未成年人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意思不一致之問題。次按民法1065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同法第1066條規定,認領為不要式行為,極易為之,且係單獨行為,無須得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之承諾,故為期認領之真實,民法第1066條特以明文賦予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以否認權,然此一否認權係形成權,其行使僅得由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為之,其他利害關係人則無此權利。是以,未成年人之法定監護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無法代替非婚生子女或取代生母為民法民法第1066條所定否認認領之意思表示。【說明三】、依貴局來函略以,非婚生未成年子女蔡O婷原依民法第1094條定有法定監護人,於105年4月15日經生父陳于洋先生出具生母認領同意書辦理認領登記,依案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5月27日南院武家守108司家非調136字第1080021313號函說明,生父尚無任何不能行使或停止親權之情形,即無民法第1091條本文規定之情事,似無置監護人之必要,爰原定之法定監護人是否仍具效力並與法定代理人就該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意思不一致應以何人意見為主之疑義1節,依法務部前揭函意旨,原法定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監護關係自然終止,不生二者就該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意思不一致應以何人意見為主之問題。【說明四】、有關戶政事務所受理相關登記,是否應再通知生母及法定監護人表示意見1節,按本部101年9月4日台內戶字第10102860672號函略以,倘相關個案為生父單獨辦理認領登記者,則應於登記後通知生母。另按法務部108年9月25日前揭函意旨,法定監護人並無法代替未成年人或取代生母為否認認領之意思表示,爰毋庸再就認領登記事項通知其表示意見。另因生父於認領登記後已取得親權行使之權利且原法定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監護關係自然終止,故由生父辦理原法定監護人之廢止登記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後,由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第46條規定通知原法定監護人。 | ||
200. | 國籍程序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8.10.8中市民戶字第1080026140號/內政部108.10.4台內戶字第1080139332號 | 有關建議內政部戶政及移民單位對於申請居留及歸化之越南籍人士,統一要求提供越南二號司法履歷表1案。 | 【說明二】、外交部旨揭建議,依越南政府於2010年7月生效之「司法履歷法」第4章規定,核發之無犯罪證明分一號司法履歷表及二號司法履歷表,其中二號司法履歷表記載個人所有案底(包括已刪除或尚未刪除者),亦記載其父、母親及配偶之姓名資料;至一號司法履歷表則未記載已刪除之案底及親屬姓名。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建議內政部戶政及移民單位對於申請居留及歸化之越南籍人士,統一要求提供經駐處驗證之越南二號司法履歷表作為越南無犯罪證明文件。【說明三】、有關越南籍人士申請居留1節,經內政部移民署108年9月24日移署移字第1080112421號函復略以(如附件影本),審查「外國人來臺依親居留」,不論係持居留簽證或停留簽證入國,應備文件中之無犯罪紀錄證明應採相同標準,同意外交部建議統一要求越南人士持停留簽證入國後,向該署申請外僑居留證時,應提供越南二號司法履歷表作為越南無犯罪紀錄證明。【說明四】、有關越南籍人士申請歸化1節,按外國人移民我國,須先向駐外館處申請簽證,再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俟其符合一定歸化要件後,始可向內政部申請歸化國籍。基於國家安全、社會安定及行政一體考量,同意越南籍人士申請歸化時,除依國籍法規定得免附之情形外,統一繳驗越南二號司法履歷表作為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俾憑審認歸化國籍申請案。 | ||
201. | 死亡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8.9.26中市民戶字第1080025132號/內政部108.9.25台內戶字第1080243614號 | 有關辦理單獨生活戶亡故者(單身、未婚、離婚、喪偶無子女且父母亦亡故)之死亡登記申請人,得申請該亡故者之死亡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實務上親屬為辦理單獨生活戶亡故者(單身、未婚、離婚、喪偶無子女且父母亦亡故)喪葬後續事宜,因無法提出利害關係證明文件,致無法請領除戶戶籍謄本,造成民眾困擾。【說明三】、按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下列登記,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提出證明文件正本: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考量死亡登記之申請人於辦理死亡、死亡宣告登記時,業提憑死亡、死亡宣告證明文件供戶政事務所查驗,爰辦理單獨生活戶亡故者(單身、未婚、離婚、喪偶無子女且父母亦亡故)之死亡登記申請人,得申請該亡故者之死亡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作為辦理後續喪葬事宜之證明文件。 | ||
202. | 其他法令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8.9.12中市民戶字第1080023993號/內政部104.10.6台內戶字第1041253544號 | 有關建議社工人員處理老人保護個案辦理戶籍事項之申請人資料登錄方式,比照社工人員辦理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戶籍登記之登錄作業方式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部98年4月22日台內戶字第0980056520號函略以,為維護社工人員個人隱私,有關社工人員辦理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戶籍登記,其申請書之申請人資料登錄方式如下:(一)姓名: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當事人設籍於直轄市政府社會局或各縣(市)政府者,申請人欄填載「兒保主管機關」,設籍於直轄市政府社會局或各縣(市)政府所轄之兒少福利機構者,申請人欄填載「兒少福利機構」。(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填載專屬編號「Y100000000」,該編號符合統一編號邏輯,且未配賦民眾使用,無須修正戶政資訊系統相關作業,即可辦理。(三)地址:填載直轄市政府社會局、各縣(市)政府等「兒保主管機關」或其所轄之「兒少福利機構」地址。(四)社工人員提具之政府機關公文、識別證及其他證明文件影印併案存卷,俾利日後查考。(五)社工人員處理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其相關之戶籍登記或資料如由社工人員申請者,亦比照上開資料登錄方式辦理。【說明三】、為維護社工人員個人隱私,請轉知所轄戶政事務所,社工人員辦理老人保護個案戶籍登記或戶籍資料時,申請書不宜登錄社工人員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址等資料,有關申請書之申請人資料登錄作業,請比照上揭說明二之方式辦理。至專屬編號仍為「Y100000000」,無庸另行配賦。 | ||
203. | 姓名更改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8.9.12中市民戶字第1080024135號/內政部108.9.11台內戶字第1080243513號 | 有關朱○麗女士申請改名與其妹同名應否撤銷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得申請改名。其立法理由係為維護家庭倫理,讓與直系尊親屬三親等以內名字完全相同者,准予改名,合先敘明。【說明三】、查姓名權為憲法保障之人格權,姓名使用涉及人民重大權利,應以法律定之。姓名條例規定與他人遇有同姓名情事得申請改名,但未限制當事人有意造成姓名完全相同之事實。有關本部80年3月22日台(80)內戶字第911962號函、83年4月18日台內戶字第8302208號函、91年11月11日台內戶字第0910008866號函、96年8月31日台內戶字第0960139512號函及96年10月5日台內戶字第0960156367號函等,將原本得改名之理由,基於家庭成員同姓名可能混淆身分識別,而「限制」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不得使用相同姓名,以此為由限制當事人改名等相關函釋,係為法律所無之限制,應予停止適用。另現行民眾使用之改姓、改名及更改姓名申請書表格中「具切結人○○○申請○○○改名為○○○,當事人欲改之姓名並未有與其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同姓名之情形,特此具結,如有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事後如經查使用與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同姓名,同意撤銷改名登記。」類此切結文字,請予以刪除。【說明四】、旨案朱女士於107年9月13日依姓名條例第1項第6款規定,以特殊原因申請改名與其胞妹同姓名,雖已切結如經查使用與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使用相同姓名,同意撤銷改名登記,惟姓名條例未限制當事人有意造成姓名完全相同之事實,如當事人之改名符合姓名條例規定,則無由予以撤銷。 | ||
204. | 記事例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8.8.26中市民戶字第1080022528號/內政部108.8.23台內戶字第1080130937號 | 有關生父母結婚時,親子關係更正父姓名登記之申請,子女記事例修改為「因生父母於民國XX年XX月XX日結婚取得婚生子女身分更正父姓名民國XX年XX月XX日申登。」及父親記事例修正為「○男(女)○○○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XXXXXXXXXX因生父母結婚取得婚生子女身分更正為其子女民國XX年XX月XX日申登。」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辦理生父母結婚之親子關係更正父姓名登記為申登當日生效,現行申請子女記事例為「生父母於民國XX年XX月XX日結婚取得婚生子女身分民國XX年XX月XX日更正父姓名。」結婚登記日期(非指定結婚生效者)與更正日期相同,尚無疑慮。【說明三】、至生父母結婚並指定結婚登記日,同時辦理更正父姓名登記1節,按本部101年10月29日台內戶字第1010335049號函略以,為避免民眾往返奔波並達簡政便民,於父母辦竣結婚登記時,得同時續辦更正父姓名登記。因生父母結婚以指定結婚生效日辦理登記者,例如民國108年7月11日申請指定於108年7月13日結婚登記,同時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父姓名登記,現行由系統自動帶入,子女記事例為「生父母於民國108年7月13日結婚取得婚生子女身分民國108年7月11日更正父姓名。」父記事例為「民國108年7月11日取得婚生子女身分更正○男(女)○○○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XXXXXXXXXX為其子女。」易使民眾或其他機關對更正日期早於生父母結婚生效日產生疑義。【說明四】、為避免民眾與外機關產生混淆,修正記事例如下,並排定於109年3月辦理版本更新:(一)子女記事例:原「生父母於民國XX年XX月XX日結婚取得婚生子女身分民國XX年XX月XX日更正父姓名。」修正為「因生父母於民國XX年XX月XX日結婚取得婚生子女身分更正父姓名民國XX年XX月XX日申登。」(二)父記事例:原「民國XX年XX月XX日取得婚生子女身分更正○男(女)○○○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XXXXXXXXXX為其子女」修正為「○男(女)○○○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XXXXXXXXXX因生父母結婚取得婚生子女身分更正為其子女民國XX年XX月XX日申登。」 | ||
205. | 出生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8.8.23中市民戶字第1080022428號/內政部108.8.22台內戶字第10802433551號 | 有關出生證明書空白處無須註明或切結胎次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一】本部108年6月4日台內戶字第1080120430號函(諒達)略以,按出生登記申請書「胎次」欄位係為編製「嬰兒出生數按生母生育胎次分」統計資料,以瞭解生母生育胎次情形,由於國人受「傳宗接代」及「重男輕女」等傳統價值觀念影響,出生嬰兒性比例失衡現象尤以高胎次情形更為嚴重,為應政府施政及學術研究需要,戶政事務所在受理出生登記時,仍應輔以口頭詢問,切實查證後於作業畫面登載「胎次」欄位。惟為顧及產婦隱私,避免未婚生子及歷經多次婚姻影響家庭和諧,出生登記申請書免予列印「胎次」欄位應屬可行,本部將擇期版本更新。至建議免於出生證明書空白處登載胎次1節,按出生證明書並無胎次欄位,爰無須於空白處登載註明或切結。【說明二】、邇來民眾反映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出生證明書影本,發現戶政事務所人員於出生證明書空白處註明胎次,洩漏個人隱私,影響家庭和諧。為避免民眾發生疑慮,請確實依本部前揭函辦理,出生證明書空白處無須註明或切結胎次。倘已註明胎次者,請以人工方式遮蓋再另行影印提供予民眾。 | ||
206. | 法規類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8.8.23中市民戶字第1080022248號 | 修正「臺中市政府民政局清查人口作業獎懲規定」,並自即日生效1案。 | 修正「臺中市政府民政局清查人口作業獎懲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
207. | 親等關聯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8.8.16中市民戶字第1080021888號/內政部108.8.15台內戶字第1080132937號/衛生福利部108.8.8衛授國字第1089906626號 | 有關同性婚姻者欲為人工生殖申請親等關聯資料疑義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旨揭事項,案經本部函詢衛生福利部於108年8月8日以衛授國字第1089906626號函(如附件影本)復略以,人工生殖法之立法目的,係為保障不孕夫妻、人工生殖子女與捐贈人權益,維護國民倫理及健康,並非作為創造生命之方法。同性婚姻者非屬現行人工生殖法適用對象,尚非得申請與精卵捐贈者間親屬關係查證之範疇,爰本案無戶籍法第65條之1第1項第1款得申請親等關聯資料之適用。 | ||
208. | 法規類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8.8.9中市民戶字第1080021160號/臺中市政府108.8.7府授法規字第1080187476號/行政院108.8.6院臺法字第1080026109B |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1案。 |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9條之3、第91條,自108年9月1日施行。 | ||
209. | 法規類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8.7.31中市民戶字第1080020337號/內政部108.7.30台內移字第10809324695號 |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修正發布1案。 |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業經內政部於108年7月30日以台內移字第10809324692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 | ||
210. | 國民身分證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8.6.28中市民戶字第1080017157號/內政部108.6.26台內戶字第1080124799號 | 有關當事人辦理姓名更正後,其關係人換發國民身分證,得比照本部104年8月4日台內戶字第1040423574號函規定,當事人如同時提具關係人之國民身分證,得逕由當事人申請換證,免出具委託書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當事人申請姓名更正暨關係人(配偶、子女)戶籍資料更正登記後,如同時提具該關係人之國民身分證時,可逕由當事人申請換證,免出具委託書,並比照本部97年3月12日台內戶字第0970039601號函,切結敘明「當事人辦理姓名更正登記並依規定換領其配偶、子女國民身分證,負責保管其配偶、子女國民身分證並交付之。」簽名或蓋章後,經戶政事務所查明屬實據以受理換領國民身分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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